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预防的概念
被害预防作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新机制,也是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的必然产物。“由于传统犯罪学的研究结论是制定犯罪对策的理论基础。生物学理论主张通过重点控制生理上表现上与犯罪有关的异常者的行为预防犯罪;心理学理论主张通过治疗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所表现出的心理异常以及消除促使他们产生这种心理异常的各种因素预防犯罪;社会学理论主张消除或减少导致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关系、甚至社会结构预防犯罪。”[24]这正如有学者所说的: “数千年来,传统的刑事防范对策均单一地注重于针对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一方的‘犯罪预防’,而忽略了以被害人、潜在被害人为本位的‘被害预防’,因而在久不见效的预防效果面前,正日渐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25]正是在此背景下,犯罪被害人学应运而生,被害预防与被害性一样,都是犯罪被害人学中的重要概念。然而,对被害预防概念的界定,我国学者可谓观点纷呈,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被害预防就是预防被害,也就是根据易被害个体和群体方面存在的一些个性特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他们实际遭受犯罪侵害的各种活动。被害预防可以分为宏观被害预防、中观被害预防和微观被害预防。宏观被害预防是指全社会为减少被害而进行的努力,中观被害预防是指在社区范围内进行被害预防,微观被害预防是指公民个人、家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预防自己被害的活动。[26]
第二种观点,被害预防就是以国家和全社会以及社会组织和可能被害或已经被害的人群为主体,通过各种可能的社会性措施和个体方面的措施,防止和避免各主体自身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成为被害人的一种综合性预防活动。整个被害预防活动应当分为宏观预防、微观预防和个体预防三个层次。宏观预防是指整个社会总体的预防活动,其中包括社会大环境的预防;微观预防是指单位预防、社区预防、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等社会各具体组织的预防活动;而个体预防是指公民个人的自我防范活动。[27]
第三种观点,被害预防,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为避免遭受侵害而采取的自我保护策略与措施的总和。更准确地说,就是以被害人为本位的预防,即根据被害人的个性特征、诱因条件、危险环境等因素,从犯罪被害人角度制定如何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创造优势条件和采取卓有成效的措施,使自己不致成为犯罪的被害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28]
第四种观点,所谓被害预防,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被害预防包括个体、群体和社会与国家本身所采取的一切有助于预防被害现象产生的措施与对策。[29]
第五种观点,被害预防是一个综合概念,主要是指从潜在被害人与既然被害人整体被害现象、被害趋势及各类被害的情景出发,为避免各种被害性原因和条件的产生与存在,防止、减少潜在被害人初次被害或既然被害人的再度被害,而在一定时空内,由各方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方法、手段,从而形成的对被害人保护和被害人的自身保护相结合的方法总和。简而言之,被害预防是从被害人角度采取的防范被害的各种预防对策的统称。[30]
笔者认为,对被害预防的理解应把握预防目的、预防主体、预防方法、预防对象、预防内容、预防视角等几个方面。被害预防的目的,就是防止被害现象的发生。在这里体现了两层目的,被害预防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潜在被害人的被害以及已然被害人的重复被害、再次被害,最终目的是防止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是导致各种被害现象的根源,我们对人们的行为甚至思想予以“约束”,或者对特别对象的特别“关照”,以防止其受到侵害,直接或间接地都起因于犯罪。比如再次被害,也称为再度被害、二次被害,是指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的损害以及受到的其他社会组织、他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31]虽然再次被害并非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害,但其之前的被害人身份是由犯罪行为所致,若无此也不会存在再次被害问题。所以,再次被害的根源仍然是犯罪行为。正因为被害预防的如此目的,被害预防的主体是多元的,不仅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甚至是国家;被害预防的方法是综合的,可以说涵盖到教育、制度以及各种外在的防范措施。被害预防的对象包括潜在的被害人和已然的被害人,其中潜在的被害人是具有被害性而易于成为犯罪被害人的人,那些无被害性的人不能够成为被害预防的对象,比如,处于完全不确定和无辜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无被害性的人包括虽然易于被犯罪行为人所利用但是出于高尚的道德行为而被害的人,这也不是被害预防的对象,比如,路见孕妇需要帮助而助人为乐受骗上当进而被害的情形。被害预防的内容主要是预防犯罪行为对潜在被害人或已然被害人的侵害,以及其他行为对已然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如上述提到的再次被害问题,真正导致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的并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再次被害并非犯罪被害,进而言之,此处的“被害”并非犯罪被害人中的“被害”。但再次被害毕竟是由于犯罪被害后所导致的,无论从其与犯罪的牵连关系来看,还是从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范围来看,再次被害都应属于被害预防的内容。另外,被害预防的内容还包括预防被害现象的发生和被害后果的扩大两个方面。被害预防的视角是从被害人方面来预防被害现象的发生,这里的被害人既可以是潜在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然的被害人,这里的预防既可以是预防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被害现象,也可以是预防其他行为所导致的损(被)害现象。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被害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了防止被害发生或被害后果扩大等被害现象,从被害人的视角针对具有被害性的潜在被害人和已然被害人所采取的教育、制度以及其他各种防范措施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