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漁業生產

日軍在佔領香港期間,除了在糧食供應上實行“節流”的措施外,亦推行了一些增加漁農業生產的政策,企圖從“開源”方面解決糧食供應問題。

日治政府考慮到香港四面環海,尚有許多天然資源可供開發,遂推動香港的漁業生產,以解決白米和副食品供應不足的困局。後來,戎克漁業組合在新界各主要漁業產地相繼成立,包括長洲(1942年11月19日)、大澳(1943年1月5日)、大埔(1943年3月18日)、蒲台(1943年5月8日)、荃灣(1943年6月12日)和青山(1943年9月1日)等,以圖增加漁業生產及控制供應。(109)

漁業組合的成立,對區內的漁民作出組合性指導。各區的漁業組合負責辦理該區漁業,包括指揮漁民生產和整頓漁業機構,以使漁業生產率得以提高。為求達到生產指標,漁業組合亦為漁民提供日用品配給,而配給數量是與生產量掛鈎的。以筲箕灣戎克漁業組合為例,配給漁民的物資,除稻米是由區役所負責外,其他用品,如燃料、桐油、鹽等,則由組合負責。為求生產達到指標,大型漁船每10天獲配給燃料15斤、桐油七斤,鹽600斤。而“罟仔”(即魚網)的配給,則根據魚穫多寡來決定配給數量。戎克漁業組合在表面上是民間的自發組織,但總督部卻能夠在行政及人事上間接控制組織的運作。以長洲漁業組合為例,雖然組織在名義上是自發,並且以為漁民謀福祉為己任,但其組長並非由漁民出任,而是由政府決定及任命的。就如長洲漁業組合組長陳振亞,他既非漁民,亦非長洲島民,而是在香港淪陷後,被日本當局從台灣招募來香港當長洲漁業組合組長的。(110)

日本佔領香港後,為使香港經濟活動能達到“自給自足”及能配合日本軍事擴張的目標,日治政府對香港的經濟活動採取了新的管治模式,“組合制”正好扮演着核心的角色。組合制是西方法西斯社會的產物,它主張以國家主義來替代自由經濟的個人主義,但同時尊重私有財產的存在。組合制度是企業家在繼續商業活動時,由政府對其活動進行指導性統制,以此配合政府需要及實現政府的目標。組合制在日本並非新產物,日本本土早在1931年已頒布“重要產業統制法”,正式踏出統制經濟的第一步。隨着戰線擴大,一連串的統制法例應運而生。為着支援對華戰爭上的物資消耗,台灣及朝鮮亦跟隨宗主國,進行統制經濟改革。日本佔領香港後,為使香港經濟發展能配合國策,在1942年年初,頒布了“組合公賣制度”,繼而香港多個工商組合及專賣組合相繼成立。(111)

“華民代表會”主席羅旭龢為筲箕灣戎克漁業組合成立一周年紀念題字。

位於東大街的筲箕灣戎克漁業組合辦公室。

據郭玉珍回憶,香港淪陷以後,“由於漁船四處行駛,所以每到一個地方泊岸都要登記。日本人派發的米證,可以買米、罐頭、油和糖等……對我們來說,日本人接管香港後,對捕魚業好像沒有特別限制,我們仍然如常出海捕魚。”(112)反映出當時日治政府對香港捕漁業的管制較為寬鬆,並受到相當的重視。

日治期間的在港船舶防空警報措施要領,對警戒警報及空襲警報的信號作詳細講解。

1942年下旬,日治政府屬下的民治部,就提出以振興水產業來復蘇香港經濟的計劃。民治部計劃引入日本水產業在香港發展,並且鼓勵以帆船操作的香港漁民積極生產,甚至協調在本港四周水域的日本海軍保護漁船作業。(113)日治時期從香港島的筲箕灣到大嶼山的大澳共設有八處漁船根據地,供數千艘漁船停泊。1943年中旬,日治政府為了鼓勵漁民增產,更特別向香港各處的漁業公會發放獎金。(114)

日治時期香港市場不停有鮮活海產供應,香港漁民實在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