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与中国方案
- 张影强等
- 4023字
- 2020-08-26 15:22:09
三、中国推动建立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要积极利用网络大国优势,化挑战为机遇,积极推动“网络强国”战略实施。
(一)重要机遇
一是中国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实力日益增强。经过23年的发展,我国已是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首先,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指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占比达92.5%。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我国域名总数增至3698万个。中国国家域名“.CN”注册量达到1950万个(占中国域名总数的52.7%),年增长率达到19.2%,持续保持国内注册量最大的顶级域名。在应用方面,截至2016年2月,我国第三方应用商店分发规模超8000亿次,我国安卓应用市场规模实际已近谷歌全球市场的近五倍。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跃居全球第一,2015年我国手机网购用户规模已达2.7亿人,我国网络零售总额达3.3万亿元,仅阿里巴巴中国零售交易市场2016财年商品交易实时总额(GMV)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互联网海外上市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截至2015年底,我国拥有328家互联网相关上市企业,其中61家在美国上市,市值规模合计7.85万亿元,相当于当时中国股市总市值的25.6%。
二是数字经济与美国平分秋色。在全球信息化进入全面渗透、跨界融合、加速创新、引领发展新阶段的大背景下,中国数字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正在成为创新经济增长方式的强大动能。庞大的网民和手机用户群体,使得中国数字经济快速增长。2008年,中国网民数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网民第一大国。到2014年,形成了BAT(百度、阿里、腾讯)三大世界级巨头领衔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梯队,仅次于美国,而领先于其他国家,形成了全球网络空间事实上中美两强的基本格局。埃森哲公司2016年发布的《数字颠覆:增长倍增器》报告测算,2015年美国数字经济总量已经占GDP的33%,中国数字经济总量占GDP的10.5%。该报告同时预测,数字化程度的优化将在2020年使中国GDP增加3.7%,对应增加5270亿美元;而美国增加2.1%,即4210亿美元。目前,我国有3家企业进入全球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排名前10强,有10家企业进入前30强、5家ICT制造企业进入全球500强。
三是核心关键技术上取得较大进展。我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突破和掌握了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通信设备、集成电路、高性能计算、应用软件等领域科技进步取得了较大突破,数字程控交换、移动通信、数字集群通信、光通信等技术跨入世界先进行列。万亿次大规模计算机系统、国产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迈入国际前列,通用CPU等一批中、高端芯片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集成电路设计水平取得新突破。目前,以华为海思为代表的中国芯片厂商在主要技术指标上与国际主流厂商差距较小。2015年,华为手机芯片自给率从30%提升到70%。华为在2015年首次突破了1亿部手机出货量,中国第一,全球仅在三星、苹果之后,是增速最快的手机厂家。2016年8月16日,我国发射了首颗全球量子通信卫星,标志我国开始突破传统的互联网传输协议,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数据传输网络。
四是“斯诺登事件”唤起了全球网络主权意识。长期以来,互联网核心关键资源,包括根服务器、DNS和IP地址资源等,均由美国主导。国际社会对此一直非常不满,ICANN也因此一直饱受“合法性”质疑。2013年“斯诺登事件”使得全球互联网治理“两大阵营”力量发生改变,美欧主导的全球互联网治理阵营开始出现离心倾向,各国互联网治理权意识空前高涨,各欧洲国家纷纷提出要重塑全球互联网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核心利益;欧委会明确提出为确保网络安全,要力争分享互联网治理权。2013年10月,包括ICANN、IETF、互联网社会、万维网协会以及五大区域性互联网地址注册机构在内的重要互联网机构,联合发布声明,共同谴责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呼吁实现ICANN国际化。2016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下属国家电讯局(NTIA)将互联网域名系统(DNS)管理权正式移交ICANN,标志着互联网迈出走向全球共治的重要一步。
(二)面临的挑战
一是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当今的中国信息技术产品仍被外国的核心技术及跨国企业所支配。除华为等极少数公司外,中国信息技术公司尚处于产业链下游,并主要依赖于国内市场。智能手机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大部分都是源于国外厂商。移动终端操作系统也被谷歌安卓和苹果iOS控制。元器件市场几乎被外资垄断,少数国产领域陷入低端竞争。以屏幕为例,三星一家垄断,国产手机厂商在元器件上严重依赖国外的厂商,如乐视、锤子、华为、联想等受制于人,产品附加值很不高。
二是我国互联网企业“出海”面临不公待遇。2016年开始,我国互联网企业开始积极拓展全球市场。由于海外市场政治、政策、文化、市场风险、需求等与国内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必然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内容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互联网发展问题。在发达国家,信息保护非常严格。比如欧盟在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比大多数国家严厉。此外,我国互联网企业“出海”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外国政府的安全审查。比如中兴和华为就是因为国家安全等问题,被美国限制出口。小米因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连续被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进行审查。微信也因为客观的文化因素在美国的发展遇到了阻力。还有百度和奇虎360公司海外APP,也因为入口问题受到审查。此外,我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没有足够的话语权来保护我国互联网企业海外市场力量。
三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方案缺乏国际共鸣。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中国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被“孤立”,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中国主导的互联网治理理念被误解,认为要完全否定“多利益攸关方治理”,而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这很难在国际上取得共识。中国应旗帜鲜明地提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中国模式,对互联网治理应坚持在国家网络主权的前提下,同意“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原则,主张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社群团队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方式。在这一模式下,强调数据保护、网络主权,支持我国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治理,通过企业力量来逐渐影响全球网络治理规则。要在全球话语体系下,更有策略地讲好“中国方案”,原则上不搞与全球大多数国家提倡的不一样方案,可以更加“灵活、务实、多元”地利用好规则,将政府的位置往后撤一撤,并更有力地支持有共同利益国家、民间团体、专业技术人才、国际组织来表达“中国方案”。
四是数据跨境传输挑战了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高性能计算突破和云计算基础设施的普及,数据的产生、存储、处理和使用已经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限制,互联网数据流动已经实现了全球同步,几乎没有时间延滞。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创造者、接收者和使用者,信息发送地、输送地及目的地,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地,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国籍及经营所在地等由于信息传输的同步,导致数据不同利益主体交互重叠,甚至产生冲突。比如美国谷歌、亚马逊、苹果公司、IBM和中国阿里、百度等互联网公司产生的业务数据来自全球各地,对于公司存储数据属于哪个公司或哪个国家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信息创造者、接收者和使用者不同,数据信息将受多个不同国家法律所管辖,各国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又不尽相同,这就导致数据主权纠纷频发。比如在中国使用的苹果手机,用户产生的数据已经和苹果公司在美国的服务器实现了同步,在中国设置物理服务器的限制已经失去了效用。数据传输的跨国界,挑战了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带来了复杂的权责关系。此外,国际社会并未对各国的数据主权管控范围进行划定,数据主权在国际法的制定方面尚处空白,各国基于理性自保的需求,积极加强本国数据的管控和本国国民在他国数据的主权,这必然导致主权交叉重复的管辖状况。
五是西方国家提倡“网络自由”,对网络主权不予承认。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网络自由”之名,大肆输出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极大冲击。由于互联网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都掌握在美国或美国企业手里,美国对互联网拥有实际的支配权。美国主导的“网络自由”实际上就是网络霸权,利用不对等的互联网影响力对别的国家数据主权肆意侵犯。但实际上,美国所谓的“网络自由”也是执行“双重标准”,对涉及自身利益时宣誓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而实际上则是通过“网络自由”的口号实现对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全方位渗透,谋求不正当利益。
六是全球各国网络主权保护能力差异较大。从信息通信技术实力、产业竞争力和信息基础设施角度来看,全球在互联网世界可以划分为三类,即网络殖民国家、网络主权国家和网络霸权国家。美国由于控制互联网产业的核心芯片、基础元器件、互联网关键资源,属于唯一的互联网霸权国家。而俄罗斯、日本、韩国、英国、德国等国,由于有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和较强的信息通信技术实力,有较强能力保护互联网主权;大部分国家受制于互联网技术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基础设施较大等因素,属于互联网被殖民的对象。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时性、全球性,使得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民族文化在互联网领域存在冲突与矛盾,突出表现就是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比如在语言上,由于网络语言是被高度技术化的数字语言,“美国信息交换标准代码”(ASCII)是当前被公认的互联网通用代码,以英语为载体的美国文化形成了事实上的互联网语言文化霸权,这就使其他国家很难在数据主权方面形成合力。在数据保护方面,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欧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是开始实施较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有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法规,包括1995年通过的《数据保护指令》、2002年的《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2009年的《欧洲Cookie指令》和2015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形成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数据保护制度。广大非洲国家,由于互联网起步较晚、基础设施较落后,互联网数据保护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