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异议的内容应当是指不动产权利的实质内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事项主要包括:将并不存在的物权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对已存在的物权进行了错误的记载;将已经登记的物权错误地加以注销;错误的注销已经存在的处分权的限制或记载了本不存在的处分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