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自笛卡尔的公理

四、 实在性或存在(entitas)有各种不同的程度,因为实体比偶性或样式具有更多的实在性;同样,无限实体比有限实体具有更多的实在性。因此,实体观念比偶性观念具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无限实体观念比有限实体观念具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 [16]

单独考察一下我们那些由于只是思想的样式而确信其存在的观念,就可以明白这个公理。因为我们知道实体的观念肯定实体的多少实在性或圆满性,反之,我们也知道样式的观念肯定样式的多少实在性或圆满性。既然这样,则我们必然会认识到,实体观念比某种偶性观念包含着更多的客观实在性,等等(参阅命题四附释)。

五、 能思想的事物一旦知道某些圆满性是他所没有的,则他必力所能及地立即取得它们。 [17]

人人都可以从自身中看出这一点,因为他是能思想的事物,所以(据命题四附释)我们完全确信这一公理。同理,我们同样确信下一公理,即:

六、 任何事物的观念或概念都包含着可能的存在或必然的存在(参看笛卡尔的公理十)。 [18]

神即最圆满的存在的概念,包含着必然的存在;因为否则它就会是不圆满的,这是违反假设的,反之,有限事物的概念则包含着偶然的或可能的存在。

七、 任何一种事物或事物的任何实际存在的圆满性,不能以无或不存在的事物作为自己存在的原因。 [19]

我曾经在命题四附释中指出,这个公理像“我是能思想者”一样明白。

八、 某物所包含的任何实在性或圆满性都形式地或超越地存在于其最初的和恰当的(adaequata)原因中。 [20]

所谓“超越的”,我理解为这样的场合,在此种场合下,原因比结果本身更圆满地包含着结果的全部实在性;所谓“形式的”,我理解为这样的场合,在此种场合下,原因包含的实在性跟结果包含的实在性同样圆满。

本公理从前公理而来;因为如果接受原因中什么也不存在或者原因中的东西少于结果中的东西的说法,则原因中就不会有任何东西是结果的原因。但这是(据前公理)荒谬的,因此并不是任何事物都能成为一定结果的原因,而只有这样的事物才能成为一定结果的原因,在此种事物中,超越地包含着结果所包含的每一种圆满性,或者至少仅仅形式地包含着结果所包含的每一种圆满性。

九、 我们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需要有原因,其中不仅客观地包含着同一种实在性,而且形式地或超越地包含着这种实在性。 [21]

此公理是大家都承认的,虽然许多人都误用了它。因为当任何人认知任何新东西时,没有一个人不会去寻找这种概念或观念的原因。当他能够指出某种原因形式地或超越地包含着那种概念所客观地包含的同样多的实在性的时候,他才得到满足。本命题足可以举笛卡尔在其《哲学原理》第一章第十七节中所设想的机器为例加以说明。同样,如果有人问,人何以会具有自己的思想和身体的观念,则每个人都看得到,他是从自身内部具有这些观念的,因为他形式地包含着观念所客观地包含的一切。因此如果人具有的观念所包含的客观实在性多于他本人具有的观念所包含的形式的实在性,则我们这些受自然的理智激动的人,必然会在人自身之外去寻找形式地或超越地包含着这全部实在性的其他原因。此外,谁也不能指出有别的原因能这样清楚而且明晰地被知觉到。其次,至于说本公理是否正确,则从上文可以看得很清楚。因为(据公理四)不同的观念具有不同程度的实在性或存在,因此随着圆满性的程度不同,它们要求更圆满的原因(据公理八)。然而观念中所表现的不同程度的实在性 [22] 之所以在观念中存在,不是因为这些观念被当做思想的样式,而是因为一些观念表示实体,而另一些观念则仅表示实体的样式,或者换句话说,因为这些观念被当做事物的形象。由此可以明显推出:对于观念来说,除了这样的东西(我们刚才已经指出了它)以外,不能有其他的第一原因:这种东西可以用自己全部的自然理智清楚而且明晰地认识到;在这种东西中,形式地或超越地包含着观念所客观地包括着的同一实在性。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这个结论,我且举一两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人看见面前有两本用同一笔迹写成的书(一本是卓越的哲学家写的,另一本是某个下流作者写的),又假设他不注意文字的意义(换言之,仿佛这些文字都是图画),而只注意字母的写法和顺序,那么他就看不出两本书之间有任何差异可以使他找出不同的原因来;相反,他会认为这两本书都同样地按同一方式出自同一原因。反过来,假设他注意文字的意义和内容,他就会发现这两本书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从而得出结论说:前一本书的第一原因和后一本书的第一原因是完全不同的;前一本书比后一本书更加圆满,就他发现这两本书内容的意义的不同而言,或就他发现这两本书中被当做图画看的文字的不同而言。不过我这里所说的,是指应当具有必然存在的书籍的第一原因,虽然我也承认和假定一本书可以抄自另一本书,这是不言自明的。还可以举某君主的肖像为例给以清楚的证明。如果只注意肖像的材料,那就无法发现这肖像和其他画的区别,从而使我们找出各种不同的原因,甚至可能以为这幅画是根据另一幅画复制的,而后者又是根据第三幅复制的,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因为十分明显,做这件事不需要其他原因。如果注意的是画本身,那就必须找出形式地或超越地包含着这幅画在表象形态下所包含的那种东西的第一因。我不知道为了证实和说明这一公理还能要求什么。

十、 为了保存事物,必须有最初产生这事物时同样的原因。 [23]

根据我们此刻在思想,绝不能推出我们以后也将思想。因为我们关于我们的思想所具有的概念并不包括或包含思想的必然存在;要知道即使假定思想不存在,我也可以清楚而且明晰地设想思想 [24] 。然而,既然任何原因的本性在自身中都应当包含或包括其结果的圆满性(据公理八),那么很显然,在我们之中或在我们之外此刻必然会有某种我们还不知道的东西,它的概念或本性也包括着存在,它并且是我们的思想开始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原因。因为虽然我们的思想开始存在,可是它的本性和本质现在很少包括它的必然存在,像它不存在时那样,因此,为了继续存在,思想必须有它开始存在时所必需的那种力量。我在这里虽就思想而言,但是对于其本质不包括必然存在的任何其他对象也同样适用。

十一、 凡物如不能问其存在的原因(或根据)则不存在(参看笛卡尔的公理一)。 [25]

既然存在是某种肯定的东西,则不能说其原因为无(据公理七);因此应当给此物的存在指出某种肯定的原因或肯定的根据,指出这是外在的原因(即原因在事物本身之外),还是内在的原因(即原因包含在现存事物的本性和界说之中)。

上面四命题取材于笛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