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訂明「一國兩制」(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港人治港」(中央不委派官員到香港特區政府任職)及「高度自治」(特區政府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中國對香港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起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維持50年不變,並以《基本法》加以規定。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1990年4月4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於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法》除序言外,分九章,共一百六十條條文,另有三個附件。條文分總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