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定义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不受延长工作时间规定限制的情形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