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我该信谁?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这是我全程参与办理的第一个案子,所以印象比较深刻。刚刚跨出校门不久的我原本以为,经历过大同小异的法学教育、先后通过难度大同小异的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的各位想必也有着大同小异的价值观,但事实证明,行行出状元,也行行出另类,尤其是个别一路狂奔,只向“钱”看的律师们,实在是让我不敢恭维。
水无形而有万形,水无物而能容万物。我所在的城市,是个靠水吃水的城市,周围码头和港口不计其数。该案就是一个船老大因公司经营不善,心生邪念,为筹钱翻本而剑走偏锋,最后因合同诈骗被法院判了死缓,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漫长岁月。
有句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还有一句俗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两句俗话在这位船老大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船老大在监狱中再三思量,为争取减刑,将自己出道以来接触的人和事,写成厚厚一本“回忆录”,随后化成十几张纸的举报信,通过监狱,流转到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及检察院反贪局领导的办公桌上。这下可好,他成了“侦查指挥中心”,把各路“豪杰”都给调动起来了……
话说现在我国反贪部门侦办案件的源头,主要还是依靠各类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立功检举。每个月,各色的举报信、案件线索流转函都如同雪片般飞到各位反贪局长的桌上。其中,有翔实具体的,有模糊猜测的,有无中生有的,有围绕男女关系的,也有涉及偷税、诈骗等其他刑事犯罪的。如何从茫茫文海中筛选信息,将与反贪侦查无关的内容或无视,或速结,或移送,并在剩下的只言片语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这是考验侦查员经验和水平的事情。
反贪干警取得线索之后的第一件事,往往是删去一些陈芝麻烂谷子的重复举报。社会上有太多不平衡的心理、不安定的情绪,到处举报、重复举报成了他们释放情绪的窗口,但对于处理线索的反贪干警而言,这些毫无价值的线索,其“剩余价值”也只有进入阴暗但不潮湿的归档仓库了。对于其他可能有用的线索,侦查员首先要做的往往是争取同举报人取得联系,获取第一手的资料。对于匿名举报的线索,这就有很大的难度;如果是实名举报或者是留下了联系方式但不留姓名之类的半实名举报,侦查人员都很乐意主动同举报人取得联系。从侦查的角度来看,举报人大多已经对被举报人观察多时,甚至主动收集了很多有针对性的信息,从他们这里取得现成的信息,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而且,大部分省市都规定,反贪部门对于实名举报的职务犯罪线索必须反馈调查处理结果,这就要求侦查员必须及时联系举报人,并在初查结果(立案、不立案、缓查等)形成后,及时进行反馈。从始至终,反贪局和侦查员都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这是最基本的保密要求。如果最终线索成案,且确定该线索对于突破案件有重要作用的,往往还会给予举报人一定程度的物质奖励和表彰表扬。尽管这一做法有“买”线索之嫌,但由于线索指向的是非法行为,应该说更接近是另一种形式的“悬赏”吧。
我们每天接触的线索表面看来有板有眼,但其实大部分是绣花枕头一一。可即便是些很浮夸的线索,我们也需要花费定心力去分析,并配合开展一些外调工作以确定该线索的真实价值。比如有一封举报信上说,某税务所所长在外包养了一个情妇,情妇开了个礼品店,这个所长要求相关单位逢年过节去这个情妇那里购买各类礼品,每年每个单位在这个礼品店消费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日积月累,累计有数百万元的消费记录。整个线索看起来富有逻辑,极有现实可能性。当我们真的扎根下去调查,发现这个所长多年前因为私收红包,已经被内部处分,调离业务一线,现在挂了一个虚职,门可罗雀,号召力已经大不如前;情妇和礼品店,倒是确有其人、确有其店,但这个所长只是她的相好之一,她的礼品店之所以生意兴隆,是因为还有另一个富二代包养了这个情妇,出手阔绰之故。我们围着这个店折腾了二十多天,还秘密调取了该店数百张发票去分头核查,最后发现只是空忙一场。
从事反贪岗位,你必须收起你的“玻璃心”,因为不是每一分耕耘都有收获,也不是每一份证据都有助于案件的侦破。经常有花费数个月收集到的数十份证据,最终被证实只是捕风捉影,诬告陷害,只得归档成为一份不立案卷宗,办案人员的失落感不言而喻。但是,因为反贪局的案件对象,大部分是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无论是取证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需要谨慎,谨慎,再谨慎,要是一个案子闹得满城风雨却发现只是空穴来风,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单位都可能会满腹意见,因此失去发展前途,来检察系统闹事上访的人也不是没有过。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随意出击,将行贿人、受贿人惊动了,但又没有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很容易导致行、受贿人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所以,侦查人员平时的外调工作一定要小心谨慎,不敢打草惊蛇,要有足够的把握,才会将涉案人员请到检察院的办公室。这也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应在办案前期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各类证据,如果一个线索所导向的犯罪事实尚不明朗,侦查人员往往情愿耐心等待,观察其发展和走势,也不愿意打无准备之仗,白白浪费了优质的线索。一般来说,职务犯罪中,十份外来线索能够最终立案两至三件已经是比较高的成案比例了。
言归正传。从监狱转来船老大举报线索后,我们局长如获至宝,立马指挥几个侦查科长一起去提审船老大,从他的口中前前后后“喷出来”七八个受贿人。之后的大半年里,在这些人的基础上,受贿人“咬”行贿人,行贿人又“咬”受贿人,一路滚雪球下来,全市多个检察院一共抓了五六十个人,可说是“赚”了个“盆满钵满”。我手上案子里的沈某便是其中的一个受贿人。
沈某是个年近古稀的老工程师,满头银发,金丝眼镜,配着干净得体的白色衬衫,身材瘦小,但并不伛偻,原来是某国有安全评估中心的部门负责人。我们几个年轻侦查员,对这位举止有度、一口一个“小同志”“小先生”的老学究,都颇有好感。他不是个胡搅蛮缠的人,来我们这里没过半个小时,便平静地承认受贿十二万元的事实,省去很多“政策教育”的时间。其实,当时该案查办的情况,我们早已充分了解,这个安全评估中心自上而下,从主任、部门负责人、几位专家,至少有三四个人收受过相关人的好处,而且互相也都知道。现在很多群蛀案件中,受贿人都是以“集体”形式出现。因为行贿人出于“一路绿灯”的希望,往往多方打点,行贿越多,心里越笃定。而群蛀受贿人的心态则不完全一样,有别人拿了我也可以拿的“平衡心态”、不拿白不拿的“吃亏心态”、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还有别人拿了我不拿不合适的“从众心态”,甚至有别人拿了我不拿会受到排挤的“自保心态”。沈某当时的心态估计应该是最后两种的融合,为了合群而从众,因为小贪(婪)而小贪(污)。但是,很少见又可贵的是,沈某对于我们提出的涉及他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但当我们询问其他几名同案受贿人的受贿情节时,沈某并没有落井下石,甚至还有所袒护,大部分他可能知晓的事情,他基本都解释自己不清楚、不知道。尽管对于办案而言,这多少有些不配合,但对于沈某大难临头还能坚守其做人的原则,我们从心底里还是钦佩的。
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受贿超过十万元,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二万元这个金额,恰恰处于两可之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强硬,拒不认罪,但证据充分确实的,我们往往会直接刑事拘留,然后报请批准逮捕。根据办案经验,这样的案子基本就在量刑区间(十年以上)内判决了,即使之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认罪,或者考虑一些从犯、自首、供述态度等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也至少会判处七八年或以上的有期徒刑。上述分析是基于老侦查员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大量往年案件判决的实际情况,换句通俗的话,这属于内行人的“心里有数”。
朱副科长其实是个嘴硬心软的人,年轻时因为大环境没有上过正规的大学,是他一生的遗憾,但这没有改变他对有学问的人的尊重和敬仰。如果对面坐个地痞流氓,朱副科长可以不吐脏字也把对方骂得哑口无言,不出手也能让对方浑身难受,但在和沈某的几番斯文体面的交流沟通之后,朱副科长多少也动了恻隐之心。朱副科长思量再三,特意和范科长商量,决定对沈某立案并取保候审。这种时候对沈某采取取保候审,不仅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后面的公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都具有一定的“符号性”。这种涉案金额在两可之间的敏感案件,如果侦查初期就进行刑事拘留,后续处理通常会一路往“上”走,即便有些从轻情节,最终往往也避不开实刑处罚,但如果一开始只是取保候审,就增加了不少变数,结合积极退赃、自首、坦白、立功、年迈等因素,最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取保候审的手续办完后,朱副科长同小潘一起送沈某出了院门,三人在门口还闲聊了一会儿。
本来可能皆大欢喜的一个案子,还是出了幺蛾子。两周后的一天,范科长板着脸走到我桌前,口气生硬地要走了沈某的大部分卷宗和笔录,初到二科的我一下子被吓倒了,脑子里不停盘点着最近自己的言行,是不是哪里做错了,给领导惹了麻烦。过了一会儿,丁哥叫上我一起到楼下接待当事人。
刚下楼梯,就听到会议室一个“女高音”在“咆哮”:“我父亲可是处级干部!”“你们这是刑讯逼供!是诬告陷害!”“别以为你们检察院怎么样,让你们局长下来!”“这件事我们不会善罢甘休的!”
我和丁哥一进门便看到一副夸张的表情在一个中年女子的脸上扭曲着,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面无表情地坐在中年女子身边,翻看着材料,沈某坐在离两人稍远一点的桌边,低着头沉默不语,捧着一次性杯子,双手不停摸捏着,软软的塑料杯壁时不时地发出吱咔声。朱副科长和许组长在会议桌的另一边静静地坐着,听着,法警队洪队长同两个男法警冷冷地站在会议室门口看着全景。
整个接待整整持续了两个小时,听完犯罪嫌疑人沈某、犯罪嫌疑人律师(西装男)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沈某女儿,“女高音”)的意见后,范科长、朱副科长把他们送走,扭头就去局长办公室汇报情况。大约半个小时,已经戒烟大半年的朱副科长,叼着根香烟回到办公室,全科室的室温降到了冰点,没人聊天,没人提问,只有翻案卷的唰唰声和键盘的敲击声,一整个下午,大家连走路都是踮着脚的。
“刑讯逼供”这个词,这几年可是司法界的热门词汇,新闻媒体先后曝光了多起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发生的冤假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高平和张辉叔侄案等,其中大部分都同刑讯逼供脱不开干系。但客观来说,其中大部分都是强奸、凶杀等“罪大恶极”的恶性刑事犯罪,办案的公安机关也大都在一些偏僻、法律意识薄弱、恶性刑事案件较少的地区,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往往被下了死命令,不破案可能要掉帽子,加上外部环境、技侦条件、干警法律素养等影响,的确容易造成少数人办案粗鲁,不讲法纪。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干警,经常要抓捕穷凶极恶的恶性犯罪者,对一些重大恶性案件的嫌疑人往往过于凶、狠、猛,不可能客气。刑讯逼供,可能是某些办案干警的“绝招”,但也可能变成犯罪嫌疑人的噩梦、冤假错案的土壤。
对反贪干警而言,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要做到“上得厅堂,下得厨房”,既能举大义,叙事理,也能谈小利,讲实惠。对于不同系统、不同级别、不同性格、不同罪名、不同案情的涉案国家干部,要采取不同的策略、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审讯突破。而且,反贪干警对面坐的往往是国家干部,两边大都和和气气,温柔有余,刚硬不足,说理多于恶言,这样的环境,若是长出一朵刑讯逼供的花朵,也是少见的奇葩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反贪侦查人员宁肯“疑罪从无”,也不愿办成一个错案。
其实,最重要也是最靠谱的一点是,自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并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分钟,都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长期保存待查。这些年来,连凶责、辱骂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都很难见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没有人愿意冒着“掉帽子”的风险,在摄像机前张牙舞爪、拳脚相加,这么做,怎么说都是不值得的。
在和公诉、侦监的小伙伴们聊天的时候,常常听到他们发牢骚,对于公安干警不文明办案导致的证据瑕疵表示忧虑。其实,想要在刑事案件中完全杜绝刑讯逼供,强制全程录音录像绝对是个有效的办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好处很明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公开是杜绝违规操作、保持程序公平最好的办法,但也有几个弊端:其一,增加了办案的硬件成本。所有的公安办案部门、看守所的审讯室都需要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外出办案需要携带的设备和人力也可能会增加,这在我国一些较落后的地区会是一笔很大的财政支出,长期的维护费用也不容小觑。其二,提高了办案的软件成本。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存在一些习以为常的程序瑕疵,如单人审讯、再次审讯时直接宣读笔录等现象,这些情况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有一定的简便性,且的确提升了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就算能猜到,也难有确凿证据来排除瑕疵。一旦落实全程录音录像,这类情况会从根本上被杜绝,但也将增加办案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人均办案量势必会明显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会更加明显。其三,将对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及证人作证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心存顾虑,特别是一些污点证人和有检举揭发立功欲望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自己的言行被录音录像之后成为铁证,失去改变供述的机会,或是担心录音录像后,其检举揭发行为遭到报复,从而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甚至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愿配合,拒不认罪。
回到沈某的案子。该案尽管案情简单,但承办人丝毫不敢马虎,朱副科长全程把关,投入了更多人力物力,各项证据也都被再次一一仔细推敲。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朱副科长作为侦查人员出庭,我们几个“小弟”也去了。法院应被告方请求,当庭播放了立案当天审讯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画面中沈某神态自然,精神状态稳定,一字一句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朱副科长对被告人律师提出的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了解答,并接受了被告律师的质询。质询过后,辩护席上的西装男子变得沉默了很多,随后的辩护也渐渐没有了底气。坐在家属席上的沈某女儿眼中多了几分迷惑,庭审结束后扯着西装男的袖子问东问西。而在法庭中央站着的沈某眼神愧疚,根本不敢正视朱副科长。
这个案子没有当庭宣判,两周后再次开庭宣判时,我们反贪的人一个都没去。沈某因为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不适用自首情节,也不适用坦白情节,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犯罪金额及情节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听公诉的同志回来说,宣判那天场面很难看,沈某被法警当庭收押,老头抱着老太,父亲抱着女儿,外公抱着外孙,现场哭成一片。
之后沈某提出上诉,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大部分情况下,反贪干警不大愿意同律师打交道。其一,律师立场太鲜明,作为代理人替犯罪嫌疑人“出头”,和反贪干警侦查办案以证实犯罪事实的职能完全对立,双方基本上是“针尖对麦芒”。其二,律师比当事人更专业,反贪干警在同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打交道的过程中,偶尔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信息刺探或者是运用一些办案技巧来探究对方的真实意图,有时还会顾左右而言他,“忽悠”一下当事人家属,这是办案的技巧之一。如果有一个具备专业知识,还秉持“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原则的律师坐在旁边,往往很多招式都会打在棉花上,用不上力。其三,对于律师和反贪干警,当事人往往更信任律师。这个很正常也很好理解,一些律师为了获取案源,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了解势必更全面、更深入。如同想吸引雌孔雀的雄孔雀,一些律师会将自己出彩的“羽毛面”尽量朝向当事人,而反贪干警则好坏不让,让人觉得是拿“屁股面”朝向当事人,两相对照,亲疏立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大部分情况下是件好事,有一个懂行的对手,能减少很多反贪干警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而且棋逢对手,也更能体现办案的水平,大家都按照法律“套路”出牌,光明正大,还省时省力。但是,万一遇到一个对于刑事诉讼并不熟悉,甚至有一些“想当然”的“庸医”律师,那么受到最大伤害的,往往就是当事人自己。
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意外”发生之时,往往会慌了手脚,丧失了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分析能力。此时一些律师或者法律从业人员给予的一些片面建议,很可能成为他们的“救命稻草”。个别律师可能是业务水平不够,亦或是为了获取案源,对证据和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没有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没有全面客观地向当事人诠释。就像是医生给病人治病,应该在对病情进行客观的分析后,提出几套治疗方案,并围绕方案解释利弊、评估风险,再辅助或者引导当事人作出抉择。如果只是为了争取到案源、赚取律师费,便一味向当事人灌输其愿意听的意见,将10%的可能性粉饰成50%乃至100%的希望,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不会令当事人满意的。说句实话,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辩护或者是在一些论点上辩胜检方,将检方的意见全部驳倒的确是一种胜利,但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少太少了。律师应该客观地向当事人解释这一点,为其制定最合适的辩护方案,利用自己的刑事法律知识,结合国情、社情、法情、案情,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才是辩护人最主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