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细分角度来看,诈骗类犯罪的深度和广度足以令一位律师皓首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刑法》)中含有“诈骗”二字的罪名就有十个,含有“诈”“欺”“伪”“假”“骗”“虚”“瞒”的其他欺瞒型罪名更多。在理论界尚未对诈骗类犯罪中的诸多争议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律师办理诈骗类案件时,自然也等不来标准答案,遇到类似“这份合同是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婚恋诈骗行为人案发前已经退还的数额要不要从诈骗数额中扣减”“被害人之损失不等于行为人之所得时以哪个为诈骗数额”等事关定性和量刑的实际问题时,就只能哪家理论对辩方有利用哪家,力图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至于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一个难以说清但在办案子时必须说清的问题。

随着资讯的发达和财物形态的数字化趋势,诈骗这种交付型侵财犯罪与经济、科技水平亦步亦趋,犯罪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升级和变异,远程非接触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高发即为明证。“诈骗剧本”“话术”和“角色扮演”出现在诈骗案件的证据卷宗里,意味着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升级了。案发后,警方通过追踪资金流信息流、大情报系统、信息碰撞这样的立体化侦查措施侦破诈骗案件参见李富成:《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与诉讼实例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第318页。,很显然,警方的侦查手段也升级了。在“魔道对飙”的过程中,律师对诈骗类犯罪的认识和办案技能也必须要升级。

诈骗类犯罪究其实质是行为人在不同的场合说台词,它和戏剧的内瓤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让别人——信。相声里,有一个假扮李鸿章亲爹骗清朝知县钱财的段子。现实中,四川泸州中院审理过一起行为人假冒李鸿章亲孙子骗钱的诈骗案。参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川05刑终第142号刑事裁定书。每个诈骗案件都是一场戏,不同的仅是人物和道具的多寡以及情节的设置。简单的如借款诈骗,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两方;复杂的如信用证诈骗,不仅有买卖双方、数家银行和承运人,还加入了信用证和提单这样的金融工具和物权证券。

诈骗类案件的辩护,不仅要有辩方立场,还要有控方视角;诈骗类案件被害人挽损事务的代理,几乎每一件都是疑难复杂。以诈骗类案件办理为论述对象的律师实务书籍并不多,本书笔者动笔时希冀能写出些许的新意,写得有趣,也有料。本书从诈骗类犯罪的客观基本构造起笔,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数额的计算、被害人的挽损途径、诈骗手段与场合、诈骗犯罪中的合同以及无罪辩护等方面分析诈骗类犯罪中的共性争点和辩点,继而分析借款、古玩、婚恋、保健品、投资平台等常见诈骗犯罪以及八个金融诈骗罪的个性争点和辩点,其间穿插了对传销、虚假诉讼、假冒伪劣犯罪与诈骗犯罪进行的对比和分析。

支撑笔者这样一位并不从事理论研究的执业律师去梳理、分析各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的争点和辩点,并将之出版的主要动力是兴趣。为什么同样的诈骗数额,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要比诈骗罪轻?对非法占有目的之隐瞒是不是诈骗犯罪意义上的欺骗?诈骗类犯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还是整体财产的犯罪?以取财为目的,而在小区楼道里、钢材市场、期货交易市场和民事诉讼法庭上实施的欺骗行为在认定构成诈骗类犯罪时有没有差别?诸如此类只有诈骗类犯罪才独有的问题牵引着笔者去探求答案,并感受思考的乐趣。

本书是律师业务方面的专业书籍,如能对读者朋友们办理诈骗类案件有所裨益,或书中的108个案例能够拓展读者朋友们的办案思路,笔者将万分荣幸。囿于学养有限和惯性的辩方立场,书中观点错误、逻辑不周、言辞粗陋之处难免,恳请读者朋友们与同行批评指正。

王卫东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