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 维权帮
- 1835字
- 2021-04-03 11:57:42
(二)质押
当事人口头约定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质押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法律疑问
小明是某重点大学的学生,其从小家庭条件非常优越。然而,在小明上大二时,由于父亲去世,家中发生变故。小明也不再向家里要生活费,平时只是靠着自己在外面打工赚钱生活。可是,在大三暑假时,小明没有凑足6000元的学费,他便向自己的朋友借钱。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何某借款3000元给小明,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小明将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元的相机质押给何某。那么,小明与何某达成口头形式的质押合同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
名师解答
小明与何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关于质押合同,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押,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知,法律强制要求质押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因此,小明与何某达成的口头形式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约定,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上述条款的内容,只有这样的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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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可以将自己购买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担保进行出质吗?
法律疑问
黄某是某公司市场营销部门的一名经理。2017年2月,黄某的一个朋友邀请黄某一起合伙开一家餐厅。黄某在听了朋友的计划之后,觉得非常可行,但是,由于他刚刚购买了一套房子,没有办法拿出资金去入伙。黄某不想错过这个赚钱的机会,因此,他向自己的亲戚雷某借钱,雷某答应借钱给他,但要求他提供担保。黄某想到自己曾经购买了某公司20万元的债券,便将这些债券为雷某设立质权。请问,黄某是否可以用公司债券出质设立质权?
名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是可以出质的。由此可知,像债券、存款单这些票据是可以进行出质的。本案中,在雷某要求黄某提供担保时,由于黄某对某公司的债券享有所有权,其可以进行处分,因此,黄某是可以将自己购买的公司债券作为质物出质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物品才可以作为质押物,在债券、存款单上也可以设立质权,以充分发挥它们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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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二)债券、存款单;
……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直接用质押的货车进行抵债?
法律疑问
2016年3月,吴某的儿子小峰在上学的路上与同学小平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小平轻微脑震荡。小平父母要求吴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元,如果不支付,那么他们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一听说要起诉到法院,害怕自己的儿子会坐牢,便马上答应赔钱。可是,吴某家里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他不得不向自己的邻居赵某借钱,并答应将自己家的一辆货车质押给赵某。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吴某到期不归还借款,那么其质押的货车归赵某所有。请问,他们的此种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名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由此可知,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本案中,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吴某不能按时还钱则货车直接归赵某所有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所以,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是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作出此种约定的。倘若吴某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赵某可以将质押物货车进行拍卖,就货车进行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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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