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船津工作”到“陶德曼工作”(1937.08~1938.01)

七七事变爆发后,日本在“八一三”之后走向了以“中国事变”为名的全面侵华战争之路。

在战争初期,日本以“速战速决”之战略,发动了持续不断的大规模进攻战役,直到1938年10月占领武汉、广州,其战略进攻才告一段落。最初,中日两国“不宣而战”,继续维持了外交关系;1938年1月近卫政府宣布“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之后,两国外交关系中断。在此期间,日本政府为了配合军部的战略进攻以及在各占领区的政略之实施,以国民政府为主要对象,断续地实行了以下几项“和平工作”。

(一)“八一三”前夕的“船津工作”

1937年7月30、31日侵占平津之后,日本政府企图以外交上的谈判,来达到对华不战而降的目的。外务、陆、海军三省有关当局协商后,于8月6日晚,拟定了一份《全面调整日中国交的方案纲要》;7日,外务、陆、海三相,又在近卫首相的办公室,共同签署了一份《日华停战条件》。[2]上述方案和条件,是日本政府与军部共同决定的与南京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基础。前者简要而全面地列举了日本对华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一系列要求,而在日本已经攻略华北、扶植傀儡的新形势下,所谓的对华废除走私、取消伪政权、停止华北自由飞行之类的许诺已毫无意义,而它所要求于中方的主要内容仍然重复并发展着以前的要求,如承认伪满、签订共同防共协定、彻底禁止抗日、利用上海协定、降低日货关税等。后者首先提出“外务省迅速进行秘密工作,迫使中方提出停战提议”。也就是要求中方首先接受日方的停战条件;还提出在进行上述停战谈判的同时,要相机进行以往难以实施的日中国交调整。据此,日本此时提出的停战谈判的目的,已昭然若揭。其中所规定的停战条件,与其说是作为对华“和平”的筹码,倒不如说是在华北问题上更为苛刻、更加全面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在“七七”以前是求之而不得的。

还在日本政府做出上述决定之前,外务省已决定派遣“民间人士”赴华,与南京政府秘密进行“和平谈判”,并且选中了当时正在东京的日本在华纺织业理事长船津辰一郎。船津携带了上述方案的大纲,8月4日从东京出发,7日到达上海,准备9日与由南京前来的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高宗武进行会谈。7日,外务省通过驻上海总领事馆,将正式决定的上述两份文件,通知船津辰一郎。这就是所谓的“船津工作”。[3]

但就在这时,在卢沟桥事变前后一直滞留华北、观望形势的日本驻华大使川越茂,因受广田外相的一再训令,也于7日回到了上海。因广田外相在训令船津进行工作的同时,又以特急、极密的电报,于7、8日数次致电川越茂,不但通报了政府与军部正式决定的上述两方案,且训令川越也要开始进行日中停战谈判。[4]该电报有数件,详见《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美国国会图书馆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S487,S1110— 27,第13~32页。川越得到上述方案并侦知正在进行的“船津工作”之后,按照外相之命,介入了此项和谈工作,并决定由自己取代船津辰一郎。

9日上午,高宗武来到上海,应约先与船津进行会谈。船津此时明知已失去谈判的意义,只是与高进行了一般性的谈话,并未出示他带来的“和平”方案。下午,川越茂把高宗武召到日本驻华大使馆,向其说明了日本政府的“和平”意向,但仍然没有出示日本政府的方案。对此,高宗武只能表示他将赴南京,向上级报告。[5]但是由于这天晚上,日军在上海虹桥机场制造了“大山事件”,不久即爆发淞沪战争,此次“和平谈判”只有一天,便宣告了失败。

(二)攻陷南京前后的“陶德曼工作”

9月2日,日本政府将“华北事变”更名为“中国事变”之后,一场扩大的全面侵华战争正式拉开了序幕。如何处理随着“中国事变”而产生的一系列对华问题,确立指导性的战时对华政策,成为日本最高统治集团面临的迫切任务。

随着战局向华北、华中的进一步扩大,日本军部为避免旷日持久作战和第三国的干预,计划发动“十月攻势”,以尽早结束对华战争。外务省也期望借助“十月攻势”的战果,与南京政府重开谈判,以结束“中国事变”。为此,外务、陆、海军三省的官员,围绕处理“中国事变”的方案,于9月间进行了十多次研究,在得到各自的主官裁定之后,外务、陆、海三相于28日的阁议之后又进行协商,10月1日,在征得近卫首相的同意后,作为政府的正式决定,并上奏昭和天皇。这就是“四相会议”决定的《中国事变处理纲要》。[6]它囊括了此前日本政府与军部的各种对华政策,是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第一份全面的对华政策文件,故又被称为日本针对“中国事变”而决定的“第一号国策”。[7]

上述《中国事变处理纲要》,分为“总则”“准则”及“附件”三个部分。[8]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宗旨:“综合运用军事行动的战果与适当的外交措施,尽快结束此次事变;使中国取消抗日政策与容共政策,在日中之间建立真正明朗且持久的国交,以期实现日、满、华的融合共荣。”这表明日本要以“军事行动”与“外交措施”这两个战略与政略手段的综合运用,尽快结束事变。除了关于“军事行动”的原则之外,该文件还规定了“外交措施”的原则:“以促使中国反省、诱导至我方所期望的境地为目的,对于中国及第三国进行适时谈判与工作。至于结束事变,要以不拘以往的划时代的调整国交条件,进行外交谈判,使中国取消抗日及容共政策。”至于“划时代的调整国交条件”,则规定了具体的“细目”如下:“中国方面放弃排日抗满政策,与帝国合作防共,实行日中经济提携。也就是说,在全中国,从海运、航空、铁道、矿业等事业开始,进行日中平等立场上的共同开发,逐步实现两国真正的经济提携;与此同时,排除在改正排日关税等问题上的两国经济提携的障碍。日本方面,不在华北强制推行刺激中方、成为排日口实的各项政策,以排除日中相克的原因为宗旨,努力保持并建立真正明朗的国交关系。”在“附件”部分,详细规定了调整国交方案的纲要:(1)政治方面: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日中之间建立防共协定;日本取消冀东、冀察政权,并就内蒙方面与南京协商,使之满足日方“正当愿望”;中国在全国严厉取缔抗日排日,贯彻邦交敦睦令。(2)军事方面:废除自由飞行。(3)经济方面:降低特别商品的关税;废止冀东特殊贸易及恢复中方在非武装地带海面缉私的自由。还规定:在进行上述调整国交谈判时,应交涉下列诸事项:赔偿;创立一个日中合办的“辛迪加”;解决悬案。

根据10月1日四相会议决定的上述文件,日本政府企图在侵华战争初期,借助军事行动的成果,继续对中国政府进行以战迫降的外交谈判。日本此次对华停战谈判的时机,选择了九国公约签字国在布鲁塞尔召开调停中日冲突会议之时。

作为九国公约的签字国,日本拒绝参加布鲁塞尔会议,并委托德国(非九国公约签字国,也拒绝与会)在日中两国之间进行“调停”。11月2日,广田弘毅外相向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提出日本的条件;5日,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奉命会见蒋介石,转告了日方条件。[9]中国政府虽然最初寄希望于布鲁塞尔会议,但该会于11月下旬草草收场、无果而终,在日军正在进攻南京之时,蒋介石于12月2日再次会见了陶德曼,表示接受调停。德国政府外交部遂将11月2日到12月2日中日双方的表示,写成备忘录,并令狄克逊于12月7日送交日本外务省,征询日方是否愿在此基础上进行日中和平谈判。[10]这就是所谓的“陶德曼工作”。

但是,日军侵占南京之后,日本政府又在此前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和谈”条件。12月21日,近卫内阁决定《关于日华和平谈判致德国驻日大使的复函》,提出了四项基本条件作为日中谈判原则:“1.中国放弃容共、抗日、抗满政策,并与日、满两国之防共政策合作;2.在必要地区设立非武装地带,并建立特殊机构;3.日、满、华三国缔结密切的经济协定;4.中国赔偿帝国所要的赔偿。”同时还宣称:中方如不接受上述原则,“帝国将不得不以与以往全然不同的新观点,处理事变”,并秘密提出了不让中方得知的“日中讲和谈判条件细目”九条。[11]日本政府阁议决定的上述四项原则与九条要求,不但比10月1日四相会议的有关决定更为苛刻,而且比11月2日广田外相提出的和谈条件更为强硬。它证明此时的日本已没有和谈诚意,且正在酝酿新的对华政策。

1937年底,日本尽管攻占了太原、上海、南京等,但“三个月灭亡中国”的战略企图并未实现,“中国事变”并未迅速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一贯对于“和谈”持有异议的日本军部,开始重新考虑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12月1日,在下达进攻南京命令的当天,大本营陆军部制定了《解决、处理“中国事变”方针案》,企图与中国政府直接交涉、解决事变。[12]但在华中方面军于13日攻占南京、华北方面军于14日在北平扶植王克敏为首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关东军已于11月22日在张家口扶植了伪蒙疆联合自治委员会)之后的12月15日,大本营陆军部又制定两个关于处理“中国事变”的方案。第一个是与现中国中央政府解决事变的方案,其主要方针是“伴随着当前战果的扩大与强化,迅速与现中央政府一道,全面解决日中之间的全部问题”;但同时又表示:“在确认不可能达到上述目的,或者现中央政府在实际上已沦为一个地方政权之时,就要决意转向持久战争。”[13]这也就是说,如果现在的中国中央政府不能按日方要求,“解决日中之间的全部问题”,日本就要使之沦为一个地方政权。第二个方案就是适应上述方案的“否认以往中央政府之后”的方案,[14]其中规定了此时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方针是“否认以往的中国中央政府,在华北树立亲日满、防共政权,并对其加以指导,使之成为新生之新中国的中心势力;与此同时,在各方面树立亲日(或不抗日)反共的政权,在全中国,对抗日共产政权实施压迫、消灭策略”。可见,军部此时处理“中国事变”的政策就是扶植伪政权而否认中央政府的方针。

日本政府也与之相呼应。12月14日,华北伪政权树立之时,日本政府发表如下声明:“攻占南京,目的在使中国方面重返日中提携的大道。然而,如果国民政府不加反省,日本将与亲日政权合作,彻底惩罚抗日政权,并以此根本解决日中问题。”[15]此后,日本政府又对10月1日四相会议决定的《中国事变处理纲要》,重新进行了研究,并参考大本营陆军部的上述第二个方案,于12月24日阁议决定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甲)》,规定今后处理“中国事变”的宗旨是:“不必期待与南京政府谈判成功,要另寻别途,收拾时局;要随着事态发展,配合军事行动,对付南京政府的长期抵抗。”为此,在以该《纲要》详细规定日本今后“华北处理方针”和“上海方面处理方针”的同时,阁议还就“华北经济开发方针”及“上海方面的帝国经济权益设定方案”达成谅解。[16]与10月1日四相会议决定的纲要相比较,此次阁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甲)》,更近乎军部的方案,其中已经表明了日本“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对华方针。这是日本在攻占南京而中国政府仍长期抗战的形势下,确立的取代前述“第一号国策”的对华政策文件。

在日本政府与军部分别决定处理“中国事变”政策之时,“陶德曼工作”仍在进行中。为了统一对华政策,日本陆、海军及外务省三方,进行了协商,到12月底共同完成了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并建议召开御前会议以决定之。

1938年1月9日,日本首先举行了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议定御前会议的议题;10日召开的阁议,又对此进行审议。11日,昭和天皇召开御前会议。[17]此次御前会议,是日俄战争以来的第一次,也是日中战争及“大东亚战争”期间一系列御前会议(共14次)的第一次。会议在皇宫召开,参加者有参谋总长、次长,军令部总长、次长,内阁的首相、陆相、海相、外相、内相、藏相各大臣,以及枢密院议长。近卫首相主持会议,广田外相就《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方案进行了说明。[18]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军令部总长伏见宫博恭、枢密院议长平沼骐一郎,分别在会上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表示赞成上述方针。[19]与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不同,第一次御前会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是统一政府与军部意志而达成的日本最高级别的决策,也是侵华战争以来日本第一次以国家形式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的坚定不移的国策。

御前会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方针,首先明确了日本的国策是“同满洲国与中国合作,形成东亚和平的核心,并以此核心,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根据上述“国是”,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最终目标是“消除日中两国之间过去的一切矛盾,从大局出发,重建两国邦交,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实现融和一致”。而当前为预防事变的重演,应建立必要之保障,并在两国之间确实约定以下各项:“1.日、满、华三国完全停止破坏相互友谊的政策、教育、贸易及其他一切措施,并禁绝可能招致上述恶果的行动;2.日、满、华三国互相共同进行文化合作,实现防共政策;3.日、满;华三国关于产业经济,根据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精神,约定实行共同互惠。”为此,该方针要求日本方面密切运用政略和战略,实施以下对策:一是当中国中央政府以诚意求和时,则根据附件(甲)即此前决定的“日中讲和谈判细目”(共九条)进行谈判,且日本将解除上述条件中的保障条款即附件(乙);二是如果中国中央政府不来求和,则今后日本不以此政府为解决事变的对手,将扶植新政权并与之调整国交,而且将设法使现中央政府崩溃,或者归并于新政权之下。

根据上述方针,1938年1月15日,在日本要求中国政府给予答复的最后期限,中国政府仍未答复,日本遂认定这是中国无求和的诚意。在同日的联席会议上,大本营与政府之间虽未就政府的新对华方针达成一致,但也决定听由政府处理。[20]16日,经昭和天皇批准,近卫首相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政府声明,称:“帝国政府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而期望真能与帝国合作的中国新政权的建立与发展,并将与此新政权调整两国邦交,协助建设复兴的新中国。”18日,又发表了一项《补充声明》,称:“所谓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较之否认该政府更为强硬……这次开国际法上的新例,在否认国民政府的同时,把它彻底抛弃……不需要发布宣战布告。”[21]

近卫第一次声明,不但是1937年底以来,也是刚刚结束的御前会议所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方针的反映。此声明发表之后,日本中止了“陶德曼工作”,并召回驻华大使川越茂。中国驻日大使许世英也于1938年1月20日回国。至此,中日战争以来继“船津工作”的第二次日中和谈即“陶德曼工作”宣告结束,两国进入“不宣而战”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