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受理。这主要是因为一些特殊的案件,如果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往往会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根据刑法分则,这类案件主要有: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罪;

(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

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7]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告诉才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害人只能向人民法院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告诉的(特别是在自诉缺少罪证支持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理方法。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这其实相当于取消了被害人向检察机关告诉(或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途径;并且与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