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金融合作机制:问题与创新

林俊国[1]

摘要:中国—东盟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要求深化双方之间的金融合作。目前,中国与东盟之间的金融合作机制存在功能重叠且薄弱,相机性合作机制较多、规则性合作机制较少,缺乏区域性紧急融资机制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建立多层次的常设性机构、建立中国—东盟货币基金、建立中国东盟汇率协调机制、推进规则性合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推进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关键词:中国—东盟 金融合作机制 创新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全面启动,形成了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的巨大经济体,同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后,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贸易增长迅猛,全年进出口总额达2927.8亿美元,较2009年增加37.5%,增幅高于中国对外贸易总体增幅(34.7%)近3个百分点。2012年双边贸易额已达4000.93亿美元,中国连续4年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东盟继续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东盟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从2008年初的12%上升至2013年初的20.6%。

频繁的经贸往来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金融合作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又使双方金融业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因此,理论界必须深入研究中国与东盟金融合作这一主题。

一 问题的提出

一系列的金融危机促使东亚各国认识到建立和完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东盟国家的金融经济受到了沉重打击。中国在这次危机中郑重承诺人民币不贬值,避免了东南亚各国陷入进一步的衰退,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随之树立。之后,东盟各国更加坚定了与中国加强经济金融合作、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与中国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金融合作机制来应对危机的冲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造成包括中国和东南亚在内的全球实体经济的衰退。中国的GDP增长率从 2007年的11.9%降为9.0%,2009年为9.2%,2010年为10.4%,2011年为9.2%,2012年又降为7.8%,2013为7.7%。可见,中国至今还没有完全走出这次金融危机的阴影。这次金融风暴再次证明了建立区域金融合作机制的重要性。

目前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共同参加的区域金融合作机制有8个。其中,有以各国中央银行为参与主体的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央行组织(SEANZA)、东南亚央行组织(SEACEN)、东亚及太平洋央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和东盟央行论坛,也有以各国财长为参与主体的亚太经合组织财长机制、东盟财长机制、亚欧会议财长机制和“10+3”财长机制。这些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主要围绕金融市场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支付结算体系、担保体系及评级体系等)、银行监管、经济评估及政策对话、危机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等六个方面来开展地区金融合作。

目前,中国—东盟的金融合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作机制功能重叠且薄弱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功能重叠,效率有待提升。现有的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中,涉及经济评估及政策对话功能的有8个(即全部),合作机制涉及能力建设的有5个,合作机制涉及金融市场发展的也有5个。一方面,不同机制的参与方所代表的部门利益并不相同,不同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也不一样,各合作机制的具体研究报告及政策建议就有可能存在不一致,不仅极易造成资源浪费,还有可能延误区域金融合作进程;另一方面,现有金融合作机制在金融政策监督方面功能薄弱,预防危机的有效性不强,一些非常重要和更为基础的预防性措施,如资本流动监控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危机预警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而常设机构的缺乏导致负责监督的联系人之间失去了日常沟通和协商的平台,无法有效地对全球及地区宏观经济形势做出评估及对金融系统进行监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金融合作的有效性和进展。

(二)相机性合作机制较多、规则性合作机制较少

总体来说,中国—东盟金融合作还不全面,合作仍处在初级阶段,与快速发展的中国—东盟经贸往来对金融合作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在组织构建上,目前中国—东盟各国还没有共同建立起类似欧盟货币委员会、统一监管委员会等性质的超国家主权的常设权力机构,目前的金融合作主要还是采取临时性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形式,层次还很低。对于违反合作协议的成员国,也未建立起有效的强制惩罚机制,从而影响了金融合作的有效性。二是中国—东盟金融合作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分阶段实施的长远规划。金融一体化是中国与东盟最高层次的金融合作,是经济一体化在金融领域的必然要求。但这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国与东盟各方利益的长远战略目标,并将长期目标分解成分阶段实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短期具体目标,以便逐步落实,长期推进。但是,中国与东盟在这方面可以说还只是具有良好的愿望而已。当前,各国进行货币互换等方面的合作时,很大程度上也只是迫于防范当前金融危机的需要,并不是分段执行长远的金融一体化目标。

相机性合作机制可以针对不同的事件或情况,在不同的时间和领域进行更广泛的合作,这是规则性合作机制所无法比拟的,但是随之而来的缺点就是无法形成一个明晰的规则,进而产生不确定因素,难以通过影响公众的心理预期而发挥政策效力。当前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正好反映了这个缺陷。

中国与东盟区域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没有明确信息交换的目标和规则,导致各国报告内容差异大且有很多保留,难以对各经济体许多重大问题进行评估。而且,同行监督难以有效实行,成员国往往只是简单地就全球和地区经济形势进行一般性讨论,却没有提出实质性的监控建议,也没有建立一个机制来监督建议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缺乏区域性紧急融资机制

在危机因对方面,中国和东盟国家还缺乏像国际货币基金紧急融资机制(Emergency Financing Mechanism)那样的区域性紧急融资机制。当前,中国与东盟区域货币互换机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规则的不明确引发谈判风险过大,每个需要资金援助的国家面临着多轮的双边谈判,而一系列的谈判过程不仅难以保证救援的及时性,同时还蕴藏着个别国家拒绝履行双边互换协议的风险。

三 完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的对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然全面正式启动,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完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面临的各种金融问题。结合当前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多层次的常设性机构

建立多层次的常设性机构,可以为规则性金融合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中国与东盟在进行金融机构安排时,除了考虑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外,还要建立多层次的常设性机构协调处理金融合作问题。例如,可以将《清迈倡议》发展成集危机预警、预防、处理以及救助为主要目的的指导机构。指导机构负责制定金融合作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尤其在双方合作的发展方面可设立阶段性目标。在金融问题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分别设立执行、协调机构,由指导机构安排计划及目标,各个机构在指导机构的领导下制定具体规则及行动措施,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使双方的金融合作具有严密性及统一性。

(二)建立中国—东盟货币基金

以往,一国发生金融危机时的应对策略往往是求助于IMF,但IMF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令东盟国家大失所望。因此,有必要考虑建立中国—东盟货币基金,该基金兼有金融监管和早期预警的作用,即当危机爆发时,一方面,它可以提供援助以弥补IMF在亚洲金融援助中的不足;另一方面,该基金还可以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货币合作,维持区域金融秩序稳定,推动中国—东盟区域货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区域货币基金对成员国的金融体系、经济政策、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具有持续的监督作用。

其次,区域货币基金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能迅速做出反应,按照其宗旨和签订的相关协议,向处于危机中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贷款,从而防止货币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最后,区域货币基金对投机行为具有威慑作用。当危机爆发时,缺乏救援机制的体系将会使投机行为自我强化,而区域货币基金的存在,将起到威慑作用。

(三)建立中国—东盟汇率协调机制

由于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亚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滞后于贸易和投资的一体化进程。随着全球货币区域化联盟的迅速推进,亚洲松散的货币联系面临着相当大的压力,亚洲各国开始寻求不同形式的货币合作。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缺乏汇率协调机制,当前的汇率协调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障碍:一是缺乏对地摊银行的法律与政策的规范;二是东盟各国汇率安排存在内在缺陷。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各国大多在名义上转为实施浮动汇率制,但在实质上仍采取不同形式的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

基于中国—东盟汇率协调机制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中国应积极协调东盟各国汇率政策。为在东盟国家实现人民币区域化,东盟各国应在现有汇率制度下加强政策协调,维持区域内双边汇率的稳定,积极尝试可行的汇率安排。在条件成熟之后,考虑采用单一货币,成立统一的货币监管机构,在东盟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建立区域货币体系。

1.首先要解决好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汇率受地摊银行影响的问题。尽快出台规范地摊银行的法律法规,通过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使地摊银行成为合法的商业银行从而受到法律的规制,保障人民币与东盟各国的汇率稳定。

2.中国和东盟要从维护区域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区域汇率协调机制和区域货币合作等制度,必须明确参与各方相互间的均衡汇率、波动幅度范围以及维持汇率稳定所需履行的义务。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应积极着手建立统一区域货币合作机制,整合东盟各国的经济利益。

(四)推进规则性合作机制的建立

规则性合作机制的优点在于规则明确,决策过程清晰,可行性与可信度较高,有较强的约束力,能在较长时期内保证政策协调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中规则性合作机制较为缺乏。从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机制的现状上看,短时间内形成一整套制度性安排是不现实的,但从长远来看,只有建立制度性的安排才能将中国与东盟各国的金融合作成果加以巩固,从而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金钢等:《中国—东盟金融合作进展、问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3年第8期。

[2]罗传钰:《国际经济政策协调下的中国—东盟区域金融协调合作》,《亚太经济》2011年第4期。

[3]张涛:《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中人民币区域化的金融政策法规研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4]孙诚:《中国—东盟建立区域货币基金的可行性分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1期。


[1] 林俊国,男,1962年11月生,现为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