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战线联盟”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

人无完人。但凡是人,都有私心,有虚荣心,特别是拥有一定权力的人,容易被有所求的人包围,吹捧的、奉承的、感恩的,不一而足。几年的反贪生涯,见识了太多形形色色的行贿手法:爱财者,就送钱;爱色,送美女;爱车,送豪车;爱吃,送美味;爱喝,送茅台;爱收藏,送字画。行贿人什么都不怕,就怕你没有爱好。人不可能没有爱好,只看有没有被发现,容不容易被满足而已。

我在反贪这些年,办得最多的就是行受贿案件。行受贿案件在我们院查办的职务犯罪里,每年都至少占半壁河山,有些年份甚至达七八成之多,但综观全国,行受贿案件占比却并没有那么高。2015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涉及犯罪嫌疑人54249人,其中受贿犯罪嫌疑人13210人,行贿犯罪嫌疑人8217人,二者占人数比约为39.50%,未过半数。究其原因,个人觉得最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我院所处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快,经济利益随着市场发展而高度流转,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在激烈市场化竞争的同时,竞争者们为了取得更多的不平等优势(资源、效率、机会等)而寄希望于行贿行为,各类行政权力被“价格化”,大量国家干部的价值观、利益观受到多番冲击,很容易产生松懈,甚至产生“笑贫不笑娼”“笑廉不笑贪”的危险心态。市场土壤、竞争机制、观念冲击共同导致东部地区行受贿犯罪更为集中。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经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财务、税务、工商、社保等各类制度更为健全完善,电子化、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的完备,自然而然减少了很多可人为操作的裁量空间,扎根在此类漏洞上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在东部地区就相对较少。平心而论,贪污类和行受贿案件相比,前者书证更多,白纸黑字更为客观稳定,往往更容易侦办;后者则由于当事人心态、立场、阅历等因素的各不相同,容易导致口供的不稳定性,办案难度也有所增加,因此,行受贿案件类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旦口供配合录音录像指向同一犯罪事实,相关人员想要翻供就变得异常困难了。

这次我们侦办的案子是个结构比较简单的行受贿案件。

邓处长是一个大型工程公司的业务处副处长,手上有一块自由裁量权很大的业务,即负责下属外包劳务工程队的业务承包、队伍管理、工程结算审核等。这些外包劳务工程队依附在这个大型工程公司旗下,是否有业务、业务油水的多寡、业务款结算是否及时等都得仰仗邓处长。所以,这些工程队的老板、包工头为了获得邓处长的关照,千方百计对其大献殷勤。而邓处长是个爱好广泛的人,喜欢泡澡、打牌,省去了老板们费时费力去揣摩邓处长兴趣爱好的功夫。所以,邓处长每次都是一呼百应,总有人愿意为他的消费买单,为他打牌“点炮”的人比比皆是,“邓常胜”便是他的外号之一。

沈老板是个新近加入该工程公司旗下的工程队老板,由于自己根基浅,和邓处长也没什么交情,业务开展得很不顺利。沈老板也不是不想拍邓处长的马屁,可是邓处长的“马屁上已经叮满了苍蝇”,找不着机会。思量再三,沈老板决定另辟蹊径。

邓处长的妻子是另一个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员,沈老板通过层层关系和邓太太相识在麻将桌上,一来二往,两人逐渐熟络,沈老板顺势便成了邓家的“座上客”。沈老板还经常把自己的老婆也带到邓家一起打牌,在八面玲珑的沈太太的刻意阿谀下,沈太太和邓太太成了“闺蜜好友”,两对夫妻也经常一起打牌。在前前后后输了好几万元后的一年春节,沈老板沈太太来邓家拜年时,留下三万元红包作为过节费,邓处长略作推辞便收下了,沈老板便知道这下“有戏”。之后每逢过年过节,沈老板都会在邓家的储藏室、卧室或者卫生间放上一扎现金,少则一万、两万元,多则五万、八万元。邓太太也一直在邓处长耳边吹枕边风,夸赞沈老板为人真诚、知恩图报、做事靠谱,让邓处长多多照顾沈老板的生意。在邓处长的刻意照顾下,沈老板的生意自然顺风顺水,如日中天。

可惜好景不长,这几年全市工程项目数量锐减,利润也不如以前丰厚,僧多粥少,于是便有人犯“红眼病”。我在办案中发现一个规律,即行业的“发案周期”。就是一个行业或者产业,在发展期和成熟期,前景明朗、利润丰厚,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同时享受着行业红利,对于行业内或者企业内的一些不公平、不健康的现状,往往会装聋作哑,刻意忽视,避免因为小的变化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共同默认遵循一些“潜规则”和分享“内部福利”。而一旦整个行业进入衰退期,各类企业利润明显减少,企业间的不平等或者行业里面的潜规则就容易成为矛盾的集聚点。

这一概念在职务犯罪案发规律中的反映就是,当一个行业发展较为顺利的时候,各个企业只顾和竞争对手“厮杀”,从业务中谋利赚钱,不太会故意将行业内的不健康因素或企业内部的腐败现象向外界暴露,有时甚至会纵容乃至鼓励自己的员工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去争取利润。而当一个行业发展进入瓶颈或者受到外部因素冲击后,行业内部矛盾就容易被激化,更多负面信息便会暴露在阳光下。相应地,各类举报信的数量也会明显增多,而且较大部分都是业内人士的举报,可能是“打击报复”,也可能是一种恶意竞争,其中不仅有行业内部不同企业间的举报,也有一些同企业内,不同人员互相之间的“狗咬狗”,这类举报往往又准又狠,成案率极高。

由于近几年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景气,不少工程队老板都因为业务量锐减而向邓处长求助,爱莫能助的邓处长只得对外一律谢客。当这些老板发现,在这样的冷淡行情下,沈老板的工程队还是忙得热火朝天,心里自然不平衡起来,终于有一天,一封举报信寄到了我们检察院。

由于举报信里对沈老板、邓处长之间的关系、行受贿情况、业务往来情况都介绍得相当具体,我们心里的底气很足,稍作初查后,便将沈老板、邓处长先行请到讯问室,随后将沈太太、邓太太也请到询问室,分别了解情况。这种集团作战是我们的拿手招数,也是常用招数。把几个人同时扣着,互相交叉审讯,交流印证,很容易辨别供述的真伪。

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这四人似乎早有预料,事先已经进行串供,对于工程项目业务往来、是否有行受贿行为等事项,都是同样的回答,形成了统一战线。沈老板辩称和邓处长是多年好友,一些钱款往来都是正常的牌桌输赢,并不是贿赂款。而邓太太的辩解更让人惊奇,她自称和沈老板私底下保持着秘密情人关系,那些存在她账户里面的钱款都是沈老板给她的精神补偿费,而沈老板也是这么承认的。这样将行贿受贿辩解成情人交往的也真是我们多年少见,科里把此事当作笑话调侃之余,也希望能把这个案子查个水落石出,若是被这样诡辩避罪,我们自己都觉得丢人。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人。很多犯罪分子都有一种自以为是的幻觉,以为自己找到了表面周全的好借口,就一定能隐藏真相,逃避处罚。但是,法律并不像很多人想象中那么刻板、单一,它是在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只是表现的形态比较多样,有时是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基本法津的修正,有时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有时是通过内部的办案规定,还有就是各局侦查人员不断提升、不断传承、不断进步的查案水平、查案手段和办案经验。

北宋苏轼所著的《苏轼文集·策断二》中有云:“恃大而不戒,则轻战而屡败;知小而自畏,则深谋而必克。”轻视侦查人员,导致的后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侦查人员并不担心犯罪嫌疑人找借口,我们实在是见到过太多形形色色的借口了,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这是人之常情,但面对应承担的责任,使用怎样的借口,也是需要智慧和态度的,要和侦查员斗,还是得选一些好借口。

面对沈、邓四人的诸般说辞,朱副科长和许组长铆足了全力,给我们这些年轻侦查员上了一课。

首先,许组长向沈老板出示了两份文件,2005年“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在沈老板面前背诵了相关法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我们这些年轻侦查员现在越来越习惯于使用电子笔录,各类法条、规定可以直接复制粘贴,还愿意一字一句背出法条的已经不多了,提笔忘字的情况更是常见。而许组长他们这些比较传统的人,写得一手好字,对于各类法条、司法解释如数家珍,说背就背。邓处长和沈老板被他们的气场压着,脸色都变了。

对于沈老板和邓太太的花边故事,朱副科长来了场各个击破的心理战。朱副科长首先提审沈老板,他先耐心地听沈老板讲述多年以来他和邓太太的“爱情故事”,然后根据他的表述问了他几个问题。

“你和邓太太这么好,是哪天第一次开房的?”

“哦,记不得了,那么最近一次开房是什么时候?”

“哦,小丁,去查一下开房记录。”

“哦,你记错了,是在你的家里啊?”

“那她是怎么过来的?开车,还是打车,还是你来接的?没事,我过会儿会去问她的。”

“哦,这个也记不清了啊?哦,别紧张,我们随便聊聊。”

“邓太太身体上有什么特别特征啊,有没有痣或斑啊?”

“哦,这个也记不清了,那么多年,那么多次,那么熟悉了,这个都不记得啊?”

“那邓太太是顺产还是剖腹产的啊?”

“剖腹产啊,那么她是顺刀还是竖刀啊?”朱副科长一边问,一边还在比画。

刑事心理学上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人说了一个谎,为了圆谎,就需要编造更多的谎言,而细节则是最难编造的部分。所以,除非一个人说的是真话,或者自己从心底里完全听信了别人的谎言,否则,在之后不断编造的新谎言中,一定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越答越错,越错越多,自然而然,最初的谎言就不攻自破了。

看着沈老板手足无措的样子,朱副科长压上最后一根稻草:“这几个问题,你好像都记不太清了啊,没事,你好好回忆啊,下次我们再来问你,我下午就去女监找邓太太,我也会问她的,到时候你身上有几块肉,记得也数一数啊!”末了又补上一句:“对了,到时候谁先说,就给谁自首哦,另一个就算是编造借口,抗拒调查!”

攻破了沈老板,我们下午去提审邓太太。邓太太尽管知晓我们已经否定了“奸情说”,但还是坚持自己的说辞,油盐不进。这时候朱副科长又拿出了“撒手锏”。我们在对邓处长进行外围初查时,曾调取了他近几年的宾馆住宿记录,朱副科长借此机会也向邓太太进行一一“核实”,邓太太随后来了个180度的转变,对我们的取证工作高度“配合”并主动指认邓处长的犯罪事实……

事实证明,借口如浮萍,在真相和法律面前往往是无力的,因为无论如何串供,都不可能一点漏洞都没有,假的终究是假的,一旦被揭穿,反而容易落一个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认定。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是毫无漏洞的,但法律也不像是很多人臆想的那么千疮百孔、漏洞百出,对法律和办案人员的轻视,就是对自己最大的不负责任。

最终沈老板、邓处长分别被以行贿罪、受贿罪定罪入刑。邓太太被以受贿罪共犯定罪,被判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