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
2002年中,中央政府要求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和竊取國家機密五項罪行,作出清晰及明確的立法。
2002年9月,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進行咨詢,引起各界人士爭議。2003年2月26日,特區政府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同年7月1日,有團體以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為名號召市民上街遊行,遊行人數達數十萬。
同年7月6日,當時的自由黨主席田北俊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在沒有足夠支持票通過條例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在同年9月5日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有關草案至今未再被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