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2.1 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3.2.1.1 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3.2.1.2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资产,是指以下情况。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1.3 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2.2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哪几类

3.2.2.1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为依据。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3.2.2.2 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对专用发票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抵扣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方法。

3.2.3 什么样的人可以划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2.3.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

1.一般规定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3年5月1日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2.3.2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2.4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3.2.4.1 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①一般规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营改增”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②例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③特殊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④其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对提出申请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⑤不办理资格登记的情形。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a.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c.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3.2.4.2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2.4.3 其他纳税人的管理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2.4.4 办理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