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犯罪被害人的含义与分类

被害人学的目的不是减轻对罪犯的惩罚,而是尽力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特别是弱者。

——[以色列]门德尔松

对待绝大多数犯罪案件,人们往往表现出来的是对犯罪人的愤慨,也寄希望于国家对之严厉惩处,而对被害人顶多将视角聚焦于其被害的后果,同时也会倾注一些怜悯之情。以至于在刑事学科体系的建构中,“犯罪中心主义”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犯罪被害人只能蜷缩在被遗忘的角落独自哭泣。但是,被害人的被“发现”,被害人学的扬帆起航,人们对待犯罪案件的审视变得更加理性,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看法也变得更加客观公正,刑事学科体系的建构也将日趋完善。犯罪被害人的含义和分类作为犯罪被害人学的基础,也是认识犯罪被害人的前提,下面对此做些深入和较全面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