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则二

谁有力量保存自己,他的本性就包含必然的存在。

证明。 谁有力量保存自己,他也就有力量重新创造自己(据公理十),这就是说(这是容易承认的),为了自己的存在他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原因,相反的,唯有他自己的本性才是他以可能的方式或必然的方式存在的充分原因。但是“以可能的方式”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一来(根据公理十已经证明的道理),根据他曾经存在的事实推不出他以后也将存在的结论(与假设相违)。因此他必然存在,换言之,他的本性包含必然的存在。此证。

命题七的证明。 如果我有力量保存自己,则我的本性就会是这样的:我会包含必然的存在(据补则二),因此我的本性会包含(据补则一绎理)一切圆满性。但我这个能思想的存在物发现自己有许多不圆满性(比如,我怀疑,我希望,等等),这就是我所确信的那些不圆满性(据命题四附释),所以我没有任何力量保存自己。我也不能说我因此就失去了那些圆满性,也不能说我现在希望放弃那些圆满性,因为这显然违反补则一,也违反我心中清楚地发现的东西(据公理五)。

其次,当我存在时我之所以能够存在,或只因为我有力量保存自己,或只因为另一个具有此种力量的事物保存我(据公理十和公理十一)。然而我存在(据命题四附释),并且正如曾经证明过的一样,我始终没有力量自己保存自己,故另有一物保存我。但是这物不能没有力量保存自己(根据和我刚才证明我之所以不能自己保存自己的那个原因相同的原因);所以,这物有力量保存自己,换言之(据补则二),它的本性包含必然的存在,也就是说(据补则一绎理),它包含一切我清楚看见是属于最完善的存在物的圆满性。故最圆满的存在物即神存在。此证。

绎理。 神可以创造我们所清楚而且明晰地设想的一切东西,正像我们设想它们一样。

证明。 此皆据前命题推来,其理甚明。那里曾经证明:神存在,因为应当存在某种主体,它包含我们对之具有观念的一切圆满性。然而我们具有如此伟大力量的观念,以致只有这种拥有此力量的主体才可以把天、地和其他一切我认为可能的东西创造出来。因此,关于神的这一切,包括神的存在在内,都得到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