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改革
2004年1月,行政長官董建華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推動香港政制發展。《基本法》只列明香港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到普選的目標,但沒有明確說明如何修改產生辦法,因而引起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制改革的爭議。
2005年10月,香港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香港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就2007年香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改革方案,如推選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擴大至1,600人、全體區議員會加入成為選委、增加五個地區直選議席和五個功能組別議席(全數由區議員投票產生)等,但有關方案得不到立法會通過。
2007年7月,香港特區政府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就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立法會的普選模式、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路線圖等,分別提出多個方案。同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會發表聲明,指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在2012年將不會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可在2017年先由普選產生,之後立法會全體議席也可由普選產生。2012年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可以修改,但立法會選舉中的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的比例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