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产权

2.1.1 产权的含义

1.马克思的产权观

产权研究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财产权利的起源及其性质的讨论,只不过这时的讨论是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的。从经济学的视角讨论产权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

马克思对产权理论的贡献近年来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经济学家的认可。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教授S.平乔维奇(Svetozar Pejovich, 1990)认为在马克思之前,产权的重要性已经凸显且被一些社会主义者所承认,但第一次提出产权理论的是马克思斯维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3.。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1981)也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在产权领域中的重要贡献。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 1981)认为,“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之所以是目前对长期变革最有力的论述,恰好是因为它将新古典框架舍弃的全部要素都包括在内:制度、所有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所强调的所有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现存所有权体系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发展的观点,堪称一项重大的贡献。”(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61-68.)国内学者程启智、朱旗(1992)程启智、朱旗.关于马克思产权理论若干问题的研究 [J].财经研究,1992(3): 27-31.、于鸿君(1996)于鸿君.产权与产权的起源——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比较研究 [J].马克思主义研究,1996(6): 57-64、80.、吴易风(1997)吴易风.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J].中国社会科学,2007(2): 4-18.、林岗、张宇(2000)林岗,张宇.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J].中国社会科学,2000(1): 134-145.、曹钢(2002)曹钢.产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与西方产权经济学在中国改革中的价值 [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3): 6.、武建奇(2007)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以阶级人假设为前提以劳动者产权为核心 [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等也先后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做了大量研究。

在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产权(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s of property)的概念先后出现了190多次吴易风经研究发现,在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很多可以译为财产权或产权的英文词组:property rights、the rights of property等;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这些词组一般译为财产关系、财产权、产权;经检索,这三个译名出现的次数分别为:财产关系74次;财产,42次;产权77次。(吴易风.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J].中国社会科学,2007(2): 4.),这说明,产权问题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十分重要的范畴。尽管马克思没有对产权做出明确定义,但我们仍可以从其产权思想中发现他对产权含义的理解。马克思认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还认为,“产权(the right of property)在资本方面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产品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产权(the right of property),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这些重要论述至少蕴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易;第二,产权是一种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第三,产权关系反映经济关系,并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第四,产权是一种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在资本主义(或者说资本主导的社会)生产关系下,就是一种资本关系,谁拥有产权也就拥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即剩余分配权。这四层含义事实上就是马克思对产权含义的经典表述,这些思想很多都被当代西方和中国产权经济学家所继承。

2.西方学者对产权的定义

把产权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缘起于20世纪3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 H. Coase),因此科斯被誉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奠基人。科斯是这样给产权下定义的,他说,“就我看来,产权是指一种权利经济学消息报社.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 191-192.。”在科斯看来,只要能给产权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任何权利都可以成为产权。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列举了很多典型案例说明这个观点。

以他对“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Sturges v. Bridgman)威格莫尔街有一糖果制造商,邻居为一家诊所。在头8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糖果制造商炉灶处造了一间新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医生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的分析为例,他说,如果法院判决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噪音干扰的权利,如果糖果制造商要继续进行生产,且允许这种产权可以进行交易,糖果制造商就要向医生支付一笔赔偿,否则医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相反,如果法院判决糖果制造商具有生产糖果的任何权利,医生如果要想获得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就应向糖果制造商付费,以让糖果制造商放弃使用这种制造噪音的机器。如果糖果制造商生产的噪音没有达到影响医生从业的程度,即使法院将生产权判给制造商,也不会出现产权和产权交易问题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 3(10): 8-10.

通过对科斯所列举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是什么让权利可以变为产权?首先是权利本身能产生收益,即权利本身具有价值。但这个收益并非一定是“你的”收益;要让这种收益变成“你的”,就必须由法律将这种权利赋予“你”。因此在科斯看来,产权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然也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其他人需要这种权利,就必须支付成本。当然前提是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是被允许交易的。因此,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在与其他人的互动中都必须遵守的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或承担不遵守这种规范的成本(Eirik G. Furubotn、Svetozar Pejovich, 1972)Eirik G Furubotn, Svetozar Pejovich.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theory: a survey of recent lit-erature [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1972, 10(10): 1139.

哈罗德·德姆塞兹(Harold Demsetz)、阿尔曼·阿尔奇安(A. A. Alchian)、巴泽尔等是继科斯之后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著名代表,他们对产权的定义也很有代表性。

德姆塞兹指出,产权在资源配置上的主要功能是使有益和有害的效应内部化,并且内部化所需要的是所有权,其中包括出售的权利Harold Demsetz. Towards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7, 57(5): 350.。因此产权的主要含义应是所有权。产权改革的核心应该是所有权的调整。巴泽尔也讲:“界定和再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产权方法的核心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0.。”物品“在所有权确定之前,它是没有价值的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9.。”W.尼科尔森的定义更为直接:“产权是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W.尼科尔森.微观经济学 [M]. 5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815.。”阿尔奇安认为,产权是“资源的个人使用权”Armen A Alchian.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J]. Il Politico, 1965, 30(4): 816-829.,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财物或转让财物,此时的资源就是所有者的私人财产。这里尽管用了“使用权”的表达,但“个人使用权”的内涵足以说明其事实上所有权的性质。

综上马克思的产权观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定义,笔者认为马克思和科斯、德姆塞兹、阿尔奇安、巴泽尔等当代西方主流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内涵的理解是一致的,都是指主体对某项财产拥有的自主占有和自由支配的权利,包括自主转让权和剩余分配权等。如果仅从产权思想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可以大胆假设当代西方主流产权经济学家继承了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但目前从这些学者的相关著作中的文献中没有发现这一思想渊源。

3.产权的两种主要类型:所有权与使用权

从产权的外延上看,国内很多学者都认同德姆塞兹、巴泽尔等对产权的定义,即把产权视同为所有权,如于光远、吴宣恭、程恩富等。于光远(1990)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拥有对某个客体的所有)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引自于光远为《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所作序言。参考:刘伟,平新乔.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2.。顺便说一下,刘伟等(1997)也认为于光远“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 [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18.。吴宣恭等(2000)认为,“产权与所有权译自同一个词Property Right,两者在内涵、起源、存在形式、功能、发展规律等方面相同,是同一个东西,只是习惯叫法不同”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10-11.。程恩富(2005)认为“广义的产权和广义的所有权在内涵上可以相等”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 [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235.

与上述学者不同的是,国内还有一些学者在马克思对产权内涵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刘诗白、杨继瑞、吴易风等。

我国社会主义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刘诗白(1988)认为,产权(Property Right)或财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财产使用权。他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由法律加以维护与硬化的人对财产的最高占有权,这是产权的最基本的含义。这种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最高的、排他的支配占有权,是主体独立意志的体现,具有这样所有权的财产属于主体独立意志的绝对财产。刘诗白(1988)认为财产使用权是指人对某种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即与所有权相区别的人对财产所拥有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内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刘诗白.论产权建构 [J].经济研究.1988(9): 51.。刘诗白还认为,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最高占有权是产权“原本的含义”,是一种“所有产权”;财产使用权即实际占有权是产权“扩大了的含义”,是一种“使用产权”刘诗白,产权的自主转让,1988年10月24日,武汉:全国高校“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录《经济改革与理论思考(1978—1988)》,第144页。。两者都属于产权范畴。

杨继瑞(1996)在《论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杨继瑞.论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创新 [J].城市开发,1996(3): 40-42.一文中将产权分为所有者产权(所有权)和使用者产权(使用权),认为使用者产权(使用权)是从所有者产权(所有权)中将部分权利独立出来的一项新的产权形式,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杨继瑞(2004)在《土地产权的若干问题思考》杨继瑞.土地产权的若干问题思考 [J].上海农村经济,2004(6): 18.一文中重申了这一观点。事实上杨继瑞提出的所有者产权与使用者产权就是指具有财产占有权和支配权性质即产权性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与刘诗白的“所有产权”与“使用产权”含义相当。吴易风、关雪凌(2010)也大体坚持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在权利统一而不分离的前提下,拥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拥有全部产权;在权利分离的前提下,拥有所有权意味着只拥有部分产权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90.。”

本人坚持刘诗白、杨继瑞等的观点,认为产权在外延上包括两种类型的产权,一是所有权性质的产权,二是使用权性质的产权。为了便于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以及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相契合,可以直接将所有权性质的产权简称所有权,将使用权性质的产权简称使用权。需要说明的是,仅仅字面意义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定就是产权。如有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但这个物却不能被所有权主体支配,不能进行市场交易,这样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与此相似的是,如果某人对某物拥有的使用权也仅仅是狭义上的使用权,而不具有使用期间的自由支配权包括交易权,这样的使用权也不是产权。这个问题在下文还会继续讨论。

2.1.2 现代产权的法权性质

在现代社会,产权的最高权威来自国家法律,因此现代产权是一种法权。

产权的排他性的形成过程就是产权的建立过程。但这种排他性的形成并非天然与法律存在必然联系。在法律产生以前或者不存在法律的部落中,产权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认:一是通过相互之间的约定俗成,换言之人们对一些经济物品的占有得到了彼此的承认并固化下来,彼此互不侵犯,这是人们相互妥协的结果;二是通过这个社会或部落的最高权威(人或组织)进行确认的,这个最高权威确认成员对现有物品的占有或将自己占有的物品分配给成员并依靠自己的权威为其提供保护,并收取一定的保护费用(贡赋)。但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国家取代了最高权威,法律取代了约定俗成和口头授权,从而使产权变成了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具备法律机器的国家,只有法律赋予的产权才具有最高程度的排他性,才具有最强的保障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今天国际社会中的产权问题与产权起源初期的人类社会的产权问题十分相似。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的产权主要依靠自身的实力进行建立和维护,而不是依靠国际组织、国际法进行建立和维护。一个国家依靠自身实力对某片大陆、某个海域、某个岛屿形成事实上的占有权后,不管其他国家是否承认,这片大陆、海域和这个岛屿就成了该国的财产,属于该国主权范畴之中的土地。

在现实生活中某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以下某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分配;二是从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或租赁,三是继承或他人(含国家)的赠予。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获得,其财产的权利及其有效的时空范围的界定最终来自国家法律或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交易租赁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非直接法定的私人之间契约界定的产权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法定产权,否则它将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受到非法禁止甚至惩罚,其产权效力和效率必将大打折扣。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将通过国家法律直接界定获取的产权称之为原始产权,而将从其他人手中获取的产权称之为非原始产权。当然原始产权也可能不是完全的产权,非原始产权也有可能是相对完全的产权。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种法定的产权,不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两者仅有具体权利在时间、空间、内容上的差异。在法律上不存在所有权优于使用权的问题,这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同一商品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都享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都是产权交易的平等主体,其合同约定的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2.1.3 产权的五个要素与三个维度

Y.巴泽尔讲,“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觉得莫测高深,甚至时而不知所云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从产权问题研究开始那一刻起,学者们都在从不同的角度对产权进行着不同的定义,因为这是产权问题研究的起点。但似乎没有一种定义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为什么会导致这一状况呢?不同的人总是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对产权的内涵某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取舍和界定,上文所引述的中外经典的产权定义同样如此。笔者认为,产权是主体对客体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拥有的排他性占有权和支配权。产权是个五面体,任何一个完整的产权都是由主体、客体、时间、空间和权利五个要素共同组成的,脱离了任何一个方面认识产权或定义产权都是不全面的。如图2-1所示。

图2-1 产权:五位一体

1.产权的主体

产权是特定所有者的产权。我们判断一个物是否具有或存在产权,首先看它是否有一个所有者,这个所有者就是产权的主体。

阿尔奇安认为,“产权对我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违背我的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因此说是 ‘我的’ 产权Armen A Alchian.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J]. Il Politico, 1965, 30(4): 816-829.。”这种对“‘我的’产权”的强调就是对产权主体的强调。在中国,刘诗白更是明确提出了“主体产权论”,意即产权是特定主体的产权,或者说产权必须有特定的主体,权、责、利才明确;并且刘诗白还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主体皆有产权,凡产权皆有所属”刘诗白.主体产权论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110.

产权主体的强调,就是强调是谁的产权和财产。产权主体关系财富分配,财富分配关系人的行为,从而影响资源配置。产权是主体对于财产客体的权利,产权的转让主要是产权主体的变更,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主体的排他性。如果一个产权同时拥有两个主体,就会存在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效力不高的结果。产权主体是现实产权制度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产权是人见之于物的权利,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产权的所有者即主体的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产权从主体的性质上可分为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指多个自然人的联合,例如家庭财产的产权就属于家庭多个成员共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与自然人都强调了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的独立性。从经济关系上讲,国家是最大的法人,国家拥有的产权是最大的法人产权。

如果产权的主体是单个的自然人或法人,则该产权为独有产权,为某人或某法人独有的产权;反之,如果产权的主体不是单个的自然人或单个的法人,而是多个自然人,或多个法人,或多个自然人和法人的联合,这样的产权就属于共有产权。但是共有产权和独有产权是相对的。例如,如果一个人结婚以前的财产通常表现为独有财产,结婚以后拥有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针对家庭内部而言,对于其他家庭而言,这里的共有财产又是该家庭的独有财产。对于一个企业也一样,在这个企业内部,财产可能属于多个人共有,但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这个企业就是该企业的独有财产。总之,独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也是相对于独有而言。这种共有和独有通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产权主体的个数来判别。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产权所有人可以分割和转让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共同共有的产权所有人不能分割和转让自己的财产。因此共有产权可以分为按份共有产权和共同共有产权。

西方学者一般将单个自然人产权和自然人按份共有的产权称之为私有产权或私人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而将自然人共同共有的产权称之为公有产权或公共产权(Public Property Rights)。可见,共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此同时,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如同共有产权和独有产权一样,也是相对的。例如,当几个自然人组成的家庭共有的财产在家庭之内是公有财产,但对于家庭之外其他经济主体而言,这种财产又是私人性质的。

阿尔奇安(1965)将私有产权的英文表达为Private Property Rights,其准确的翻译应该是私人产权;他对私人产权的界定是个人对财产拥有的排他性、自由使用的权利,不论这种财产是独立存在的还是和他人的财产组合在一起的。阿尔奇安认为,私人产权与公有产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私人产权的所有者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股份进行出售,并且获得这一股份也不需要购买其所有权;在其他人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要想获得一定的使用或收益权利是不可能的Armen A Alchian.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J]. Il Politico, 1965, 30(4): 816-829.。相反,公有产权就是这样一种产权,产权为多个人所共有,但是每一个人又没有将其中的一份卖给别人的权利;同时也难以阻止他人免费获得这种共有产权收益,即使能阻止成本可能很高,如一条开放式的道路或公园,如果要阻止必须修建围栏并收取门票。巴泽尔(1989)把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为某个人所拥有的称为私有产权,而把财产的所有权不为某个人所有的称之为公有产权,这就是巴泽尔所谓的所有权的“全拥有和不拥有”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96.

或许这样讲更为准确,在公有产权制度下的物品对于这个共同体而言其产权是明确的,是客观存在的,而对于这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而言,由于其不是产权的主体,因此其产权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这个财产是共同体的财产,而不是任何共同体成员的财产,共同体才对这个物品拥有产权,其成员则没有产权。公有产权只对外部成员具有排他性,在共同体内部不具有任何排他性。

2.产权的客体

“产权是指一种权利。经济学消息报社.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 191-192.”这是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奠基人科斯(R. H. Coase)对产权做出的最简单定义。但如果就这样简单地理解产权,必然造成产权概念的滥用。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经济物品。

产权是一种权利,但并非任何权利都是产权。产权的载体是物,是人对物品所拥有的产权,单纯的人所拥有的权利不能称之为产权,只能称之为人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是一种物权。同时并非所有的物都具有产权,而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经济物品所拥有的权利才能称之为产权,因为只有经济物品才能给其拥有者带来财产性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与物权又有区别。

由于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经济物品,因此对于产权的主体而言,产权的客体就是其自身的财产,只能为产权主体占有和支配的“私有”财产。因此我们也可以把产权理解为是主体对财产(Property)客体拥有的权利,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的简称。

产权的客体——经济物品即财产可能一种实物形态的财产,例如房屋、生产工具、生活用具、黄金、货币、股票及其各种有价证券等;也可能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财产,如商标、著作、设计等知识产权,某种物品如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某项服务如出租车、网吧等的特许经营权。总之,财产不仅是指房屋、货币等有形的东西,而且知识产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本身也可能是一种财产。人对实物形态的财产所具有的产权就是有形产权,对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所具有的产权就是无形产权。这种认识对于我们把握产权的本质、深化社会主义国家产权改革十分重要。

顺便提一下,当前法律上一般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这种划分不利于准确理解产权的完整内涵。

3.产权的权利

德姆塞兹(1967)指出,产权常常是附着于有形的商品或劳务的一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决定了被交换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Harold Demsetz. Towards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7, 57(5): 347.。柯武刚和史漫飞、P.阿贝尔和巴泽尔等也持同样观点。那么这一组权利中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呢?柯武刚、史漫飞认为,这些权利既能使所有者可以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等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又同时占有在这些资产使用和经营中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亏损)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12.。在英国学者P.阿贝尔(1990)眼里,产权具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剩余分配权以及财物的转让权、安全权等P.阿贝尔.劳动—资本合伙制: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 [M] //J.詹金斯,等.新的所有制形式、管理和就业 [M].伦敦:伦敦出版社,1990: 15.。巴泽尔讲,个人对资产的产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消费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二是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里,这一组权利主要是从属于产权主体自己意志的排他性的自由占有权和支配权。占有权是产权的基础性权利,没有占有关系就很难谈得上某物是某人的财产。正如马克思所讲:“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这种占有首先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即某人的占有意味着其他人的不占有或不能随意无偿占有;其次这种占有对于产权主体而言是自由的,即他可以选择不占有,而将占有权进行支配性让渡。占有是支配的前提。

支配权是产权的核心权利。仅仅拥有占有某物的权利,而不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某物的权利,只能说明此物是某人的物品,不能说明此物是某人的财产;与此同时,此人对某物仅仅拥有占有性的权利只能称之为该人对该物拥有物权,而不意味着该人对该物拥有产权。与此同时,支配权也是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一是使用权。这里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性质的使用权,而是一般的、狭义的使用权,即使用某项财产的权利。使用的基本方式有三种:消费性使用、生产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消费性使用是把财产本身作为产权主体自己消费的对象,如吃自己购买的食物,穿自己购买的衣服,住自己购买的房子,乘坐自己购买的汽车等等。这种使用权是一种最狭义的使用权。生产性使用是指产权主体把财产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实现产值增值,如购买食物、衣服、住房、汽车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种使用权常常被称之为生产经营权。或者说狭义的使用权主要是针对消费性财产而言,生产经营权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财产而言。但为了简化概念,我们把这些都称之为使用权,即广义的使用权(下文都用此义)。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物资,只要具有使用价值,不论是自己消费,还是作为生产经济物资,都要付出成本。

二是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处置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方式:出租、出售、抵押、继承等。出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财产的部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到期之后,财产的主人收回出租的使用权;出售就是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财产的所有权一次性、永久性转让,以获取产权价值;抵押就是按照一定的价值将财产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换取现金,到期偿付本金利息以后赎回财产,违约就直接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给抵押方;继承就是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将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无偿转让给被继承人。

三是剩余支配权。如果一种物品(包括无形之物)是属于某人的财产,这意味着此人可以排他性地支配这些物品的消费剩余、生产经营剩余以及交易所得。如果拥有这种权利,此人就是“老板”,否则就是“打工仔”。

4.产权的时间

所有的产权都存在时间范围,具体而言就是所有产权的权利都有一定的时间范围。

时间是一个有限时间点组成的无限集。因此,产权存在的时间可能是有限的一段时间,也可能是永远存在的。我们可以根据时间长度来建立产权,与此同时所有的产权必须设置时间范围。我们可以把永远存在的产权称之为永久产权,把仅在一段时期内存在的产权称之为限期产权。

我们可以对一个永久性产权或长期产权按照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分割,可以一分为二,也可以一分为多。一般而言,所有权就是一种永久性产权,具有产权性质的使用权就是一种限期性产权。

5.产权的空间

所有的产权都存在空间范围,或者说所有的产权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中存在。这里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产权的效力空间一般与产权初始界定的主体及其产权合同本身所约定的效力范围有关。如地方立法机关界定的产权一般只在本地具有效力,这种产权一般称之为地方产权;全国立法机关界定的产权的效力为全国,这种产权也可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有些产权有可能是通过国际法进行界定的、在全球范围内都有效的产权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国际法所界定的产权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不具有普遍和强制约束力,其产权效力相对不足。。又如航空、地面交通线路的经营权、旅游公司的旅游经营权等都设定了其经营范围。二是产权的客体本身就是一个实体,实体本身就是一个立体的空间,如土地、建筑物,它的产权也有一个空间范围。

产权也可以根据空间进行分割,不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对于某些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而言,可以将全国市场分割为若干区域市场;对于房屋、土地等有形财产而言,我们也可以根据面积甚至体积进行分割。很显然,对产权进行空间分割的基本条件是财产被分割以后仍然具有较为完整的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

补充一点,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支配权可能是永久时间的、无限空间的全部支配权,也可能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的部分支配权;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完全产权,将后者称之为不完全产权。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特定的主体对于一个特定的物所拥有的产权实际上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产权的时间,二是产权的空间,三是产权的支配性权利。换言之,产权由时间、空间和权利三个维度组成。如果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拥有所有时间、所有空间的所有支配性权利,我们就说此人对此物拥有完全产权;如果某人对某物所拥有的产权权利在时间、空间和权利上的任何一个维度上不完整,我们就认为此人对此物拥有不完全产权。但在现实中,产权或许从来都不是完全的或绝对的,它总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而让其中的某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说被删除。“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体系中,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 ‘他们’ 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