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
1982年起,香港政府實施地方行政計劃,把香港劃分為18個行政區,發展地方行政。
18個行政區均設有區議會、民政事務處和地區管理委員會。每區的地方議會和地方行政機構,協調地區層面的服務及設施,確保政府能妥善處理地區問題。
2007年第三屆區議會,選出18區共405位民選議員,另有27位當然議員及102位委任議員。區議會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等事項,向政府表達意見。各區議會亦負責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宜,並在區內推廣文娛康樂活動。
在地方上,政府設民政事務處,屬於政府在地方上的代表,監督地方行政。為了順利在地方推動公眾事務,還設立分區地區管理委員會,就地區問題提出意見,並協助舉辦講座、展覽、嘉年華會、同樂日、運動比賽和音樂會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