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则一

事物按其本性愈圆满,则它包含的存在愈多和愈必然,反之,事物按其本性包含的存在愈必然,则必更圆满。

证明。 任何事物的观念或概念都包含此物的存在(据公理六)。假定A物有十度的圆满性,我就说,它的概念包含比承认此物只包含五度圆满性时更多的存在。因为,既然不能对无作任何肯定(据命题四附释),那么,当此事物日益趋近无时,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少,在思想上就取消其多少圆满性。如果因此而设想其圆满性程度无限减少,以至于零,则A就不再包含任何存在了,这种存在是绝不可能的。反过来,如果无限增加其圆满性程度,则物A就会包含最高的存在,因之也就有最高的必然性。这是本命题的第一部分。其次,既然必然性和圆满性绝不能分割(据公理六和本证明的整个第一部分而来,其理甚明),则第二部分应当证明的道理就很明显。

注一。 对于许多东西,人们都断定说,它们之所以必然存在只是因为它们的产生有一定的原因;我所说的并不是这个意思,而只是根据简单地考察事物的本性或本质所得出的那种必然性和可能性,并不考虑任何原因。

注二。 我这里所说的并不是指人们由于迷信或无知所欲求的美或其他圆满性。我所谓圆满性仅指实在性或存在而言。例如我发现实体比其样式或偶性包含更多的实在性,由此我清楚地认识到实体也比偶性包含更必然的和更圆满的存在,这从公理四和公理六推来,其理甚明。

绎理 由此可以得出,那本身包含必然存在的事物,乃是最圆满的存在或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