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41字
- 2021-05-08 19:39:25
十六、依申请来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
《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由登记机构设计的,登记申请人填写的记载登记事项的文书,是除查封登记等特殊登记之外的任何登记当事人都必须提交的资料。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这些都是能够证明登记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的材料,用以证明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权限。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些材料都是用来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比如: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这些主要是用来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比如: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测量成果电子数据等。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如果涉及其他当事人,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婚姻关系需要证明其为共有人的,需要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继承关系的,需要提交继承身份及继承权的证明等。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项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根据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不同而存在不同要求,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地,需要提交相应的税费缴纳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