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新叙事: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分析
- 姚洋 席天扬主编
- 1876字
- 2021-03-25 07:43:58
二、党的宪法地位
在西方民主制中,国家和政党是分离的。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政府职位,政党一旦掌权就受到宪法的制约。西方流行的“民主叙事”将这些标准推广到对其他政体的评价中,认为只有当执政者获得民众选举认可之后,才可能成为合法的执政者。从这个叙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政体就失去了正当性。但是,这个叙事是基于西方民主制构建的,排除了存在其他正当政体的可能性。政治治理的目标是良治和保障公民自由,西方民主制不一定是实现这个目标唯一可行的政体。如果放松“民主叙事”的条件,如官员必须由选举产生,那么,正当政体的范围就可能扩大。一个政体如果拥有公民认可的治理模式,也可以是正当的。比如,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可以是正当的,只要公民通过自由的方式或者历史先例认可这一政体。本章的目的之一,就是论证中国共产党体制具有一个正当政体应当拥有的多个特征。本节将围绕中国的宪法架构展开讨论,着重解释党与国家的关系;下一节将探讨官员的选拔及其标准问题。
与西方民主制不同,在中国的政体中,中国共产党不是和国家分离的政治组织,而是混合体制的一部分。西方学者把中国的体制称为“党国体制”,但党国体制并非中国共产党首创,它可以追溯到孙中山按照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对国民党进行重组的时期。清政府被推翻之后,民国照搬了西方民主制的法律框架。但是,当时的中国很快就出现了军阀割据的局面,政党政治在军阀的武力面前脆弱不堪。孙中山意识到和平的政党政治的软弱性,决心借鉴布尔什维克模式,重建国民党。他的重要一步就是组建了一支属于国民党的军队。在随后的北伐战争中,国民革命军战胜了大多数军阀。1927年之后,蒋介石建立了国民党主导下的党国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对党国体制进行了修正,代之以一种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混合体制。借助广泛的组织网络,党能够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替代凭借血缘和地域建立起来的传统社会组织。在中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权力。但是,党的权力也受到监督和制衡。经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行使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并参与国家的重大决策,政府的一些关键岗位由党外人士担任。
但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之后,政协的地位大大下降。然而,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很快就紧张起来,在这之中,毛泽东本人对于僵化的官僚体制的反感起到了很大作用。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发动群众攻击官僚体制,使国家遭遇动乱。林彪事件之后,毛泽东开始重新整顿社会和政治秩序。尽管1975年宪法反映了“文革”的激进主张,但党在五四宪法中确立的国务院领导人的提名权得以保留。“文革”结束之后,《宪法》于1978年再次修改,党的提名权继续保留。1982年,《宪法》再次修改。这次修改的目标是制定一部长治久安的《宪法》,未来《宪法》将不再做大的改动,小的改动将以修正案的方式出现。在当时人大主要领导人的主导下,党对国务院领导人的提名权被删除,党的作用只在《宪法》序言中加以了概括。然而,这一改动并不反映党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五四宪法所赋予党的权力在现实中仍然有效。
党的第一个职能是对国家重大政策进行决策。八二宪法赋予党领导中国的权力。“领导”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确立党在宪法架构中的核心地位,也确立党对国家重大决策的控制。党的第二个职能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提供指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党的第三个职能是选拔政府官员。尽管八二宪法删去了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但党管干部仍然是党的一个重要职责,而且,这一职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日益清晰和强大。它是中国选拔制的核心内容,党由此取代了民主制的几个重要功能。本章将在下一节对此进行详尽的讨论。
以上的三个职能都不在法律的管制之下。但是,从上一节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1978年以来党的决策基本上是理性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党受到党章所规定的党内决策与选拔程序的制约。党不仅是一个居于领导地位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制度。党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宪法职责。《党章》和其他党的重要文件对党的决策和官员选拔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宪法》所没有确定的,但却涉及中国政体的关键性组成部分。鉴于党在宪法架构中的关键作用,我们也不妨把中国的体制称为“中国共产党体制”。党在过去三十多年里的中性化为此打下了基础,使得这个体制和日益多元化的中国社会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