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与未婚妻/未婚夫的财产纠葛之法律解决
- 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 孙洪林 孙鸣民
- 6954字
- 2021-05-06 16:28:16
01 女朋友非要产权加名,结婚不成,定金、装修等损失谁承担
韦先生
我本来不想来,但我爸妈觉得不能这样就算了,我想想也实在气不过,才来问问律师的。我和小珍是去年在社交网站上认识的。本来我也觉得网上的女孩子照片都是P出来的,都是“见光死”。但没想到见了小珍第一面后,我就被她吸引了。按我妈的话是我太吃卖相了。之后,我就开始追求小珍,接她上下班,请她吃饭,给她买礼物、送花。我能想到的,我都做了一遍。恋爱中的小珍,我觉得是最好的。否则,我也不会向她求婚。见过双方父母后,我们就开始为之后的婚礼作准备。订婚宴,订婚纱照,订喜糖,约婚庆公司、化妆师、摄影摄像,租婚纱,还有蜜月旅行订机票等,太多事了,我都记不清了。我们的婚房是我爸妈早就给我准备好的,只不过装修是原来的老装修。小珍看了后不喜欢,想重新按她的意愿装修。我那个时候是小珍说什么就是什么,肯定是她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但我和爸妈说了这件事后,我爸妈有点不高兴。他们的意思是现在的装修也是才弄了没多久,等住几年,觉得哪里不好,再弄哪里,而且当时他们装修也花了不少钱,用的都是好东西。我肯定是站在小珍这一边。爸妈经不住我软磨硬泡,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家就又拿出来二十多万,把这个房子按小珍的意见重新装修了。这些全部弄好了,就等着结婚的时候,小珍突然和我提出来,她爸妈觉得要让我给他们女儿一个安全感,要把小珍的名字加到我们家的房产证上。因为这件事,我们两家人吵翻了。我爸妈和我的底线是结婚以后,两人有了孩子,不光把小珍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还要把小孩的名字也加在产证上。但小珍家不同意,一定要产权证上加了小珍的名字,再领结婚证。最终,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没有结成婚,分手了。这件事对我的打击,我就不想说了。单说分手后的事,我们家为了筹备这个婚礼,付了那么多的定金,还按小珍的意见重新装修了房子。我去找小珍说,花费的钱两家一人一半,小珍不同意,她认为付的定金,我以后再结婚用得到;装修的房子,她又没有住过,房子产权证上也没有她的名字,她不可能出装修的钱。请问律师,就我付的这些定金,人家公司也不退了,我可以让小珍承担一半吗?房子装修,也是她要求的,我可以让她也承担一部分吗?还有之前我们谈恋爱时,一起去香港旅游,我给她买了一个名牌包,我可以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你提到的问题,其实是有关婚约的一个纠纷。“婚约”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作出的一种一致意思表示。你们两人经相识恋爱到共同筹办婚礼,可以确认双方已经有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来你们自愿中止恋爱关系,是双方意思自治,对于因恋爱关系及筹备结婚产生的财产关系应依法处理。
对于这些订婚宴、订婚纱照等一些准备工作,都是为了两个人走向婚姻的殿堂所作的准备。你们两人最终没能结婚,是因为女方提出要在产权证上加名字。我认为这个要求并不合理,婚姻是两人感情升华的结果,不能以是否产权证上加名字作为一个衡量感情的标志。因此,对于你提到的各项定金等损失,我认为双方可以就相关损失合理分担。
关于你提到的女方应支付婚房装修款的事,该房屋虽原系作婚房准备,但女方并未居住使用,因此你出资装修婚房并不能作为要求女方赔偿损失的依据。
关于你们香港所购名牌包的事,因发生在恋爱期间,如果你们互有送礼物的,我认为很难再要回来。
02 婚礼前一天老公意外过世,彩礼首饰要退吗
刘女士
我是外地人,我老公是上海人。我们是先领证的,后面补办酒席。可在办酒席的前一天他出车祸过世了。结婚前,他们家给了我彩礼钱差不多二十万。我们领证有一年了,因为没有办婚礼,所以还没有住在一起,当然没有孩子。现在男方家里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包括给我的金银首饰,我应该退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你与你丈夫虽在一年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未共同生活,而且在办理婚礼前你丈夫就过世了,你们的婚姻关系也因你丈夫过世而终止。因此,你丈夫的家人是可以主张要求你返还彩礼的。
03 婚前购婚房,产权登记女友名下,女友“劈腿”,房子可以要回来吗
田先生
我向我女朋友求婚时,她答应了。但她说如果我要跟她结婚领证的话,按他们当地的风俗,男方一定要先把房子买好,然后写她的名字作为彩礼;看到房子的产权证她才肯和我结婚。我就从我爸妈这里拿了一笔钱过来,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上就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结果房子买完,准备跟她谈结婚的事,她就开始躲我。现在大概已经过了半年左右,她和我说她现在有了新男朋友,要跟这个男的结婚。请问律师,这个房子,我可以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通常会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因此,对于你说的购买房屋作为彩礼,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个人觉得应按照赠与来处理,但这个赠与是附条件的,即是为了你们双方缔结结婚。现由于你女友的原因,导致最终你们未能结婚,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你可以提出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房屋,或房屋归女方所有,要求返还相应的钱款,最终以双方的举证,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准。
04 结婚后才发现女方不能生育,男方欲离婚,彩礼能否全部索回
崔女士
去年年底,我弟和女友结婚了,当时大家都很高兴。可是,婚后半年发现女方有先天生理问题无法生育,而这些我弟在婚前并不知晓。女方在婚前就知道这个事,却刻意向我们隐瞒。我弟弟是三代单传,我爸妈就想抱个孙子,因为这个我弟没办法,只能选择离婚。可是,我们家太亏了,被骗了半年,再算上彩礼钱前前后后花费了十万多。请问律师,我们能追回全部的彩礼吗?
律师解答
根据你所述,你弟弟与女方已结婚半年,应该是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女方因先天生理问题无法生育,且你们认为是女方隐瞒了这个情况。但返还彩礼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若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有两种情形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了彩礼,导致你们家生活困难的。除非你们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否则你们很难要求返还彩礼。而且,类似于你弟弟这种已结婚登记后,要求返还彩礼的,还要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他们未能离婚的,那么更不存在返还彩礼一说。
对于女方在结婚前隐瞒先天无法生育一事。《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女方患有上述规定的疾病,男方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否则,男方只能以此为由,来要求离婚。
05 男方家人为购房而出资30万元,在两人离婚后男方家人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谈阿婆
要说这事都怨我。我儿媳妇是个外国人,我儿子工作时外派出国,两人是在国外认识的。结婚后,没多久就有了孙子。我非常喜欢这个孙子,儿子也知道我的心思,只要孙子有长假,他就会带孙子回上海。所以我和这个孙子的感情很好。孙子也很喜欢上海,大学毕业后,就来上海找了份工作。我有私心,想让孙子一直留在上海,不要像儿子一样,出国后就不在身边了。我有个小姐妹刚好有一个远房亲戚,是个小姑娘(沪语对年轻女孩的称呼——编注),我之前见到过一次,觉得长得蛮好看,人也不错,就想给我孙子介绍。但我不能直接说介绍,这样我孙子肯定不会见面的。我就找了个机会,和孙子一起去吃饭,按现在时髦的话,就是看起来像“偶遇”,这样两个小年轻认识了。没多久,就像我计划的一样,两人恋爱了。恋爱了大约快一年的样子,就说到要结婚了。这个小姑娘家里条件还可以的,爸妈就这么一个宝贝女儿,提出来他们给两个孩子买婚房。这里要说一句,我儿子他们想法和我们不一样,我儿子和儿媳妇从来都没有说过要给孙子买婚房,他们认为孙子成年了,有了工作,就可以养活自己了,他们不管了。所以孙子在上海的事全部是我在弄。孙子结婚,人家都出钱买房了,我们家不能一分钱不出吧,在两个孩子领结婚证之前,我就转了30万到女方妈妈的银行卡里,转钱的时候,我写好用途是购房款,算是给的彩礼用作购房。据我所知我给的这个钱,第三天就付给了卖房子的上家。后来,房子买好了,要装修的时候问题出来了,不光两个小孩子,我们两家也因为装修的事和办婚礼的事吵得一塌糊涂。恋爱的时候显不出来,到了真正要结婚,两个孩子国籍、文化的差异就显出来了。这婚肯定是结不成了,之前定好的婚礼也取消了。后来,我孙子和小姑娘一起去民政局办了协议离婚。因为这个事,我孙子还得了带状疱疹。从他们结婚到离婚,一共不到三个月。我现在其他也就不多说了,只想把当初转账的30万拿回来。那个房子只写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婚前买的,我们也不想说去要房子了,就想把属于我们的钱拿回来。可他们女方家里说,这个钱不是买房子的钱,而是彩礼,等于是男方的保证,给了他们就归他们了,他们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而且这些钱已经用掉了。我想问问大律师,我孙子现在回他爸妈那里去了,钱是我转的,而且是转给小姑娘妈妈的,我可以要回来吗?我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会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一些地方就有结婚前男方必须给女方彩礼的风俗。这些地方的男女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就免不了会讨论彩礼的问题。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从一些地方的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而事实上,这样的习俗往往会带来很多问题。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你提到的你孙子与女方结婚之前,你通过银行转账给女方的母亲30万元彩礼用于购房,这个既可以认为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时,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也可以是按实际情况,确定为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者财产。这要看诉讼时,你们双方对此的表述,以及举证情况等。如果是认为共同购房的,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双方都确定该笔钱款的给付为彩礼的,该款项的给付时间与支付房款的时间相隔三天。而且,你孙子与女方结婚登记后,仅仅维持了三个月左右时间便协议离婚,还未办理结婚仪式。在这期间,双方就婚房进行了装修,他们两人结婚后未能实际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而且该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日常消费的支出,否则你本人就可以起诉,要求女方及家人共同返还这30万元。
06 面对为了房子信口雌黄的女友,怎么办
邹先生
我第一个女朋友是我大学同学,那时我们感情很好,我也真的想和她结婚,可爸妈不同意,嫌她是外地人,而且家是农村的,条件不好,认为我们不般配。我也和爸妈抗争过,可爸妈说,如果我找这个女朋友,他们不会出钱帮我们买房子,结婚也一分钱不出。虽然这样,我女朋友还是没有离开我。我们想着实在不行先租房子,攒到钱了再买房子。最后我爸妈看这样不行,就上我女朋友的单位去闹,一次两次就算了,他们经常去。为此我女朋友换了两份工作,后来她实在受不了我爸妈,我们才分手的。之后,就因为这件事,我女朋友离开了上海,回到了家乡。我呢,就开始在爸妈的安排下进行一场又一场的相亲。后来的这个小美,不是我看中的,是我爸妈觉得好。反正我喜欢的,我爸妈肯定不高兴,我也不想烦,他们觉得好,我就结婚。我和小美确定好关系后,我爸妈就催着结婚。婚房是要买的。因为小美是我妈的小姐妹介绍的,所以我妈特别喜欢,也特别放心。本来婚房要写我们两个人的名字,但后来考虑到我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子了,如果产权证上有我的名字,贷款就不算首套,贷款贷得少不说,利息也不划算,当然还有税费的问题。小美名下无房,产权证上写她一个人的名字,就算首套,这样可以省不少的钱。于是我们商量了一下,产权就写在小美一个人名下。但买房子付首付的钱都是我爸妈出的,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小美账户上。贷款也是我在还的。房子拿到后,装修好,我们就挑了个好日子办了婚礼。婚礼后,我们俩就住到了新买的婚房。其间,我一直催小美去领结婚证,结果她一天推一天,总是找借口,不去领证。后来,我催得紧了,她就回了娘家。后来通过我妈的那个小姐妹,就是介绍人的那个阿姨说,是小美和家里人说的,我生理上有缺陷,所以她不会和我结婚的。我爸妈这时才觉得有问题:她就是骗我们给她买房子,骗我们家的钱。我是无所谓,不结就不结,反正也是爸妈安排的,我其实不太喜欢,是他们要我结婚我才结的,关键就是房子是我们出的钱。我和我爸妈商量了一下,房子不要了,要了也觉得不吉利,但小美要把我们出的钱还回来。我们觉得我们这样做已经算很好了,结果小美传过来话,说我有生理缺陷,所以我爸妈转给她的钱一半是对她的补偿,另一半也不单单是买房子用了,还包括办婚礼时的开销、我们俩住在一起时的开销,其中也有她帮我爸妈介绍客户的提成。我爸妈听到她这样说,都快气晕过去了,这不,我妈这几天都住院了。我想来问问,如果打官司,我能要回来买房子时,我们出的钱吗?
律师解答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就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双方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你方给付小美大额钱款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你有与小美结成夫妻的目的。小美在恋爱期间接受你方钱款,可以视为小美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她对你方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她在接受了你方大额财产后,仅与你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不与你办理结婚登记,等于是未依约履行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已交付小美相应的钱款,那么你可以要求小美返还钱款。对于小美所说的,你有生理缺陷,你爸妈转给她的钱一半是对她的补偿,另一半也是基于其他一些原因;如果诉讼,同样,小美对她的这些说法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如果这些只是她的一面之词,而非事实,你们是不用担心的。
07 被设计的同居生子
魏先生
我现在觉得我是被设计了,但我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没有把持住自己。我和小玉是在旅游的时候认识的。小玉长得很漂亮,认识没多久,我们发生了关系。之后,小玉就怀孕了。我本来就没有想过要和她结婚,她也知道。孩子我一开始说是不要的,但小玉不同意,她说就算我不要,也会自己把孩子生下来。她非要生,我也没有办法,我只能是出钱,让她顺利生产。
孩子生下来后,她就带着孩子去了郊区住,房租是我出的,他们母子俩的生活费也是我全包的。我因为在市区上班,不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每周我都会抽空去看儿子。有几次时间晚了,我就住下了。这期间,我们又发生过关系。谁知道,她有一天告诉我,她又怀孕了。我认为已经有一个孩子了,这个就不要了。但她求我说,医生说她很难再怀孕的,这次是上天给她的礼物,她很喜欢孩子,希望能生下来。我这个人心软,她一直求我,我也就同意了。这次生的是女儿。孩子生下来后,她就开始逼我和她结婚,还拿孩子作要挟。其实,她如果不这样,我也想过和她结婚的,毕竟都有两个孩子了。可她这样做,我就要考虑一下了。有一次,我过来看孩子,她又因为结婚的事和我闹,还是当着孩子的面。我一看她这样就走了。之后,我很长时间没有来。等我再来,她和我提出,不结婚就分手,而且还要在我房子的产权证上加名字。她说,这套房子是我们同居期间买的,我们在一起时钱是混在一起的,这套房子是我用我们俩的共同积蓄买的,所以她有一半产权。事实上,这套房子是两个孩子生好后,我们家里人出钱给我买的,产权证上就我一个人的名字。小玉自从有了我们的第一个孩子后,就没有出去上过班,都是我在赚钱养他们母子三人,她怎么可能有钱去买房子呢!请问律师,小玉说的有道理吗?这套房子她有份吗?
律师解答
你与小玉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同居后取得的财产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是想当然地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应依据财产取得的来源、双方贡献的大小来确定。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小玉在其与你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收入来源,小玉与子女共同生活开销均由你来负担,以及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你的家庭出资购买的,那么鉴于该事实,你的家庭全额出资购买这套房屋,并登记在你一人名下,因此这套房屋应当属于你个人财产,而非你们两人的共同财产。故小玉要求确认她享有这套房屋一半的主张,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