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鼓励出口的措施

一、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的含义与特点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给予本国出口企业一定的资金信贷支持,鼓励并帮助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金融政策措施。出口信贷往往由国家银行来提供担保,贷款期限较长而利率不高,能够有效解决出口企业的融资困难,并为企业抓住国际机遇、适应国际竞争及创造国际绩效提供有力的帮助。出口信贷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出口信贷产品的优势非常明显。特别是当一国企业需要向国外长期出口某种商品或一次性卖出金额巨大的机器设备或生产资料时,出口信贷就能为企业提供较长时期的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从而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设备短缺等现实问题。其二,出口信贷还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国际性特征。一国银行既可以向本国出口商提供融资贷款,也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外国进口商提供资金服务,其国际信贷属性十分明显。其三,出口信贷还体现了一定的金融合作性。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信贷常常与国际保险、国际保理等合作开展业务,这样继保证了银行的贷款安全,也加强了国际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除此之外,出口信贷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类货物的出口,而政府在出口信贷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二)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一方面,出口信贷按照期限的不同可以分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三种。其一,短期信贷(Short-term Export Credit)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出口信贷。这类贷款主要用于促进对原材料、消费品及小型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其二,中期信贷(Medium-term export credit)是指贷款期限介于一年到五年的出口信贷。这类贷款主要用于鼓励生产周期在五年以内的商品的出口,比如中型船舶、列车、机械及小型飞机等。其三,长期信贷(Long-term Export Credit)是指贷款期限超过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出口信贷。这类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生产或使用周期特别长的商品,比如大型船舶、采矿设备及汽车生产线、家电生产线等。

另一方面,出口信贷按照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其一,卖方信贷(Supplier Credit)是指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在微观企业层面,卖方信贷主要被应用于出口商对外销售大中型机器设备的业务中,由于这类商品价值量较大、生产周期较长,因而对进出口商双方的资金压力都比较大。为了周转资金,进出口商通常就会选择赊销或延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卖方信贷正好满足了这类要求,以先提供贷款促成国际贸易、后偿还贷款完成货款支付的方式,既调动了外国进口商的签约积极性,还保障了本国出口商的生产可行性。在宏观政策层面,卖方信贷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具有明显的政府支持背景。国家可以通过向特定企业提供具有优惠利率的卖方信贷,鼓励和发展国内重要产业或新兴产业,使信贷政策成为贯彻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及金融财政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我国为例,中国进出口银行就是一家向贸易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其主要卖方信贷产品包括六类,分别是设备出口贷款、船舶出口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贷款、一般机电产品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这家银行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卖方信贷也存在一定问题,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入了银行,使得贷款形式的贸易货款增加了利息和手续费等成本,从而提高了出口商的对外报价金额。此项成本将最终由进口商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优势,对其出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其二,买方信贷(Buyer Credit)是指出口国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外国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将贷款作为贸易货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而进口商将按照贷款协议分期偿还银行贷款及相应利息。实际上,买方信贷属于资本输出的一种类型,从短期来分析,等额的贷款仅仅对应着等额的出口商品,但从中长期来分析,资本输出的影响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放大,特别是在外国企业偿还贷款和使用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金融、贸易的外部性效益会逐渐显现,从而为出口国带来更大的贸易利益。概括起来,买方信贷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利于进口商融资融物。买方信贷是直接贷款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不仅可以使进口商及时获得贸易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利息优惠、还款压力可控。其次,有利于出口商安全收汇。由于买方信贷以现汇形式支付给出口方,且一切贷款手续由进口方向银行办理,因而对于出口方而言,不仅货价计算与融资程序都更为简单,较大金额的货款回收也更为快捷、更为安全。再次,有利于银行开展业务。买方信贷将本国银行同外国企业或银行相联系,将本国金融业务扩展为了国际金融业务。这不仅为本国银行经营海外业务创造了机会,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本国银行的收入来源。可见,买方信贷是一种涉及进口商、出口商、本国银行及外国银行等多方当事人的金融产品,并在大额国际贸易中受到各方当事人的欢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同属出口信贷的范畴,但是二者在借款人、担保方、付款方式、风险管理、财务影响及政策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具体业务中一定要正确使用。

二、政府补贴

(一)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es)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时的资助、补助或津贴。出口补贴的目的是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数量,其原理是通过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来增强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首先,按照补贴的作用原理,出口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政府直接给予出口商的无偿的现金补贴,例如财政拨款、优惠收购价格等。间接补贴则是政府通过一些政策工具变相向出口商让渡的财政收入,例如税收减免、优惠利息贷款等。出口补贴的初衷是弥补企业因国际市场价格较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实际上更多地成了一种调动企业出口积极性的优惠或奖励。因此,出口补贴相当于人为地增加了出口企业的利润,使其产品相比于国外同类产品更具价格优势。

其次,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出口补贴可以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以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禁止使用的补贴又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政府对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在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的各种补贴措施。这类补贴直接扭曲国际贸易,最易造成贸易摩擦,对世界经济的不利影响也最为突出,因此被WTO禁止。可以申诉的补贴又被称为“黄色补贴”,是指一国政府可以使用,但外国政府也可以提出反对申诉的补贴措施。在WTO框架下,绝大多数政府补贴是被禁止使用的,但在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过程中还保留了一些诸如价格补贴、投入品补贴及贷款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一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贸易损失,其他国家就可以提出反对或采取反制措施。不可申诉的补贴又被称为“绿色补贴”,是指一国政府可以使用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的补贴措施。这类补贴带有一定的照顾、帮扶或援助意义,一般不能被诉诸争端解决。

最后,按照补贴的具体形式,出口补贴可以分为亏损补贴、税收补贴、资源补贴及金融补贴等。

亏损补贴也叫外贸企业亏损补贴,是指当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亏损时,政府向其发放的财政补贴,一般又可进一步分为进口亏损补贴和出口亏损补贴。前者是指当外贸企业从国际市场上以较高价格进口商品,再在国内市场上以较低价格销售商品时,由此产生的价格损失由政府补贴。后者则是指当外贸企业从国内市场上以较高价格购进商品,再在国际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出口商品,由此产生的价格损失由政府补贴。由于亏损补贴解决了外贸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后顾之忧,因而能够很好地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使其在外贸洽商环节更加自信。然而,政府保底的“无风险”措施也有可能引发“只讲成交、不讲获利”的低价竞争,从而使本国的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

税收补贴也被称为税收优惠,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减少、免除或返还某些税款的优惠政策措施。税收优惠不仅涉及进口关税,还可包含营业税、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由于税收补贴在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出口商品的经济成本、激发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主动性等方面效果显著,因而被各国政府所广泛采用。例如,我国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宣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电商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政策,这将有力地促进相关企业发展国际贸易。

资源补贴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在资源方面的优惠、补贴等支持措施。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各种原材料、能源及土地等资源,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法令、政策,给予从事外贸行业的生产企业一定的资源价格补贴,使其能够凭借较低的生产成本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例如,廉价的土地租金、优惠的水电费用等。

金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出口企业金融领域的各项优惠、补贴措施,主要涉及了贷款、保险、外汇及信托方面的支持措施。这些措施大多是通过类似中国进出口银行这样的政策性银行来完成的。在商业贷款方面,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了具有优惠利率的贷款,从而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了帮助。在担保和保险方面,银行为企业提供国家信用担保或出口信用保险,从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外贸竞争力。在外汇方面,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优惠的外汇汇率,从而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本币收入增加、外币支出减少。在信托方面,银行还可为企业提供国际信托业务服务,从而更好地开展大型机器设备的跨国融资租赁业务。

(二)生产补贴

生产补贴(Production Subsidy)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商品的生产环节给予的资助、补助或津贴。生产补贴的提供者是政府,属于国民收入转移支付的一种类型,由于其作用相当于反向征收的财政税收,因而也被称为“负生产税”。生产补贴的作用范围较广,可以涉及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技术研发、产品生产、组织销售到国际贸易都可以进行补贴。生产补贴的目的是发展生产,政府的无偿投入能够帮助企业扩大产量、提高质量并降低成本,从而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当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府希望鼓励出口的政策目标。与出口补贴类似,生产补贴的形式也包括财政拨款、贷款优惠、税收减免及资源补贴等各种直接或间接措施。所不同的是,生产补贴着眼于较长时期的产业扶持,并很少专门针对外贸企业,因此,这类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支持效果并没有出口补贴那么明显。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是指当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时,政府将已征收的国内税与进口税返还出口商的一种政策措施。这一措施运用了税收工具,采用了先征后退的方法,达到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出口的政策效果,其作用相当于一种外贸补贴措施。出口退税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返还已纳国内税,如果出口商品并没有在国内销售,销往国外后必然会被重复征税,所以应当在其出口时退还诸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国内税。其二是返还已纳进口税,如果出口商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从外国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而这些进口材料最终并没有用于国内消费,则还需要在商品出口时退还这部分进口材料的进口关税。正是由于出口退税措施立足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因而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和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措施的效果一般受限于政府的财政状况、退税环节的工作效率及退税利益的分配方式等因素,各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曾经甚至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他们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诈骗出口退税来非法获利。常见的欺诈手段就有伪造单据类的假报出口、租借货物类的假报出口、空车空船类的假报出口、以次充好或以少报多类的假报出口、内外勾结类的假报出口等。因此,各国在鼓励出口退税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经营监管,确保相应政策的有效性。

四、商品倾销

(一)商品倾销的内涵

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一国政府支持国内企业在国外市场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方式大量销售本国产品。正常市场价格以出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为参照,过低的出口价格有违常理,必有原因。在历史上,倾销曾经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时常使用的不平衡贸易手段,被用来打击、限制和扼杀发展中国家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今,商品倾销仍然存在,但性质与作用却有了很大变化。

通常,出现倾销有这样几种原因。其一,以低价手段来打击国外竞争对手,使产品能够迅速开拓海外市场;其二,以低价手段来扩大海外市场范围,使产品销售形成网络并走向垄断;其三,以低价手段来转嫁危机,使积压滞销的产品能够迅速被国际市场消费。可见,倾销已成为一国政府用来鼓励出口、扩大出口的一种政策手段。

对于一国是否对另一国构成商品倾销,有三条主要判断依据。其一,出口商品的价格或价值是否低于正常值,通常以其国内价格来比较;其二,出口低价商品是否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包括重大损害、重大威胁和重大阻碍三种情况;其三,低价商品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有无关联,需要确定二者的先后顺序和因果联系。

对于某一厂商能否实施商品倾销策略,也有三项基本条件。其一,出口厂商所在行业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因为只有具有垄断能力的厂商才能决定价格的高低;其二,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相对隔离,使得国内消费者不能从国外市场买回具有更低价格的商品;其三,出口厂商的国内市场需求弹性要比国外市场需求弹性更小,从而使降价策略能够在国内需求量稳定的前提下快速扩大外国需求量。可见,商品倾销并非简单地对商品实施降价出口,构成倾销和实施倾销都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二)商品倾销的分类

按照时间或目的的不同,商品倾销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又被称为季节性或偶然性倾销,是一种出口企业为了消化积压商品、获取流动资金或者调整生产方向等,在消费淡季或短时间内向国外市场大量低价出售某种商品的倾销策略。这类倾销的影响力是暂时的,对产业的损害度也不高,外国消费者还可从低价中获益,所以基本上属于一种正常的商业现象。

第二,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也被称为掠夺性倾销,是一种出口企业为了打垮外国竞争对手、垄断外国市场或掠夺外国商业资源等,在一段时间内向国外市场以极低的价格大量出售某种商品的倾销策略。这类倾销商品的价格甚至可以低于生产成本,从而使外国厂商因无法应对而被迫退出市场。当出口厂商完全取得在外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后,再通过不断提高商品的价格来获得持续的超额垄断利润。在间歇性倾销策略下,虽然出口企业以短期亏损赢得了长期获利,但是这种策略对于进口国的产业伤害是严重的和长期的。世界各国大多反对这类倾销,认为这是一种“损人利己”的政策,并常常采用反倾销措施来加以应对。

第三,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被称为长期倾销,是一种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的规模、消化过剩的生产能力或提高出口创汇的金额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向国外市场大量低价出售某种商品的倾销策略。长期向外国倾销商品是具有很大难度的,因为绝大多数企业都不可能长期亏损。因此,开展持续性倾销的出口商要么能够获得持续的外来补贴,要么必须保证出口商品的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由此可见,这类倾销的掠夺性不高,外国消费者也可从低价商品中长期获益。从促进外国厂商跟随着降低成本的角度分析,这类倾销甚至对激发良性的国际竞争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贸易中,商品倾销的实际效果并不确定。特别是当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出口企业很有可能出现利润锐减甚至亏损的不利情况。这时,就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其他措施来弥补亏损、稳定价格并支持企业继续出口。

五、外贸服务

政府在一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制定政策和监督管理等宏观作用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向出口商提供各种具体的服务,从微观层面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企业的对外贸易。在服务领域,世界各国差异很大,各国都会根据本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一系列针对性更强、促进效果更明显且更受企业欢迎的服务措施。归纳起来,常见的服务措施主要有这些类型。其一,改革外贸管理机构,消除重复的、落后的和意义不大的工作环节,从而简化办事流程并提高通关效率。其二,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既可以从事国际贸易问题研究,为制定外贸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也可以指导企业具体开展对外贸易,例如向出口企业提供及时的国际贸易信息。其三,组织不同层次的评优评奖活动,通过树立外贸中的典型个人或企业,向各行业、各地区的不同企业推广有价值的外贸经验。其四,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进出口商品博览会、展销会,或组织国内外企业家代表团开展互访,从而促进国内外厂商的交流、合作并达成贸易合同。其五,协调国内的保险、银行及运输等关系方,为外贸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条龙”服务。总之,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差异化的政府服务能够很好地解决外贸企业的具体问题,并逐渐成为一种受到各国重视的鼓励出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