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相比,“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似乎也很简单,但同是简单罪状的诈骗罪,给各种身份的解释者“留白”而出的解释空间要比故意伤害罪广阔许多。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或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8页;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620页。,诈骗类犯罪(既遂)客观要件的基本构造已为各界基本接受,笔者称之为“诈骗犯罪的阶层构造”。与同为侵财型犯罪的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相比,诈骗类犯罪之层层递进的五层逻辑构造,甚为特殊。在论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时,不仅需要论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对于五层逻辑构造进行层层递进的筛选和过滤,前一个逻辑层级不能通过,则不能进行下一个层级的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便不能被评价为诈骗类犯罪(既遂)。实务中,五阶层中的每一阶层都有争议点,运用阶层构造识别实务中形形色色之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的过程,就像一次次的探险,在处处陷阱、步步惊心的同时,也甚有乐趣。学者们对于五阶层中的每一阶层都有大量的著述,在不断发展诈骗类犯罪的理论体系的同时,也不断挑战传统法律概念的适用性。与此同时,实务案件中的行为人不停地往“理论池”中扔“素材”,比如,一片小小的二维码就能激起千层浪。

辩护律师大多是“拿来主义者”,某个理论如果能够对所办理案件中的无罪、罪轻辩护有所帮助,则就会出现在自己的辩护词中。行为人是制造问题的人,学者是研究问题的人,裁判者是解决问题的人,检方是指控犯罪的人,辩护律师是为涉嫌犯罪者辩护的人,虽然在承办某个具体案件时,各自的角色和立场不一样,但在案件办结之后,各方都会有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复盘、检讨和研究。毕竟,大家都是要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理论素养的(此点行为人似乎要除外)。辩护律师固然不是诈骗类犯罪理论研究的引领者,但在个案中辩护律师是比审判员更早接触到案卷的人,需要对诈骗犯罪阶层构造在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有所了解。

笔者不展开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至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五个阶层的全部理论观点,仅就实务有代表性的部分争点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