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都与本书所考察的其他监管机构截然不同。它监管的领域充满道德和宗教冲突,特别重要的是,它既要落实权利保障,又必须意识到权利对其决定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尤为重要的知情同意权,英国立法特别强调保护后者的重要性,这已被证明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除了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职责外,该管理局还担负着充当消费者保护机构的重要责任。

有一种愤世嫉俗的观点可能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独立监管机构的作用是让政府不必再不得不作出棘手决定并面对由此产生的批评。然而,如果是出于这个目的,它显然未能保护政府,正如《2008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整个立法过程所展现出来的那样,政府仍然是激烈争论的中心。但是,假如我们将监管看作一项合作的事业,就能发现这样的制度安排有着更大的意义。就执行决定而言,在政府和专业行使许可权的管理局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职能分工。这一决策领域已经出现了许多分工难题,但是即便如此,一家可以收集信息为决策提供证据基础,培养专业能力,关键是助推(nudge)政府作出决定的独立的管理局仍然是重要的,否则政府会对潜在的政治上不受欢迎的理由缺乏准备。职责间的无序、重叠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至少管理局能够发挥专家的作用,无论是在与政府开展公共对话以促成讨论这一方面,还是在执行困难决定这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