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参与和审议

最后一个监管理由已在前文有所论述,就是由监管机构为参与和审议提供平台。在许多方面,这是最容易应用的理由,监管辩论和学术讨论已经就此形成共识。参见Prosser,Law and the Regulators。最近采用这种方法对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进行的详细讨论,参见House of Lords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Constitution,‘The Regulatory State: Ensuring Its Accountability' HL68, 2003-2004。这一理由的关键特征是监管透明,规则制定的意见征询(regulatory consultation),可问责性和总体上的开放性。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个目的不存在争议。除了监管参与和明确、迅速地作出监管决策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存有问题外,参与这个概念也包含几种不同的方法(在下文关于个别监管机构的讨论中有明显体现),而且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参与是通过监管机构有效汇集信息来改善决策的一种手段,还是其本身就是目的。多数观点认同前者,但是更细致的研究则倾向于认为,监管审议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目的,因为它意味着对每个参与者作为一种自治权形式的价值的认可,也是发现基本道德原则的手段。布莱克对此做出明确区分:

 

在实用主义话语(pragmatic discourses)中,偏好是外生的,参与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张偏好;这里并不存在公共理性。“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一问题,对于每一个体来说就是“什么对我有利?”。在实用主义话语的理性模式中,鉴于被接受的价值偏好,人们会对目标进行理性的权衡,并从效率或专业的角度选择手段。与此相对,在伦理话语(ethical discourses)中,“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被转换成“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社会,什么对我们有利?”……最后,在道德话语(moral discourses)中,“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具有更深层次的含义,也就是“什么对我们大家都有利?”。Black, ‘Proceduralizing Regulation', 41-42.

 

另一方面,参与和审议的发展可以发挥不同的职能。监管机构首先负责为自己的决策组织审议程序;事实上,正是通过审议,不同监管原则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将会得到解决。监管机构还要负责制定直接提供更多回应性服务的程序,例如确保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意见的开放性,并代表用户向服务提供者表达意见。后面这些职能在健康护理监管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