3.3 征税范围

3.3.1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营改增”之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2016年5月1日以后,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大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

3.3.1.1 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3.1.2 销售劳务

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的“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3.3.1.3 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达、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3.1.4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

3.3.1.5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3.1.6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3.3.2 什么是视同销售,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有什么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税负的不均衡,造成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