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破有为法

汉语中的“法”具有则、刑、律、度等意义,在中国传统画学中,法的概念主要指法则、法度,这些意义并不能涵括石涛画学中法的内涵。石涛除了接受汉语和画学中的某些意义之外,还从佛学中引来相关意义,以充实他的法的概念。我以为,石涛的法,是糅合了汉语、画学中的法和佛学中的法的某些意义,建立的一个新概念。

在上节说到,佛学中的法具有多层含义,既有作为性的法,又有作为相的法。作为相的法,主要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物,万物都可以叫作法;一是理,人的思维名相活动也可以叫法。比如一竿竹子,第一,它是具体存在的物,这是作为有形存在的法;第二,竹子的概念,这是对竹子的指称,这是名相的法;第三,作为性的竹子,这是性之法。这三者都可称为法。在佛家,法本来并不含有贬义,无所谓好法坏法,佛学中所说的破法执我执,并不是由法本身所引起的,而是凡夫因情识计度而产生的,法性随妄缘起,惑造业感苦果。凡夫往往不识法性,但得其拘,实在之对境使人拘于有形之相,名相之对象使人拘于理的缠绕中,从而执法而失法。

关于凡夫执于名相妄念的观点,我们可以联系佛学中关于法的另外一个特性来说明,就是“轨”。轨,就是轨范,事有其名,名有其对,是为轨则,这是就名相而言的。熊十力先生解释“轨”说:“轨范者,略当于法则底意义,可生物解之物,即人之异语,盖法之为言,即明其所目事物之本身,善于一种轨范,可以令人对之而起解也。如名白色为法,即此色法具有可变坏性底种种轨范,才令人对彼生起如是色法之解。”《十力语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轨范是显现事理规定性的一个术语,名相推理则由此构成。轨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可以使人“对之而起解”;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人们在推求事物的共相时,往往会执着于自己的观念而推至其他事物,这样就出现了妄执现象,这样的认识就是作茧自缚,从而堕入法障之中。

石涛所说的法,和佛学中的这一思想有相通之处,佛学中的上述思想可以说是石涛论述知法破法障的主要理论基础。《画语录》首章《一画章》论述“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以有法贯众法也”,旋即又在第二章《了法章》中论述了法识法障的问题。石涛所要说的是,法除了具有根性的意义之外,还具有遮蔽真性的可能,或者说正是这种遮蔽真性的特点,使得石涛要回归真性——至法。

他说:“规矩者,方圆之极则也;天地者,规矩之运行也。世知有规矩,而不知夫乾旋坤转之义。此天地之缚人于法,人之役法于蒙。虽攘先天后天之法,终不得其理之所存。所以有是法,不能了者,反为法障之也。古今法障不了,由一画之理不明。一画明,则障不在目而画可从心。画从心,而障自远矣。”规矩或如佛学中所说的轨范,本来并无贬义。石涛认为,天下万事万物无不在一定的规则下运行,轨范是天地中普遍的法则,没有轨范也就没有“限”——具体的规定性了(一如石涛所说,无法则无限矣)。轨范所具有的构限意义是人的情识计度所造成的,人为这样的“限”所“限”,以僵滞的眼光看待规则,不知其有“乾旋坤转之义”(即变动不居之意),这样就会成为规矩的奴隶,为规矩所束缚。这样的规矩——法,就变成一种障碍了。这就是石涛所说的法障。这是知方而不知圆的毛病,没有达到《易传》所说的“方以智”和“圆而神”的统一。

石涛所说的破法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理之障,一是物之障。

一、破理障

在理障方面,石涛对“墨海里立定精神”最为重视,墨海无涯,浊流横溢,最易使自己精神散失,脚跟移易,行为浪滑,最终堕入法障之中。如果能在此时立定精神,站稳脚跟,以我自有我法的气势对待有形和无形的对象,法障就会解除。在理障方面,石涛论知识之障碍,侧重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古人的成法。这应是石涛论述最充分的地方。作为一个张扬自我个性的画家,石涛针对当时摹古风甚浓的画坛,取来佛学破法执我执的思想,对古法进行了细致的辨析。他说:“古人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何法;古人立法之后,便不容今人出古法。千百年来,遂使今人不能一出头地也。师古人之迹而不师古人之心,宜其不能一出头地也,冤哉!”王南屏旧藏,纽约佳士得1986年春拍之《松岩泻瀑图》,作于1692年春,是石涛北上期间的杰作。款题:“上伯昌先生大吟坛一笑。清湘老涛苦瓜和尚长安之海潮阁下,壬申三月二日。”

对于石涛的这一观点,今之论者多误以为石涛抨击古法,具有强烈的反传统倾向,认为在石涛的绘画思想中,古法乃是僵化之法,如董其昌和四王海外不少研究中国画学的专家主此说,如高居翰(James Cahill)和方闻(Wen Fong ),他们认为,石涛粗犷泼辣的画风,体现出强烈的反传统色彩,他的画学思想主要是针对董其昌以及四王的。见:James Cahill :Wang Yuan-Chi and Tao-Chi:The Culmination of Method and No-Method,Harvard,1982;Wen Fong:Tao-Chi,Return to the Primordial Oneness. Image of the Mind. Princeton,1984。。如果依此说法,石涛实际上是在选择师法的对象了,这是对石涛的误解。石涛并不需要一个更加合理的师法对象,他一再强调我自用我法。他认为,从法性角度看,凡人之存必有其性,有其性即有其法,董其昌有董其昌的法,四王有四王的法,我石涛也有我石涛的法。正是在此基础上,他说古人在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之法。古人以古人之法立法,我为何不能以我法立法?为什么在古人立法之后便一定要成为我之法,而剥夺我立自我之法的权利?我自立法之天赋法权不能享用,怯生生地于古人屋檐下寻得一席栖身之地,实在是“冤哉”!所以他说:“是我为某家役,非某家为我用也,纵逼似某家,亦食某家之残羹耳。于我何有哉!”他以这一立场去评价南北宗,依其逻辑,宗派是别人的集团,托身于宗派,或南宗,或北宗,都是在他人更大的门庭中乞讨,宗门的汪洋淹没了可怜的自我。明末清初,正是画坛南北宗学说风行的时候,崇南抑北,或南或北,学界有激烈的争论。石涛的观点却耐人寻味,他是不南不北。他说:“今问南北宗,我宗耶?宗我耶?一时捧腹曰:我自用我法。”八大山人在《题石涛疏竹幽兰图》中说:“南北宗开无法说,画图一向泼云烟。如何七十光年纪,梦得兰花淮水边。禅与画皆分南北,而石尊者画兰,皆自成一家也。”宗派界限不能牢笼他。不仅南北宗不能限制他,任何一个被崇仰的成法都不能限制他。石涛有题画跋谓:“似董非董,似米非米,雨过秋山,光生如洗。今人古人,谁师谁体?但出但入,凭翻笔底。”张大千藏10开《渴笔人物山水梅花册》(见中国台湾历史博物馆印《渐江石溪石涛八大山人书画集》影印),其中1开题有此语。此与《万点恶墨图》题识表达的思想相近:“万点恶墨,恼杀米颠。几丝柔痕,笑倒北苑。远而不合,不知山水之潆洄;近而多繁,只见村居之鄙俚。”他强调超越古人之法,但并不贬低古人,只是凭翻笔底出己意。石涛晚年曾作有《狂壑晴岚图》,他在画中题道:“不道古人法在肘,古人之法在无偶。以心合心万类齐,以意释意意应剖。”《狂壑晴岚图》今藏于南京博物院,乃赠好友闵旷斋所作。见《石涛书画全集》第343图,天津: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他并不是有意回避古人之法,而是要任持自我之法,因一依古人法,即无我法,无我法即无创造之自由,没有自由便物我相斥,意象难凝。自任我法而他法退,自在运行,以心合物,无所为拘,也不在意,那是无意乎相求,不期然相会。所以,依据石涛关于法方面的思想,揣摩他的论画主张,可见,石涛的理论落脚点并不在反古法,而在着我法。

二是技法。这也是需要超越的对象。技法和创造精神的矛盾是石涛极为关心的内容之一。作为画家不能没有技法,没有技法基础的创作只能是欺世盗名。技法是一些基本的创作规范,如山水画中的笔墨,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技法形成一些程序化的内涵,绘画传统的内容往往主要体现在技法上。在石涛看来,画家的创造精神几乎必不可免地要遇到技法方面的滞碍,画家伸纸作画,甫一着笔,即有可能为这种规矩所左右,自性障而不显,笔墨虽运乎心手,实际上是心手为笔墨所运。所以石涛提出“纵使笔不笔,墨不墨,画不画,自有我在”。自有我在,就是我用我之笔墨之法,从而达到“以运夫墨,非墨运也;操夫笔,非笔操也”。“运夫墨”,我是主体,我是技法的主宰者,一切技法都不能束缚我:“墨运”则是它的反面,创作者成了轨范的奴隶。石涛提出“墨海里放出光明”,就是强调挣脱技法的束缚,达到自由的创作境界。

松岩泻瀑图 99cm×47.5cm 1692年 王南屏旧藏

二、破物障

在物障方面,石涛还是从其法性学说出发,强调法的自我任持特点。绘画是造型艺术,因其不脱具象,必有物可寻,在似与不似(具象与抽象)之间权衡,体现出对物的选择。石涛认为,具体的物象也是一种法。石涛超越物障的学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物我的关系中,表面看来,石涛似乎强调我是物的驾驭者,一切法皆缘于一心,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晚年他定居扬州期间,曾有诗写道:“大叫一声天地宽,团团明月空中小。”这就像禅宗灯录中所说的,“孤蟾独耀江山静,自笑一声天地秋”,“孤轮独照江山静,自笑一声天地惊”。但石涛不是否认物的存在,而只是强调我与物的对境关系,创造一个生命宇宙——独特的艺术境界。我以为,石涛《画语录》中有一句话堪为全篇之警策,就是“终归之于大涤也”,正是这种不可挑战的大涤子精神,构成了石涛法学说的内核。在山川和大涤子之间,大涤子是主宰,大涤子代山川而言,山川均脱胎于大涤,山川均是由我的性灵流出。只有以“大涤子”为主宰,才能真正使心物合一,自在如如。“大涤子”就是对物我关系的超越。石涛有一则著名的画跋:“山林有最胜之境,须最胜人。境有相当,石我石也,非我则不古;泉我泉也,非我则不幽。山林知我山林也,非我则落寞而无色。虽然,非熏修参劫而神骨清,又何易消受此而驻吾年?”此段话录自四川省文物商店所藏《山林胜境图》,款题:“□□出纸索予法外随意拈就。”上款被人挖去。《十百斋书画录》已集著录此作。山林有最胜之境,须最胜之人,这在美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石我石也,是我悟中之石,非我意识概念中之石也。石不是我去发现便有了意义,而是驱除人知识的遮蔽,让石澄明地显现。这与心学的观点显然不同。二是强调在对物的观照中,要超越物的形体,走向对形之质(法性)的肯定。他在《画语录》中说:“得乾坤之理者,山川之质也;得笔墨之法者,山川之饰也。知其饰而非理,其理危矣;知其质而非法,其法微矣。”(《山川章》)在这里,石涛涉及三个对象:物之质、物之饰、我。他认为物是质与饰的统一,作为外物存在的一切法都根源于一法,即法性之法。画家无法脱离饰,无饰则无以出形显相;又不能脱离质,必因性识相。如何使质饰一体、性相相融,则在于一画,也就是一法。我法不出,则万物有障,法性难彰;我法一出,则“万物齐”,我与万物合一,出现在画家笔下的意象就是我代万物之“言”,是一法和万法的统一、我与物的统一。石涛一生挚爱黄山,他有多幅黄山图,他自称“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他是以物我齐同的眼光看待黄山,但黄山也是需要他超越的对象,黄山也能构成物障,所以他特别说道:“余得黄山之性,不必指定其名。”此册本为樱木俊义藏,日本昭和十二年(1937)东京聚乐社出版之《石涛名画谱》影印此册,名为《清湘老人山水册九图》。他理解的黄山有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黄山的概念,这是名;二是黄山的形,这是具体的存在;三是黄山的性,这是黄山的气脉精神之本。三者都可称为法,但前二者是需要超越的万法,而作为性的黄山是一法,或者说是法性,是由自我的性灵所发现的黄山,是自我独特的妙悟中发现的意象,那是他的艺术构思的最终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