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普及经文]“绝知弃辨,民利百倍。绝伪弃诈,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直译经文]或说:绝弃“知”与“辨”,百姓就更加易于统治,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绝弃“诈”与“伪”,百姓才会讲诚信,回归传统的美德。绝弃“巧”与“贪”,社会才会安定,夜不闭户。

如是我文:建构社会的和谐,要靠什么手段?问题的症结不是要“绝弃”什么,而是“绝弃”本身是否合理。本章是全书中,疑点多、争论多的篇章之一。焦点之一,就是这里的三绝三弃。绝什么?弃什么?是何人所提倡?直接关系到《老子》学说的道德价值取向。

[百家争鸣]

河上“绝圣制作,反初守元。五帝画象,苍颉作书,不如三皇结绳无文。弃智惠,反无为。农事修,公无私。绝仁之见恩惠,弃义之尚华言。德化淳也。绝巧者,诈伪乱真也。弃利者,塞贪路、闭权门也。上化公正,下无邪私。”河上赞成“绝弃”之说,认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道德标准。然而,是否不同时代亦有相同的道德标准?河上没有回答。河上诸本所引经文,多与简本不同,注解自然也就不同。

《淮南子》:《道应训》:“跖之徒问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奚适其有道也!夫意而中藏者,圣也;入先者,勇也;出后者,义也;分均者,仁也;知可否者,智也。五者不备,而而能成大盗者,天下无之。’由此观之,盗贼之心,必托圣人之道而后可行。故《老子》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说林训》:“智所知者褊矣,然待所不知而后明。”喻说解经。《淮南子》用“盗亦有道”之例,诠释“绝圣弃智”,似属强解。用盆盛水,一旦水脏,倒掉即可,何必连盆一起扔掉?“智”不能偏,“知”与“不知”都要“知”,“全知”才是“明”。

想尔:“谓诈圣知邪文者。夫圣人,天所挺生必有表,河洛著名。然常宣眞,不至受有误邪道,不信明圣人之言,故令千百岁大圣演眞,涤徐邪文。今人无状,裁通经艺,未贯道眞,便自称圣,不因本,而章篇自揆,不能得道言。先为身,不劝民眞道可得仙寿,修善自勤,反言仙自有骨禄,非行所臻,云无生道,道书欺人。此乃罪盈三千,为大恶人。至令后学者不复信道;元元不旋,子不念供养,民不念田,但逐邪学,倾侧师门,尽气诵病,到于穷年。会不能忠孝至诚感天,民治身不能仙寿,佐君不能致太平,民用此不息,背城邑虚空。是故絶诈圣邪知,不絶眞圣道知也。治国法道,听任天下仁义之人,勿得强赏也。所以者,尊大其化,广开道心。人为仁义,自当至诚,天自赏之;不至诚者,天自罚之。天察必审于人,皆知尊道、畏天、仁义,便至诚矣。今王政强赏之,民不复归天。见人可欺,便诈为仁义,欲求禄赏。旁人虽知其都交,见得官禄,便复慕之,诈为仁义,终不相及也。世人察之不审,故絶之勿赏,民悉自复慈孝矣。此义平忤俗夫心,久久自解,与道合矣。人君深当明之也。邪巧也。利,所得财寳也。世不用之,盗贼亦不利也。”想尔认为,“绝弃”的是“邪道”,“不絶眞圣道知”;可见对“绝弃”的作为也是有所保留。

王弼:“圣、智,才之善也;仁、义,行之善也;巧、利,用之善也。而直云绝(弃)。”王弼认为,“圣智”说的是“才之善”,“仁义”说的是“行之善”,“巧利”说的是“用之善”;既然都是“善”,为什么要“绝弃”呢?可见这三句话是有缺陷的,似乎意识到这三句话并非老子的主张。

唐玄宗:“绝圣人言教之迹,则化无为。弃凡夫智诈之用,则人淳朴。淳朴则巧伪不作,无为则矜徇不行。人抱天和,物无天枉,是有百倍之利。绝兼爱之仁,弃裁非之义,则人复於大孝慈矣。人矜偏能之巧,必有争利之心,故绝巧则人不争,弃利则人自足。足则不为盗贼矣。”唐玄宗反复纠缠于文字,寻求“绝弃”的正解。其实正解不在三言本身。

[普及经文]三言以为使不足;或命之,或呼矣。

[直译经文]强令之治也好,劝喻之治也罢,以上三句所代表的教令文书,都有其不足之处。

如是我文:说得虽好,做得到吗?绝弃什么,各说各话。说什么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否绝弃得了。有人认为,行“绝弃”之法,可以使国泰民安,百姓富足。老子却认为,“绝弃”的可行性明显不足,实行起来难度很大,无论是强令推行,还是其它什么办法,最终都无法真正实现。只要交集成一个“二而一”统一体,就没有哪一方是可以绝弃的。“彼”与“此”耦生,绝弃了“彼”,“此”又将何存?如果真的做到“绝弃”,也将是彼此同弃,同归于尽。而且,“绝弃”之法既片面又绝对,也不是最好的药方,即使勉强推行,也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甚至适得其反。如禹治水,堵不如疏。老子似对“智辩”等六义,持不赞同态度;对“绝”与“弃”,持否定态度。“绝弃”之法最大的不足之处,就是“过”。无论反对什么,还是提倡什么,都要选择切实可行的手段。法治多强令,德治多劝喻。既要有强令之治,也要有劝喻之治;既要有法制层面的命令,也要有道德层面的劝喻。

[百家争鸣]

河上“谓上三事所弃绝也。以为文不足者,文不足以教民。当如下句。”河上认为,所谓的“弃绝”之三事,“文”不足以教民,并非老子所提倡;所以“当如下句”,即老子所提倡的是下面的两句。

想尔:“三事,天下大乱之源,欲演散之;亿文复不足,竹素不胜矣。受故令属此道文,不在外书也。揲说其大略,可知之为乱原。”认为以上三事是乱源,记不胜记,“三言”只是略说。

王弼“文甚不足,不令之有所属,无以见其指。故曰此三者,以为文而未足,故令人有所属,属之于素朴寡欲。”王弼的理解与河上同,说得更透彻。认为“三言”虽说直言“绝弃”,但其“文”甚不足;如果不令之有所补足,就无法领略到它的宗旨;所以必须要“足”之于下句,即“素朴”和“寡欲”。

唐玄宗:“此三者但令绝弃,未示修行,故以为文不足垂教,更令有所属者,谓下文也。”“未示修行”四字说得好。唐玄宗认为,上三句言“绝弃”,下两句言“修行”。身为帝王,考虑最实际,能不能行才是关键。

[普及经文]“视素保朴,少私寡欲。”

[直译经文]更应该提倡:静守素朴之身,寡少私欲之心。

如是我文:以“素”与“朴”作喻,说明保持本色、本性的重要性。前后两组倡言相较可知:“二而一”之中,“大一”和谐是根本;至于二者之间,“彼”“此”本为“耦生”,相生共存,绝了“彼”,同时也就“弃”了此,一存俱存,一亡俱亡,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绝弃”,只能“增减”;所以说,若要和谐,与其“绝弃”,不如“寡少”,否则只能陷于空谈。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国治身法则,正确的做法,就是在“二而一”之中,要以“善方”为主,“不善方”为从;为主者多多益善、越多越好,为从者(如私欲)越少越好;但都不能“过”、不能“无”。“耦处理”可以使之“足”。

[百家争鸣]

河上“见素者,当抱素守真,不尚文饰也。抱朴者,当抱其质朴以示天下,故可法则。少私者,正无私也。寡欲者,当知足也。”河上认为,要守真、质朴、少私正无私、寡欲当知足,要外示其“素”,内守其“朴”,这才是最可行的法则。

想尔:“道之所说,无私少欲于世俗耳。”想尔认为,面对物欲横流的花花世界,要无私、少欲。本注文或断句为:道之所说的“无私”,就是要“少欲”于俗世,亦可。

唐玄宗:“见真素,抱淳朴,少私邪,寡贪欲。”唐玄宗认为,面对“不善”,最现实、最可行的是“少”与“寡”。

[版本对照]

(1)  (2)  (3)

(4)  (5)  (6)  (7)

如是我文:

(1)普及本为何选用“绝知弃辨”“绝伪弃诈”?诸本相较,当属两个系统。其一,简本原字“”,本应是“㡭(继)”的省笔;既然与“弃”相对应,此处“”当训为“绝”。古人书写,左右之分较为随意,“刀”旁既可写在左,亦可写在右。基于此,所以“绝()”与“继(㡭)”常混用;如何确认?要根据其语言环境和语言逻辑。这种混用字还很多,如“教”与“学”,“治”与“乱”,等等。其二,简本最古,经文反映出《老子》对道、德、仁、义、礼五个层次是包容而非绝弃。《荀子·王霸》说:“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无国而不有贤士,无国而不有罢士;无国而不有愿民,无国而不有悍民;无国而不有美俗,无国而不有恶俗;两者并行而国在,上偏而国安,下偏而国危;上一而王,下一而亡。”《荀子》的论述是对《老子》耦生思想的深刻理解和精彩发挥。由此可知,就“道论”而言,真正继承了老子“道论”的人,曾三任稷下之宫祭酒的荀子是其中之一。其三,《庄子·胠箧》:“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庄子·在宥》:“故曰‘绝圣弃知而天下大治。’”传世诸本两句经文的改动,很可能源于《庄子》之说,或在《庄子》之前,而非老子学说的道德价值取向,此“三言”并非老子所提倡。总之,文义的关键在“绝弃”二字,《老子》经文是对“绝弃”二字有所扬弃,至于“绝”什么、“弃”什么,不是问题的核心,不管是哪类经文系统,都不必过于纠缠。“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第62章)知道这一点也就够了。凡此种种,足以证明《老子》经文古义,当始于百家相争之前,为百家之源。其四,《管子·白心》:“故曰:孰能去辩与巧,而还与从人同道?”《管子·治国》:“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管子·形势解》:“与人交,多诈伪无情实,偷取一切,谓之乌集之交。”《礼·王制》:“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文子·道原》:“绝圣弃智,民利百倍。”《韩非子·有度》:“止诈伪,莫如刑。”《韩非子·扬权》:“圣人之道,去智与巧。智巧不去,难以为常。”《韩非子·说林上》:“巧诈不如拙诚。”《韩非子·难一》:“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吕氏春秋·离谓》:“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理也者,是非之宗也。……夫其多能不若寡能,其有辩不若无辩。周鼎著倕而龁其指,先王有以见大巧之不可为也。”可作参考。

(2)普及本为何选用“巧”?其一,简本中,“提手”旁和“反文”旁可换用,如,“收”之古文即为“㧃”;所以“攷”在这里不是“考”的古文,应是“(巧)”的别体。另,简本中,凡是与人有关的字,多换为“心”旁以强调“心”的作用,如“偽”与“”。其二,“民利”“弃利”,两用“利”字,义各不同。《唐虞之道》:“尧舜之王,利天下而弗利也。……仁之至也。”《吕氏春秋》:“利而勿利也。”两个“利”字的用法正与经文同,一个是利民之“利”、利用之“利”,即百姓之“利用”;一个是利己之“利”、贪利之“利”。“民利百倍”就是“百倍利(用)民”之倒装。

(3)普及本为何选用“盗贼”?“”应是古楚方言用字。“贼”字从“戈”,“则”声。

(4)普及本为何选用“使”?其一,“文”似是“”的误认。“”或训为“吏”,是“使”的省笔;又见第55章之“心使气”。或为“叓(事)”的变体,参见第30章之“事”。古文字中,“史”“使”“吏”“事”四字同源。使:令也,行也。“使”“文”相较,各有优劣:难以实行的政令,不过是一纸空文,能否实行才是关键。只有强制性的法则,二者缺一,当然不足。其二,《书·说命中》:“非知之艰,行之惟艰。”《左传》:“非知之实难,将在行之。夫子知之矣,我则不足。《书》曰:‘欲败度,纵败礼。’我之谓矣。夫子知度与礼矣,我实纵欲而不能自克也。”《管子·内业》:“言,然后使;使,然后治。”可作参考。

(5)普及本为何选用“或命之,或呼矣”?两个系统。其一,“有所属”三字,似为后学者所改,但未伤其原义。属:足也。“三言”无论“不足”还是“未足”,《老子》都要使之足。其二,“或令”“或呼”,有其语言上的逻辑性,代表两种不同态度,当为相应的两小句,而不是后世认为的一整句。“或令”“或呼”当为本字。“或……或……”的句式又见于第29章。“或”与“或”相对应,“令”与“呼”相对应,“之”与“矣()”相对应。关键在于“”是什么字,为一字不明而改三字,似不可取。“命令”与“招呼”相对应,“之”与什么相对应?这就决定了对“”字的认知。“”是“豆”的古字,当为“豈”的省笔;或识读为“壴”,音“嘱”。简本中,“矣”有三种写法,或“矣”,或“豈”(简本《性自命出》中,“矣”均写为“豈”),或“壴”(如第64章的“”)。好在这两句的关键字是“命”和“呼”,句末虚字即使有差别,也不易影响本义。“命”与“令”互通。其四,《礼记·玉藻》:“父命呼,唯而不诺,手执业则投之,食在口则吐之,走而不趋。”正可作“命”“呼”的佐证。父亲或“命”或“呼”,无论来硬的,还是来软的,做晚辈的都要立即过去听命。

(6)普及本为何选用“视素”?两种理解。其一,简本原字为“”。帛甲本为“”。帛乙本为“”。据考证,立“人”为“视”,跪“人”为“见”。见:视也。“祇”古作“示”,与“视”通:安也。安于素,守于朴。又见第59章之“长生久视”。其二,“见”与“现”通:显也,显露的意思。外“素”、内“朴”。其三,《韩非子·主道》:“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韩非子·二柄》:“故曰:去好去恶,群臣见素。”《韩非子》中的“见素”二字,不知引经何处。不过,其“见素”即“现愫”,也就是显现其真情的意思。如何才能做到“见素”呢?要既“无好”,又“无恶”。

(7)普及本为何选用“寡”?其一,“”字简本中共出现两次。与第16章之“颁”不同,这里的“”当是“寡”的省笔。寡:少也;从“宀”,从“頒”。简本《尊德义》中有“”字,也训为“寡”。其二,本章经文诸本差异极大,但殊途同归,重点均在“视素保朴,少私寡欲”。从文中之义及重点字词,如:绝、弃、三言、不足、素、朴、私、欲等来看,诸版本之义大体一致。其三,《庄子·山木》:“其民愚而朴,少私而寡欲。”《孟子·尽心章句下》:“养心莫善于寡欲。”可作参考。

[意犹未尽]

明太祖朱元璋的皇后姓马,大脚,民间管她叫做“马大脚”。听这外号,想必一定是个孔武有力的女子。其实不然。马皇后与朱元璋一样,竟然也是一位研究《老子》的专家。

据《明史·后妃》记载,马皇后在内宫的治理上,很注意借鉴前朝的经验。

有一天,马皇后问女史:“黄老之书讲了些什么,让汉朝的窦太后那么喜欢?”

女史说:“黄老之书把‘清静’‘无为’作为根本。像‘绝仁弃义,民复孝慈’,也都是它的教义。”

马皇后想了想,不以为然,说:“‘孝慈’不就是‘仁义’吗?难道有让人一方面弃绝仁义,一方面却去讲究孝顺友爱的吗?”

马皇后看到了经文的前后矛盾之处,提出自己的疑问,比多少专家学者要高明多了。

出土文献证明,这句经文的确有误,原文应该是“绝伪弃诈,民复孝慈”,后人妄改,以致失去经文的内在逻辑。

对《老子》此章经文的疑问,早有先例。据《资治通鉴·晋纪》记载,东晋的李充,写过一部著作,叫《学箴》,书中论述《老子》时,就曾经提过同样的问题:“‘绝仁弃义,民复孝慈’,岂仁义之道绝,然后孝慈乃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