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三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一宗案件判決,指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有關判決引起爭議。同年6月,香港特區政府就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首次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和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並沒有居港權。
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及2008年立法會會否由普選產生,一直未有定案。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由人大常委會決定,要根據行政長官在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後提交的報告,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決定。
2005年3月,當時的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職,特區政府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解釋有關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確定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為接續前行政長官餘下的兩年半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