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它不包括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父系方面的较大的亲属群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即其成员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的原来的社会关系。我们已看到,家中的家庭核心增大时,这个群体就变得不稳定起来。这就导致分家。但已经分开的单位,相互间又不完全分离。经济上,他们变成独立了,这就是说他们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开始时,他们通常住在邻近的房屋里,有时共用一间大的堂屋。他们互相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在第二代,由于他们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密切,儿辈之间也亲密相处。他们之间互相帮助和日常交往的密切程度,视亲属关系的远近和居住地区的远近而异。分家后弟兄们如果住得较远,互相帮助的机会就减少,下一代的兄弟姐妹更是如此。

根据已接受的原则,五代以内同一祖宗的所有父系后代及其妻,属于一个亲属关系集团称为“族”,互相间称“祖宗门中”,意思是“我同族门中的人”。但实际上,这个谱系的严格计算并不重要。第一,没有文字记载的家谱,对家系的记忆并不准确。和尚记家谱是为了记得需要定期祭祀的直系祖先,而不是为了承认活着的亲戚。兄弟并不被列入祖先鬼魂的名单。五代以前的祖先不再列入祭祀的名单。第二,如果严格遵照这一原则,从理论上说,在每一代,族都要淘汰一些远亲,但实际上族很少这样做的。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长期以来村的人口一直是变动不大。如族的成员人数不增加,就不分族。如果人数增加,对土地压力增加,就必定移民到其他地方去。人离开了,就不再积极参与这个亲属群体。一代或几代以后亲属联系就停止发生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尚未发现任何族有成员永久居住在其他村里。

下面是一个村里人告诉我的一段话:“一个族的大小,平均约有8家。因为,我儿结婚的时候,全族都要围着一张桌子团坐(每张桌子有8个座位,一个座位坐一个家的代表,女人和男人在不同时候分别集会)。桌子座位不够时,我们就不请远亲来参加庆祝。”当然,这段说明,并不就是实际的规则,但它表明,一个单位在承认其成员的资格时允许有区别对待。在礼节性聚会时,可以排除那些远的亲戚,他们也不会坚持要求受邀请。一个富裕的家能请两桌或更多桌的族人,他们乐于这样做,也往往受到赞扬。在这个意义上说,族也可以说是一个礼仪的群体,有婚丧大事时,聚集在一起,宴会或祭祀共同的祖先,同时也送少量礼金勉强够食物的开支。互相帮助的真正的社会义务则在更小的群体内进行。例如刚分家的兄弟。此时,人们不用“祖宗门中”这个俗语,他们用“兄弟”或用兄弟辈这样的字眼来描写他们之间的关系。

族这个单位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成员资格是家。因此,从它的个人成员来说,族并不是单系的亲属关系。一个已婚妇女,到了丈夫的家,便自动成了丈夫的族的一员。她姓丈夫的姓,把她父亲的姓放在第二位。她丈夫的亲戚遇有重大礼节性场合时,她跪在丈夫旁边,共同拜祭祖先。她死后将与丈夫一起接受祭祀。

妇女出嫁后不再是她父亲那个族的成员,她不再参加对父亲一方祖先的祭祀,死后也不受父方下辈的祭祀。

族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控制婚姻规则。族是外婚制单位,叔嫂婚例外。同姓,非同族的人可以结婚。古时候的规定及旧的法律规定,禁止同姓的人结婚,但这个村并非如此,至少在向我提供情况的人所能记忆的时期内,这个村子从未这样实行过。族缺少明确的界线,这一点并不妨碍外婚制的功能,因为大多数婚姻都在各村之间进行,而族的组织很少超越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