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政府对设立中日共同委员的异议

中国驻东京特命全权公使汪凤藻,根据本国政府的训令,于光绪二十年五月十八日,即我国明治二十七(1894)年六月二十一日,带着公文来回复我国的提案。他提出了不能同意我国提案的三条理由:第一,朝鲜的内乱已经平定,如今中国军队已不必代替朝鲜政府去剿伐叛乱,在此之际,已没有日中两国相互合作来对此加以镇压的必要;第二,日本政府对朝鲜的善后之策虽然用意是好的,但朝鲜的改革应由朝鲜自己来进行,连中国也对其内政不加干涉,日本原本就认同朝鲜是一个自主的国家,并无干涉其内政的权利;第三,事变平定之后各自将撤回本国的军队,这是《天津条约》所规定的,此时互相撤兵,就更无需讨论了。基于上述的理由,拒绝日方的提案。这一答复的要旨,乃出自李鸿章的意见,再由李通过总理衙门指示汪凤藻的,这一点几乎已无需怀疑了。然而,第一点说到朝鲜的内乱已经平定,这时只是表面上的现象,朝鲜国内尚未恢复安宁,因此不清楚这一点是否是他们的真意。如果他们认定朝鲜的内乱已经平定的话,第三点说到的依据《天津条约》的规定日中两国互相从朝鲜撤兵的意见,从理论上来说即便没有矛盾,但依我国政府所见,如果不是从源头上彻底革除朝鲜内乱内在的祸因,就无法获得彻底的安心,因此,如果只是满足于一时粉饰性的太平,就无法断定将来没有危险的形势出现。在没有解决两国政府的意见分歧之前,应设法提出另外一个彼此没有歧义的方案,第二点提出的朝鲜的改革应有朝鲜自己来实行,这只是一个动听的托词,中国借此来逃避责任。不仅如此,答复文中表述中国尚且不干涉内政,“尚且”一词就表现了中国居高一步的态度,认为日本既然已承认朝鲜是一个自主的国家,当然就没有干涉朝鲜内政的权利。狠狠地压制我国权利的,正说明了中国政府,特别是李鸿章未能去掉平素居高临下的傲态。这时如果还不能明白日本政府已下定了最后的决心,依然还沉迷在当初的妄想迷梦之中,以为如此的大事靠几句空虚的大话就能解决的话,就足见其认识的愚昧了。原本在处理朝鲜问题时,他们都从朝鲜乃是自己的属邦这一基本观念出发,觉得自己占据了头等重要的地位,不许其他国家与自己并驾齐驱,他们热衷于维持这样的旧有格局。今天突然要由日中两国军队联合起来共同平定朝鲜的内乱,或者要由日中两国派出共同的委员会来制定该国的善后之策,简而言之,就是当他们见到日中两国在朝鲜将拥有平等的权利的提案时,暂且不说这一提案是否合理,光是要他们认同这一现实,他们也碍难听从。因此,我从一开始就预料到中国政府十有八九不会同意我方的提案。事实果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