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IFRS17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17),理事会和其前任IASC为这一准则的制定花费了至少二十年的时间。IFRS17将取代IFRS4这个阶段性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准则,在2021年1月1日或以后的会计期间生效。
IFRS17弥补了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许多不足之处,它要求签发保险合同的公司用同样的会计方法处理保险合同,这将使得全球范围内财务信息可比性显著提高,并提升财务信息的质量。
IFRS17要求保险公司应采用当前的估计和假设(已更新的、与相关市场信息相一致)来计量保险合同,以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以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不确定性。新计量模型的使用将提供有关保险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敞口影响的最新信息,将使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变动)的报告更加透明化,它还将提供有关保险公司当前盈利能力和未来盈利趋势的信息。
本节将介绍IFR17所要求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模型。
一、保险合同计量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
IFRS 17适用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均应汇总分组。IFRS 17规定,对单个合同进行分组时,实体应在考虑如何管理和评估经营业绩的同时,限制用盈利合同来抵销亏损合同。合同组合是在初始确认时确立,且后续不再重新评估。在确定汇总层次时,实体应识别保险合同组合。
实体应将每一组合至少分为以下合同组:
(1)初始确认时为亏损的合同组(如有);
(2)初始确认时无重大可能会变为亏损的合同组(如有);
(3)组合内所有剩余合同。
合同的汇总分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在运用这些步骤或其他流程给合同分组时,不
得将签发时间相距一年以上的合同分在同一组。
步骤一:识别实体持有的保险合同组合。
步骤二:识别初始确认时每一组合内的亏损合同。
步骤三:确定哪些剩余合同未来无重大风险会变为亏损合同。
1.识别保险合同组合(portfolio of insurance contracts)
按照IFRS 17规定的定义,具有相似风险且风险管理相似的保险合同应纳入同一组合。通常,同一产品线的合同如果一并管理,则纳入同一组合;不同产品线且具有不同风险的合同则归入不同的组合。例如,趸缴固定年金合同预计不会与定期缴费寿险合同归入同一组合。
2.识别亏损合同(onerous contract)
初始确认时,实体可以在一组合同的层面(即高于单个合同的层面)衡量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但前提是,有合理的支持性信息证明,这些合同可以全部归入同一组。
如果分配给合同的履约现金流、以前确认的获取现金流以及在初始确认之日起从合同中产生的现金流都是净流出,则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之日是亏损的。实体应将此类合同与不亏损的合同分开进行分组。实体可以通过计量一组合同而不是单独的合同来确定亏损合同。实体应立即在利润表中确认亏损合同组的损失,从而使该合同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金额等于履约现金流同时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为零。
3.未来无重大风险会变为亏损合同(A group of insurance contracts which becomes onerous)
实体使用实体内部报告所提供的估计信息并且考虑假设条件发生变动的可能性,确定哪些合同将无重大风险会变为亏损或者出现更大的亏损。
(二)保险合同计量模型的分类
IFRS17将保险合同的计量模型分为三大类:通用计量模型、保费分配法、可变费用法(见表3-7)。根据业务特征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模型,其主要目的也是希望更好地体现保险合同的差异性,如合同特征的差异、公司管理的差异,并适当地考虑了公司的实施难度。本节此后的内容将分别介绍每一种计量模型。
表3-7 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二、通用计量模型(General Model)
IFRS17下保险合同计量的通用模型是默认为适合所有保险合同的计量模型(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除外),它又被称为模块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通用模型下保险合同负债由履约现金流和合同服务边际两个模块组成。下面将介绍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合同负债的构成
·未来现金流
·折现率
·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
·合同服务边际
·保险合同初始计量例子
·保险合同后续计量
(一)保险合同负债的构成
在衡量一组保险合同时,通用计量模型要求识别负债的两个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与合同服务边际,即保险合同负债=履约现金流+合同服务边际。具体参见图3-4。
图3-4 保险合同负债组成
1.履约现金流(fulfilment cash flow)
履约现金流指对保险机构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所作出的经风险调整的、显性的、无偏的及概率加权的估计值。由以下要素组成:
①保险机构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估计值;
②为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即折现)以及与未来现金流有关的财务风险而作的调整(如果这些金额未囊括在未来现金流的估计中);
③对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
2.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合同服务边际指保险公司在评估时点预计可赚取但尚未实现的利润,是为了达到保险合同首日不存在利得的要求而存在的。
因而,在保险合同通用计量模型下,保险合同的具体构成模块可以表述为如图3-5所示:
图3-5 保险合同负债的组成模块
下面将分别说明以上要素。
(二)未来现金流(estimated future cash flows)
1. IFRS17对未来现金流的估算要求
①保险机构应采用期望现值法,根据合理的、易获取的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现金流的数量、时点和不确定性的信息,采用整合的无偏估计方法对各种可能的结果估计现金流的期望值。
②在相关市场变量的估计和这些变量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应反映保险机构的观点。
③未来现金流应为当前的估计,估计要反映估算日的条件和在估算日对未来的假设。在每个报告日均要更新估计以反映估算日的条件。
④估算应是明确的,保险机构要单独估算非财务风险的调整、货币时间价值的调整和财务风险的调整的现金流。
⑤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即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现金流以及保险机构具有相机选择权的现金流。
如果保险合同范围内的现金流来源于报告期内存在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那么保险机构可以强制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有实质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实质性义务在以下情况时终止:
①该保险机构具有重新评估特定保单持有人风险的实际能力,并因此可以设定能够充分反映这些风险的价格或利益水平;
②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第一,保险机构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包含该合同在内的保险合同组合的风险,并因此可以设定充分反映该组合风险的价格或利益水平;第二,到重新评估风险日为止时的保险费定价不考虑重新评估日之后的风险。
保险机构不得将保险合同范围以外的预期保费或预期债权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因为这些预期保费和债权是和未来保险合同相关的。
2. IFRS17规定的未来现金流具体内容
(1)合同范围内的未来现金流出具体包括:
①保险人对投保人支付的赔款。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及现有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未来赔款。
②支付给投保方款项。其数额基于基础项目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变化。
③因衍生工具嵌入导致的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付款。
④可以按照合理且一致的分摊原则,直接归属于单个保险合同组合的获取成本。
⑤理赔费用。包括法律费、公估费及调查和处理理赔的内部成本。
⑥以实物方式赔付保单持有人的成本。
⑦保单管理和维护费用。如保单成本、保单转换成本及支付给代理人或中介的佣金。
⑧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如保费税、增值税及商品服务税)和其他产生于现有合同的税费(如火警服务税、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⑨保险人以受托人身份代投保人缴纳的、与投保人收入相关的税费。
⑩可直接归属于该保险合同组合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如会计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信息技术和支持成本、建筑折旧、租金、维持费用。
⑪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的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其他任何成本。
(2)合同范围内的未来现金流入具体包括:
①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及因这些保费而产生的现金流入。
②基于现有保险合同的未来索赔产生的潜在追回款,如损余物资和代位求偿权。
③不能与保险合同分离开来的嵌入式期权和担保合同带来的现金流入。
(3)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未来现金流具体包括:
①投资收益,保险资金投资需要单独确认、计量和列报。
②再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再保险合同要单独确认、计量和列报。
③未来的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
④不可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组合的成本,如产品开发费、培训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
⑤为履行保险合同浪费的非正常的大量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成本,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
⑥所得税支出及保险人不是以受托人身份支付或收到的款项。
⑦保险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现金流,如保单持有人基金和股东基金等不会改变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支付的现金流。
⑧与保险合同相分离的、适用于其他准则的其他成分产生的现金流。
(三)货币时间价值的调整(adjustment to reflect the time value of money)
货币时间价值反应的是对现金流时间价值的调整,通常采用对现金流进行折现的方法。在财务业绩表中确认金额时,无论财务风险是如何被反映在现金流的估计中,其变动的影响都应以类似的方式列报。
1.折现率的确定
适用于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折现率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现金流量特征和保险合同流动性特征;
(2)与保险合同有着类似现金流的金融工具的可观察的现行市场价格(如有)一致;
(3)对于影响用于确定折现率所采用的可观察市场价格、但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的因素,应当剔除该等因素的影响。
折现率对于下面两类合同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
(1)对于随基础项目回报的变动而变动的现金流,保险机构应对其折现或调整以反映该波动性,无论波动性是否来自合同条款或发行人的相机抉择权,或者保险机构是否持有基础项目。
(2)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而变动的现金流,可采用“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来确定折现率。
需要注意的是,IFRS17并未强制要求保险机构根据现金流是否依依赖基础项目收益而将保险合同分为以上两类,如果不分类,保险机构可以用随机模拟等方法来确定折现率。
除此之外,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2.不依赖基础项目回报的现金流折现率估计
IFRS17并未规定采用单一的估计技术来确定折现率。但是,该准则确实规定可以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法。理论上,对于现金流并不随标的项目业绩的变动而变动的保险合同,采用两种方法都能得到一样的折现率(尽管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差异)。
(1)自下而上法。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的变化而变化的现金流,保险机构可以基于流动性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来确定折现率,并对该折现率进行调整以消除所选曲线对应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与保险合同的流动性特征之间的差异。具体做法是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为起点,在其之上加上非流动性溢价。因为如果投资人投资于相同的资产,一般会期望得到更高回报,除非该等资产不可交易或不可赎回。
例如,无风险利率往往根据高流动性的流通债券的价格来确定(用来作为无风险利率的替代),这类债券没有信用风险或信用风险可以忽略不计,且一般可以迅速在市场上出售而不会发生很大的成本。相反,在保险合同到期前,投保人通常不能在不发生重大成本的情况下将保险合同负债变现(如果不是完全不可以的话)。
(2)自上而下法。保险机构可以基于反映参照资产组合公允价值计量所隐含的当前市场回报率的收益率曲线来确定折现率,并对该收益率曲线进行调整以剔除任何与保险合同无关的因素,但无需就保险合同与参照资产组合在流动性特征方面的差异来调整收益率曲线。
IFRS17对于如何选择作为运用本法第一步的参照组合,并无具体要求,但是如果资产具有与保险合同类似的特征,那么为得出保险合同的折现率所需进行的调整则会相对较少。
一旦确定了参照资产组合,可按照如下步骤估计收益率曲线:
①使用参照组合中的资产在活跃市场上可观察市场价格;
②如果参照组合中的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则采用类似资产的可观察市场价格,并调整以使其与参照组合中的资产可比;
③如果参照组合中的资产没有市场,则根据IFRS13所界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
确定收益率曲线后,保险机构应进行必要调整以得出保险合同的适用折现率。当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并不随参照组合的资产现金流变动时,就以下面的因素调整收益率曲线:
①参照组合的资产的现金流与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在金额、时点及不确定性上的差异;
②仅与参照组合的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的市场风险溢价。
当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并不随基础项目的回报而变动,且采用了自上而下法,则可采用债务工具组合作为起点,因为需要的调整相对较少(与使用权益类工具相比);当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随基础项目的回报而变动,同时采用了自上而下法并利用标的项目作为参照组合时,需要对该组合的收益率曲线进行的调整可能相对较少。
采用自上而下法对保险机构而言可能存在挑战,因为确定需要从资产收益中剔除的市场风险溢价金额较为复杂。为得出适用的折现率,可能仍需进行部分调整,但是没有必要就保险合同与参照组合的流动性特征差异进行调整。
图3-6为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的示例。
图3-6 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示例
(四)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risk adjustment for non-financial risk)
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反映保险机构因承担非财务风险导致的现金流金额和时点的不确定性而需要获得的补偿。
1.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含义
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是显性的,其目的是使保险机构要求获得的补偿金额能够在以下两者之间不偏不倚地实现平衡:
(1)履行负债过程中因非财务风险而引发多种可能的结果;
(2)履行负债过程中产生固定现金流,且该现金流的预期现值与保险合同相同。
图3-7为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示例。
图3-7 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示例
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反映了以下内容:
(1)在确定为承担风险所需要获得的补偿时,保险机构应考虑分散化收益的程度;
(2)有利和不利的结果所反映的保险机构风险规避的程度。
即风险调整反映的是保险机构自身对风险规避程度的认识,因而应站在保险机构的角度,而非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进行计量(如果基于市场参与者要求的金额来确定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则应按照退出价格进行计量)。
2.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计量
IFRS17规定在计量风险调整时,应当考虑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非财务风险,即只调整保险风险(如保单失效和费用风险)和其他非财务风险(一般的运营风险),不应当考虑与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如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
由于IFRS 17并未明确规定相关方法,实体在决定采用何种技术来确定非金融风险的风险调整时有很大的自由度。方法的适当与否将取决于每家实体的具体情况。为采用IFRS 17,实体很可能利用当前技术来确定风险调整。这些方法包括资本成本法、置信水平法和条件尾部期望值(CTE)法,并在确定过程中考虑非财务风险的以下特征,见表3-8:
表3-8 财务风险的特征
如果实体选择不使用置信水平技术来确定风险调整,它必须披露与技术结果对应的置信水平,以此确保与其他实体的可比性。这可能会对方法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而披露对于部分实体而言可能颇具挑战性。
计量风险调整所用的技术需要考虑标的现金流的概率分布,这取决于保险机构如何确定承担非财务风险所需的补偿。例如,为确定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保险机构应按每种特定的风险类型(例如,死亡、盗窃、第三方责任或保单失效),或是按风险的“形状”(即具有某一特定概率分布的所有现金流)来确定总体现金流的概率分布。这两种角度都会导致保险机构根据风险缓释的影响来评估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
IFRS17允许保险机构可以按不同的业务层次计量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例如按照合同、小合同组合、大合同组合或实体层次,前提是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计量与目标相一致。IFRS17也允许保险机构就各个风险类型或业务层次采用不同的方法。
鉴于部分非市场变量(如退保率)可以与市场变量(如利率)挂钩,在确定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时,保险机构需要确保取决于市场变量的非财务风险与取决于该市场变量的可观察市场价格相符。另外在确定采用何种技术时,保险机构应考虑采用该技术能否提供简明翔实的披露,使报表的使用者能够将公司业绩与同业公司进行基准比较。
(五)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1.合同服务边际的定义
合同服务边际是保险合同负债的组成部分,代表合同未实现的利润,在将来随着合同主体提供保险服务而逐步确认在利润表中。
由于合同的全部价值与未来提供的服务有关,因此利润也要待未来才能赚取,合同服务边际也将随着保险机构在整个保险期间服务的提供而逐步确认为利润。
2.合同服务边际的初始计量
除非保险合同为非亏损合同,保险机构在初始确认保险合同时应计算合同服务边际,其金额为下列现金流之和的负值,这将导致该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不会产生任何收入或费用。
(1)初始确认履约现金流的金额;
(2)终止确认因保险获取现金流而确认的资产或负债;
(3)初始确认当日合同组中合同所产生的任何现金流。
如果初始确认日保险合同是亏损的,则任何先前已确认所获取的现金流量以及合同在初步确认日所产生的任何现金流量均为净流出,合同服务边际为零。
例3-7 本例表明了会计主体在保险合同首次确认时如何计量的,这些保险合同在首次确认时可能是亏损的,也可能是盈利的。
假设1:会计主体签订了100份3年期的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期生效。为简单起见,假设在保险合同到期之前,没有合同会失效。
假设2:在初始确认后,会计主体预计立即收入保险费900元,因此,估计未来现金流流入的现值是900元。
假设3:会计主体在每年年末估计每年的现金流出如下:
(1)在例7A中,未来每年的现金流出为200元(总共600元)。会计主体用每年5%的折现率估算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为545元;
(2)在例7B中,未来每年的现金流出为400元(总共1200元)。会计主体用每年5%的折现率估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为1089元。
(1)和(2)中的折现率反映了适用于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折现率的特征。
假设4:会计主体估算在初始确认时应对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金额为120元。
假设5:为了从简,忽略了所有其他的交易金额。
表格示例1
保险合同初步确认的计量如表3-9所示:
表3-9 保险合同初步确认的计量 单位:元
分析及解释如下:
表中数据反映了IFRS17的规定,履约现金流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调整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与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财务风险以及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保险公司在初始确认时衡量一组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的总额和合同服务边际。
例7A中保险公司在一组保险合同金额的初始确认时衡量合同服务边际的数额,这样使得初始确认时没有收入或费用产生于履约现金流的初步确认。因此合同服务边际为计算为:-(120+545-900)=235元。
例7B中由于在初始确认时实现现金流量是净流出,因而可得出结论,这些初始确认的保险合同是亏损的,保险公司将把这些合同与不亏损的合同分开,同时在利润表中确认净流出为亏损,导致保险合同组的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履约现金流,并且合同服务边际为0。
表格示例2
初始确认后,会计主体收到900元保费,合同保险组的账面价值变动情况见表3-10:
表3-10 合同保险组的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单位:元
至此,本例中保险合同的初始计量完成。
(六)保险合同负债的后续计量
1.保险合同负债后续计量的项目
保险合同负债在会计期末的账面金额将包括:①剩余保险责任负债(the liability for remaining coverage),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②已发生赔案负债(the liability for incurred claims),即未决赔款准备金。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履约现金流和合同服务边际两个模块组成,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仅考虑履约现金流。
2.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
由于这部分主要介绍通用模型的后续计量,所以在此主要说明没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而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将在以后加以说明。
对于没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在报告期期末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等于报告期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经过下列事项调整后的金额,如图3-8所示:
(1)组内新增合同的影响;
(2)本期计提的合同服务边际的利息;
(3)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
(4)汇兑差异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
(5)由于本期间服务的转移在损益表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该金额根据报告期期末剩余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和剩余期间的摊销确定。
通用计量模型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如图3-8所示。
图3-8 通用计量模型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
下面分别说明以上重要事项:
(1)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对于没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会计主体应根据报告期间内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这些变动包括:
①当期收到的与未来服务有关的保费所引起的经验调整,其相关现金流,如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和保费税,按照初始计量折现率计算;
②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的估计变动;
③与未来服务有关的非金融风险的风险调整变动;
④当期预计应付的投资成分与当期实际应付的投资成分之间的差额。
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履约现金流的增加额超过了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金额,即产生损失;
②履约现金流的减少额被分摊至负债的损失部分。
会计主体不应该随着履约现金流的以下变动来调整没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因为这些变动与未来服务无关:
①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及其变化和金融风险的影响及其变化(这些变化会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和贴现率产生影响);
②发生索赔责任的履约现金流估计的变动;
③经验调整(与未来服务有关的经验调整除外)。
总之,经验调整与未来保险服务有关,就应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不是立即在利润表中确认;经验调整与过去或当前服务有关,因此无需就此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但是,由于当期已收保费的变化而做出的与未来服务有关的经验调整是一个例外,即需要为此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2)具有相机决策权的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部分没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为会计主体提供相机抉择权来决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流的金额、时点或性质。相机性现金流的变动被视为与未来服务有关,因此需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为了识别这些变动,实体在合同开始时应明确规定用来确定合同承诺的基础,例如,是基于固定利率还是基于随着特定资产回报的变动而变动。
在合同开始时规定的基础将用来区分金融风险有关的假设变动与实体相机选择权对合同承诺的影响。由于实体所承诺的现金流的后续相机变动与未来服务有关,因此需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相反,实体无需就金融风险假设变动导致的后续承诺变动而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如果实体在合同开始时不能确认用来确定合同承诺的基础,则其承诺是履约现金流估计值所隐含的回报,并已按照与金融风险有关的当前假设进行。
例3-8 保险实体E签发了一份保险合同(无直接分红特征),保险责任期间为5年,如投保人在保险责任期间死亡,其受益人将收到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同者:①固定的死亡给付;②账户余额。如果投保人生存至保险责任期末,他将收到账户余额。账户余额将收到2%的最低保证利息回报。是否支付任何额外的回报由实体E自行决定。
在合同开始时,实体E预计内部指定的资产池的回报率为5%,并规定,向投保人提供的回报必须在实体E达到保证利率后,能够为实体E保留0.5%的利差。这是实体E在确定需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承诺变动时指定的初始承诺。
在后续第一个期间的实际回报率为6%,并不影响合同服务边际,因为实体E并未改变承诺机制,即使它将向投保人提供高于预期的回报。但是,金融风险的影响将作为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的一部分,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在后续期间导致实体E得到较低或较高利差的承诺变动将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因为此类变动改变了与未来将要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承诺。
(3)本期计提的合同服务边际利息:对于没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利息在报告期间内按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及初始确认时为反映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进行计提。该折现率适用于不随标的项目回报的变动而变动的名义现金流。
(4)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在每个报告日,合同服务边际反映的是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一组保险合同组的利润,因为它与实体将要提供的未来服务有关。因此,实体在每个报告期间按照计入损益的金额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以此反映该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提供的服务。该金额通过以下步骤确认:
①识别合同组内的保险责任单元;
②(在按照已提供的服务确认释放合同服务边际进损益前)将报告日的合同服务边际平均分摊给当期已提供以及未来将要提供的保险责任单元;
③在损益中确认分摊至本期已提供的保险责任单元的金额。
合同组中的保险责任单元的数量是指该组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的数量,由实体根据每份合同提供的给付数量及其预期保险责任期限来确定。实体在合同承诺的保险责任期间(而不是预期结算负债的期间)将合同服务边际计入损益。实体为承担风险而确认的利润(即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将随着风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和理赔期间的释放而计入损益。
3.后续计量的例子
下例将说明实体如何对一组保险合同进行后续计量,还说明了实体如何将保险合同负债的每个组成部分从期初余额调整到期末余额。
例3-9(续例3-7) 一个实体签发100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保险合同签发时,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为了简单起见,假定在保险责任期间结束前没有任何合同会失效。实体预计在初始确认后立即获得900元的保费;因此,对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的估计是900元。初次确认的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为120元。
(1)初始估计和第一年年末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
该实体估计每年年底的现金流出情况如下:
①年度未来现金流出为200元(共600元)。该实体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CU545,反映该保险合同组现金流量特征的年贴现率为5%(这些现金流量不会因任何基础项目的回报的变化而变化)。
②在第一年,所有事件按预期发生,实体不改变与未来期间有关的任何假设。
③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每个年度平均释放且在损益表中平均确认。
④费用预计在每年发生后立即支付。
根据以上假设在初始确认时,实体对保险合同进行了计量,并对后续年度的履约现金流量估计如表3-10所示:
表3-10 对后续年度的履约现金流量估计 单位:元
在第一年末,实体分析年度履约现金流变动的原因,以决定每项变动是否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根据这些信息,保险合同负债余额调节表编制如表3-11:
表3-11 保险合同负债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对上表分析和说明如下:
(a)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b)在上表中,27元的保险财务费用是按照当前的贴现率5%,乘以545元(初始确认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355元与第一年初收到的900元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
(c)实体选择不在损益表中分解列示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变动(当期释放的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在两个部分——保险服务业绩和保险财务业绩,而是列示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的变动在损益表中的保险服务业绩部分。
(d)实体按照合同服务边际期初余额235元乘以5%的贴现率计算得到合同服务边际计提利息12元。该贴现率适用于不随任何基础项目的回报而变化的名义现金流量,且根据初始确认时保险合同的贴现率确定。
(e)实体在损益表中确认该保险合同组合的合同服务边际(期间已实现的利润),以反映此期间保险合同组合所提供的服务。要计量在损益表中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需要识别保险保障单元。这些保险保障单元反映了实体保险合同组下每个合同提供的保险利益的数量及其预期的久期。实体基于保险保障单元在期末按照当前期间和未来期间分配合同服务边际,并在损益表中确认合同服务边际。在这个例子中,保险合同的三年的每一年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因为假设没有一张保险合同失效,每个期间的保险保障单元相同),所以当期在损益表中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为82元=247元/3年,其中,247元=235元+12元。
实体也可以基于保险保障单元采用另外的方法计算在损益表中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例如,实体可以在每个期间平均摊销合同服务边际,该合同服务边际包括保险期内累积的预期利息。在本例中,使用该方法的在每个周期中的结果都为86元= 235元×1. 05÷(1 +1÷1. 05 + 1÷1. 052),而不是上述模式下的第1年82元,第2年86元,第3年91元。
(2)第二年履约现金流变化情况下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
在第二年所发生的费用与预期不同,发生了以下事件:
①实际索赔金额为150元,比初始预期减少50元;
②在年末实体修正了对第3年的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预计支付140元(现值为133元),而不是过去预计的200元(现值是191元),意味着现值减少了58元;
③在年末实体修正了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相关的未来现金流现值为30元而不是初始假设的40元。
分析:
第二年末期修正后的履约现金流估计数为如表3-12所示(提供了第一年和第三年履约现金流作为比较):
表3-12 第二年末期修正后的履约现金流估计数 单位:元
在第二年末,实体分析履约现金流变动的缘由,以决定是否每项变动需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根据以上信息编制保险合同负债余额调整表如表3-13所示:
表3-13 保险合同负债余额调整表 单位:元
对表3-13说明如下:
(a)计算方法见表3-11。
(b)因为未来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实体调整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实体按照初始计量的折现率计算未来履约现金流的现值减少了58元、与未来服务相关的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现值减少了10元,从而增加了合同服务边际68元。即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动增加了保险合同的预期盈利能力。
(c)这个50元代表了保险服务成本初始估计值200元与实际值150元之间的差异,而实体往往不因这些经验变化而调整边际合同服务实体,因为这个差异仅与当期服务相关。
(3)第三年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
在第3年末,保险责任期间结束,剩余的合同服务边际确认为损益。在本例中,所有索赔在发生时均已支付,因此,在更改后的现金流出于第3年底支付后,剩余责任了结。
在第3年末,实体分析履约现金流变动的缘由,以确定每项变动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根据以上信息,保险合同负债余额调节如表3-14所示:
表3-14 保险合同负债余额调节 单位:元
注:(a)计算方法参见表3-11。
保险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和损益表中确认的相关金额汇总如表3-15所示:
表3-15 保险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和损益表中确认的相关金额汇总 单位:元
注:(a)在第一年,700元的现金数额等于收到的保费900元减去支付的200元。第2年支付150元和第3年支付140元,相应现金数额为550元和410元。为简单起见,现金账户并不考虑不产生利息。
三、保费分配法
(一)保费分配法的适用范围
前面已说明在会计期末保险合同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两部分。
在保费分配法下,可以就某些合同简化通用模型来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仍然使用通用模型计量(如图3-9所示)。
图3-9 保费分配法仅适用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示例
实体采用保费分配法来计量保险合同组,前提是在合同组合开始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该保险合同组内每份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2)使用这种方法计量的金额近似于按照通用模型计量的结果;
履约现金流的波动性会随着某些项目而增加,例如:与合同的任何嵌入衍生工具有关的未来现金流的关联程度;保险责任期间的长度。
当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预期在赔付发生之前的保险期间波动较大时不适合采用保费分配法。
除非合同变为亏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报告的某一报告期间的盈利能力及合同计量一般不会受到与未来报告期间有关的估计变动的影响。
如果在发生赔付之前的期间的履约现金流预计不会发生重大波动,保费分配法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结果能合理接近于采用一般计量模型(即通用模型)时的结果。
保费分配法适用以下合同:①短期一般保险合同;②短期团体险合同;③短期再保险合同。
(二)保费分配法的初始计量
保费分配法下初始计量的保险合同负债为收取的保费减去已付的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除非是实体选择确认保险获取现金流为费用),如图3-10所示。
图3-10 保费分配法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实体在初始计量时不会明确识别未来现金流的现值、风险的影响及货币时间价值。因此在索赔发生时,实体在后续计量中不会对该等组成部分的变动进行分析,因为保费分配法的应用根据是上述组成部分不大可能发生重大变动。然而,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合是亏损的,实体应确认损失并相应增加未到期保险负债,如果合同组合被认定为亏损,则剩余保险责任负债的增加额与确认的损失将等于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①与保险合同组合的剩余保险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②采用保费分配法时所确定的剩余保险责任负债的账面金额。
换言之,实体应根据通用模型的履约现金流要求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果符合特定条件,还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
(三)保费分配法的后续计量
根据保费分配法,剩余保险责任负债在之后的每一报告日按图3-11的方式计量:
图3-11 未到期保险负债的后续计量
对于以上框架,我们需明确以下几个关键概念:
1.保险收入(insurance revenue)
本期的已确认的保险收入是指分摊至该期间已实现的预期保费收入,其不包括投资成分,并按照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的影响进行调整(如适用)。收入是按照时间推移分摊至各个保险责任期间。但是,如果保险责任期间的风险释放模式与时间推移显著不同,则根据保险服务费用预计发生的时间,将预期保费收入分摊至各个保险责任期间。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变化,则分摊的依据也会改变。
2.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的摊销(release of insurance acquisition cash flow)
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的摊销指对于合同组确认前支付或收取的、与签发合同组有关(可直接归属于该合同组)的所有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会被递延,实体应将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在保险责任期间根据时间的推移系统地摊销为保险服务费用。如果组合中每份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实体可选择在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产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
3.对融资成分的调整(adjustment to a financing component)
如果组合中的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则按照货币时间价值(运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计算)和金融风险的影响来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额。但是,如果实体在初始确认时预计提供各部分保险保障的日期与相关保费的到期日之间相隔一年或一年以下,则实体可以选择不按照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的影响来调整负债。
例3-10 本例示范了IFRS17下保费分配法的原理。在本例中实体在2018年7月1日签发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即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合同生效之日收到保费1200元,同时支付了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180元。
假设:保险服务在保险期间均匀提供;
在保险期间没有索赔发生。
那么,保险收入和未到期责任负债在保险期间的金额列示如下表(表3-16):
表3-16 未到期责任负债计算表 单位:元
说明:上表中考虑到保险服务在保险期间提供,保险收入按时间均匀分配,获取成本现金流也在保险期间均匀分摊。
四、可变费用法
(一)可变费用法适用范围
可变费用法修订了通用模型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方法,以适应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即可变费用法适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款项与基础项目所带来的回报之间有明确关联的保险合同,例如某些“分红”“共享利润”“投资连结”合同。
具有直接分红特征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with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保险合同会被视为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1)合同条款详细说明了投保人将参与一个可清晰识别的基础项目中指定份额的分红;
(2)实体预计向投保人支付的利益等同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的大部分数额;
(3)实体预计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持有人利益大部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下面具体解释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可清晰识别的基础项目
所谓基础项目是指决定支付给保单持有人某部分金额数量的项目。基础项目包含该合同明确识别的所有项目。例如,资产组合、保险机构净资产或集团内作为报告实体的子公司,或保险机构净资产中的指定子类别。
实体不需要持有可清晰辨别的基础项目池。然而,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则不存在明确识别的基础项目:①实体可追溯更改用于确定实体义务金额的基础项目;②实体未识别出任何基础项目,即使保单持有人取得的回报大体反映实体的整体业绩及预期或实体持有的资产子类别的业绩预期。
2.大部分数额
实体的主要义务是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等同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的很大一部分,并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大部分金额将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大部分”一词表示: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就该服务收取按基础项目确定的费用补偿。实体在评估总额的可变性时,应在保险合同组的期限内根据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来考虑。
3.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实体希望支付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的大部分数额给保单持有人,且保证最低回报,有可能出现以下不同情景:
(1)实体预计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会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因为最低保证回报不会超过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收益;
(2)实体预计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不会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因为最低保证回报超过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收益。
实体评估支付给保单持有人利益是否会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时,应在保险合同组的期限内根据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来考虑。
(二)可变费用法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
在初始确认时,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与不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均采用通用模型计量。但在后续计量中,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处理会有所不同,这包括反映了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具体的相关修订。
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对保单持有人的支付义务,支付金额等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减去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可变费用,可用图3-12表示:
图3-12 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可变费用等于实体在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减去不随基础项目变化而变化的履约现金流。
对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在报告期期末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等于报告期开始时的账面价值按下文(1)~(5)段所述数额调整后的金额。不要求实体单独确认这些调整。相反,总金额可以由部分或全部调整确定。这些调整是:
(1)新加入合同组的合同的影响。
(2)实体在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风险缓冲方面;
②实体在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超过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将会被记为当期损失;
③实体在相关项目的公允价值增加的部分抵销了在②中的金额。
(3)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风险缓冲方面;
②履约现金流的增加部分超过了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将会被记为当期损失;
③履行现金流的减少额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损失额。
(4)货币兑换差异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
(5)在报告期内因服务的转移确认为保险收入的金额,该金额由报告期期末剩余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和剩余期间的摊销确定。
合同服务边际的一些变化可以抵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导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价值没有变化。如果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化不能抵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则实体应将这些变化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故可变费用法下合同服务边际后续计量如图3-13所示。
图3-13 可变费用法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
对于实体所占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变化而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的调整,以及就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所作的合同服务边际调整,实体无需将两种调整区分开来。因此,实体可以根据等同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减去履约现金流动后的数额来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变动,则不会导致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
(1)履约现金流的增加值超过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金额,即导致出现损失;
(2)履约现金流的减少值被分摊至损失的部分;
(3)实体采用风险缓释方案的条件,因此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及非由基础项目引起金融风险的影响的部分或全部变动,实体选择不将其计入合同服务边际。
(三)风险缓冲
在IFRS9下,就缓冲保险合同产生的财务风险而使用的衍生工具一般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方式进行计量。例如,就缓冲因保险合同嵌入的担保所产生的利率风险而使用的利率选择权。对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计量有关的财务风险影响的变化涉及未来服务,因此需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不是直接在财务业绩内确认,无论该变动是否与实体所占基础项目的份额有关。
在比较衍生工具和保险负债计量时,可能会产生会计错配,因为财务风险变化对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产生的影响在损益内确认,而保险合同产生的、被缓冲的财务风险会导致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IFRS17为实体提供了减少具有直接分红特征保险合同会计错配的选择权。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实体可选择在合同服务边际内剔除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对实体所占基础项目份额的影响,或货币时间价值及非由基础项目引起的财务风险的影响。实体须采取此前制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利用衍生工具来缓冲保险合同引起的财务风险,在应用这一目标和战略过程中:
(1)实体使用衍生工具来缓冲保险合同产生的财务风险,如财务担保的影响;
(2)保险合同与衍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抵销;
(3)信用风险在经济抵销中不占主导地位。
对于例外情况适用组合中哪些履约现金流,应在每个报告期日按一致的方式确定。如果实体选择不就履约现金流的某些变动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实体应披露:如果在当期选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产生的影响。
如果实体不再符合使用该选择权的权利,例如不再存在经济抵销,则实体应自该日起不再采用该选择权,且不就此前在损益内确认的变动进行调整。
(四)通用模型和可变费用法的主要区别
先通过表3-17来简要归纳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
表3-17 通用模型和可变费用法的主要区别
下面我们对表格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锁定利率和当前利率的比较
GM的合同服务边际在每个报告期内使用保险合同开始时的折现率计算(锁定折现率),但是,VFA下的合同服务边际没有明确的增加。根据VFA,总负债通过综合收益表进行调整,以反映所有相关项目的价值变化,其中也包括归属于股东的相关项目(股东份额)的价值变化。这种股东权益变化的部分既体现了时间的影响,也体现了相关资产价值的变化。因此,VFA的合同服务边际被认为是基于当前的折现率。
2.对市场变量变动(含期权、担保)的不同处理
对于GM和VFA两种模型,实体均可在下面两种会计政策下自由选择:①把保险财务收入和费用都归集在损益中;②分解保险财务收入和费用,将分解的部分分别归入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之间。分类的目的是在损益中放入一定数额,部分或全部消除与所持有资产的财务收入或费用的会计错配。
一般来说,实体需要预先确定哪些债务组合将被分解,哪些不会被分解。但是,对于VFA下的合同,如果实体选择或被要求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持有相关资产,那么在该特定情况下,该实体将根据分类结果确定负债的分类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等于零。
在VFA下,实体持有基础项目,并选择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分解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则损益中包含的财务收入或费用将与基础项目的收入或费用完全匹配,从而导致损益中无投资利润。在实践中,通常存在非零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例如资产按摊余成本计价或资产与负债存在久期错配的地方。
折现率变化会使期权和担保的价值产生变化,通用模型中,实体可以选择将变化直接计入损益,或是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中分解。可变费用法中,财务风险变化对期权和担保的影响被认为是保险公司未来服务费用波动的一部分,因此在合同服务边际中得到确认,除非合同服务边际为零。此时,财务担保的影响在通用模型和VFA下的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3. VFA的风险对冲调整
对于VFA,合同服务边际是根据实体在基础项目中的份额或履约现金流的财务风险变化(例如利率)而相应调整。但是,作为风险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如果实体采用衍生工具来抵御金融市场风险,则主体可以选择根据这些金融风险的变化对损益进行调整。这将解决“衍生工具价值变动的影响在损益中确认,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担保价值的变化将根据VFA调整CSM”而产生的会计错配。这个选项的目的是使VFA更接近通用模型。
(五)可变费用法后续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例子
例3-11 本例将帮助读者理解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如何运用可变费用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和合同服务边际。
1.假设:
(1)实体签发了一组保险责任期间为3年的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该合同组包含100份合同,每份合同的趸缴保费均为150元且均在初始确认后立即收到。保单持有人将获得:
①如果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获得170元的死亡给付额或账户余额,两者之中较高者;
②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结束,获得到期账户余额的价值。
(2)实体在每年年底计算每份保险合同(基础项目)的账户余额为:
①期初余额
+ ②收取的保费(如果有的话)
+ ③特定资产池的公允价值变动
- ④年费,为期初账户余额加上公允价值变动之和乘以2%
- ⑤当被保险人死亡或是保险期结束时账户余额
(3)实体购买特定的资产池,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例子假设实体出售资产以收取年费和支付赔款,故,实体的基础项目为持有的资产。
(4)实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时预计:
①预计特定资产池的公允价值每年将增加10%;
②确定反映名义现金流量特征的折现率,不随任何基础项目的回报而改变,每年固定为6%;
③估计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为25元,并预期在1~3年内按下列数额在利润表中确认:12元、8元、5元;
④预计每年年底将有一名被保险人死亡,并且索赔立即了结。
(5)在保险期间内,基础项目回报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如下:
①第一年,和初始预期的一致,特定资产池的公允价值升值了10%;
②第二年,公允价值上升的幅度低于初始确认时的预期,即8%;
③第三年,公允价值上升的幅度又变为最初预期的10%。
(6)在本例中,为了计算简便,不考虑其他金额。
2.确认与计量
(1)在初始确认时,实体对保险合同组合进行计量并且在随后的每一年年终时对履约现金流估计如表3-18所示:
表3-18 年终时对履约现金流的估计 单位:元
说明:(a)实体采用反映未来现金流特征的当前折现率以计算未来现金流出现值的估计值。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估计包括了提供最低死亡给付所内含的保证的时间价值的估计值,最低死亡给付的保证按可观察市场价格计量。
(2)计算保单持有人参与分红的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分析履约现金流的变化,以确定每项变更是否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实体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确定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如表3-19:
表3-19 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 单位:元
注:(a)在本例中,基础项目等于实体持有的资产。IFRS17把基础项目定义为决定支付给保单持有人金额的项目。
(3)实体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如表3-20所示:
表3-20 实体履约现金流变化表 单位:元
上表3-20说明如下:
(a)货币时间价值和财务风险及其变动包括以下情形:①提供最低死亡给付额所内含保证的时间价值的变动;②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变动导致的对投保人义务的变动。
(b)第一年实体的保费收入为15000元,死亡给付为170元(账户余额支付162元,实体账户支付8元)。第二年实体从账户余额中赔付了171元,因为账户余额的价值比死亡保证最低金额170元的价值高。第三年实体从账户余额中支付死亡给付184元,合同到期金额为17896元。
(c)实体决定使用现有折现率来估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以反映未来现金流的特点。对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估计,包括提供固定最低死亡给付额保证的时间价值的估计,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计量一致。
(4)实体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的数额如表3-21所示:
表3-21 实体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确定的合同服务边际数额 单位:元
对上表3-21说明如下:
(a)实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按下列项目净变动数额调整:
①实体在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
②实体不随基础项目变动而变动、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加上不因基础项目导致的货币时间价值和财务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
在本例中,实体不随基础项目变动而变动、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没有变化,实体也可按下列项目净变动额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③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的变动;
④货币时间价值和财务风险及其变化相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
因此,该例子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等于上述③与④之间的差额。
(b)实体在损益中确认合同服务边际金额取决于在当期期末摊销的合同服务金额。实体以每年生效的保险保障单元来按比例摊销合同服务边际。在第一年,实体提供100合同的保障,预计在第二年提供99份、第三年提供98份。第一年,在损益确认之前的合同服务边际为892元,即与期初余额795元加上与可变费用的净变动97(1500-1403)元,从而按每年生效的保险保障单元摊销,实体在第一年在损益中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为300元。以此类推。
(5)实体当期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如表3-22所示:
表3-22 实体当期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 单位:元
对表3-22说明如下:
(a)保险收入可以按直接法和间接法计算得出:
①间接法:所取得的保险收入为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期初与期末差额,排除未到期保险负债变动中与保险服务无关的部分。其中,第一年末剩余保险责任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6018元(等于第一年期末履约现金流15426元加上合同服务边际592元),期初收到保费15000元,保险财务费用1500,投资部分162,则计算的保险收入为320(15000+1500-162-16018)。在这个例子中,未到期责任负债期初余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16018元,即未到期责任负债期初与期末差额为16018元。未到期责任负债等于总保险负债,因为尚未发生理赔,无未决赔款准备金。
②直接法:保险收入=本期期初预计本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释放的非财务风险的风险调整+释放的合同服务边际。本例中保险合同收入为与非金融风险有关的风险调整变动(12)、因提供服务而在该期间的损益内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300)与预期保险赔付(8)的总和。
(b)保险公司计算保险收入总额为1045元,1045元=保险公司收到的保费15000元+财务结果4458元(在本例中为保险财务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支付的投资部分18413元(517元+ 17896元)。在这个例子中,保险收入总额也等于从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中收取的年费总金额。
(c)保险服务费用为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170)减去保单持有人的账户余额中支出的投资成分(162)后的数额。在第2年和第3年,保险服务费用为零,因为所有应付保单持有人的款项都是从账户余额中支付的(即它们是投资部分的还款)。
(d)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相关的投资收入按照其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e)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金额与日后的服务无关,因而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实体将这些变化确认为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譬如,在第1年,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500元。同时,这个例子假设保险公司选择将该期间的所有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