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模式

行文至此,本书确定了作为监管基础的四种不同的理由。当然,这些理由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而本书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最佳制度安排。基于这些目的,我们可以从中推导出四种监管模式:

 

(1)促进经济效率和消费者选择的监管,采取的方式是建立和维护开放的市场,以及在不可能的情况下模拟市场的运作方式;

(2)保护权利的监管,这些权利包括享受健康护理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权利;

(3)促进社会团结的监管,避免市场的分化作用,促进人们普遍享有质量一致的公共服务;

(4)作为审议的监管,监管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解决问题提供程序工具,其手段或是为不同意见的相互妥协提供平台,或是为达成共识提供学习资源。

 

在描述每个监管机构在监管空间中所处的地位之后,本书的第二个主要目的是运用这些模式来考察每个监管机构的运作。

这些模式将发挥两种不同但相关的功能。这些模式的作用不在于理论性的经济建模,而是更近于构建类似马丁·霍利斯在其著作中提出的模式。参见Martin Hollis,Models of Man:Philosophical Thoughts on Social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首先,从为不同类型的监管提供理想形态这一层面上讲,这些模式有助于分析。它们提供了分类和理解监管机构开展的不同活动和监管决策正当化所凭借的不同主张的工具。鉴于本章开头提到的监管概念扩大的现象,这些分类模式尤为重要。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监管概念的扩大造成了两难困境。一方面,最近的监管辩论表明,能够为人接受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但采纳广义的定义意味着讨论会失去焦点。笔者希望将广义的监管概念与监管活动的竞争性模式相结合,以期在不导致监管分析陷入过分狭隘和局限的单一模式的同时,重新找到讨论的焦点。监管模式的分类作用还有助于比较不同监管机构:每个监管机构是如何体现监管模式的不同组合?

非常有必要着重指出的是,这些监管模式是从不同的监管理由推导而来。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从这些监管模式的分类作用(classificatory role)跳转到监管模式的第二个作用,即规范作用(normative role);将监管理由作为监管模式的基础,也确保了这些模式是承载了价值的。因此,这些模式将为我们提供可供遵循的原则,以解决监管机构应该如何决策,不同监管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实现,哪种制度安排最适合实现各项目标等问题。这些模式也使得我们可以讨论如何解决不同原则之间的冲突(例如审议程序是否为竞争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以及实践中解决这些冲突的最恰当的制度安排是什么。一个重要的例子是监管机构与民选政府之间的关系。比如,作为抗击社会排斥的总体战略一部分的社会团结问题,是否只适合由民选政府来决定?

讨论一般性(不是直接来源于每个监管机构的具体法定职责)和实体性(不限于更好的监管程序)的监管原则似乎是不寻常的。但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问题。如上所述,在一些关于监管的说明中,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扮演的正是这一角色。参见Foster,Privatization,Public Ownership and the Regulation of Natural Monopoly,Majone,‘Regulatory Legitimacy'。桑斯坦还针对监管提出了一套具有很强规范作用的解释性原则。相对于这里提出的原则,桑斯坦的原则反映了美国的情况,更加以法院为主导,但它们的确代表了为监管绩效的宽泛判断制定标准的尝试,以促进宪法价值和审议型政府的发展。这些“解释性原则”为政府、监管机构和普通公民提供了“理解和评估现代监管型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的基础。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232;另可参见147-154,160-192。这正是本书所使用的模式和规范性原则的预期作用。简言之,“良好监管”是对取自四种监管模式的规范性原则的最恰当组合。什么是恰当的,将取决于法定的职权范围、社会背景和每个监管领域适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