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1.2.1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1.配电室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品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0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0m。

4)配电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0m。

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0m,并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拦隔离,遮拦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1-1规定。

表1-1 母线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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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器火灾的灭火器。

11)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5)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表、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7)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9)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2.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1)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5.3.1条要求。

(5)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1)交流电压表。

2)交流电流表。

3)有功功率表。

4)电度表。

5)功率因数表。

6)频率表。

7)直流电流表。

(6)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