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涂尔干:公民道德(civil morals)与公共道德

19世纪末20世纪初,涂尔干的讲稿《社会学教程》发表,到了20世纪50年代英文版的书名才改为《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不过,与书名不同,此书中真正论及公民道德处却不多。

在涂尔干看来,所谓公民即国家的公民,公民个体作为国家的成员必有其被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的基本特征是,以忠诚和服务的义务为中心,这体现了国家的逻辑。国家的逻辑既不同于家庭的逻辑,也不同于职业伦理(他所讲的职业伦理正如亚里士多德讲的船舶水手一样)。

照他看来,道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如个体与其自身,家庭群体,职业群体,政治群体。政治群体国家的整个规范形成了所谓的公民道德。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46页。故公民义务即是对国家的义务。《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4页。

“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履行的义务”,照这个说法,“个体与其自身”的道德即是个体的道德,是个体作为个人的道德,而不是个体作为国民的道德。

他认为:“普遍的道德应用规范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每个人与其自身的关系,也就是说那些被称之为‘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一类是除了特定的族群之外,我们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3页。“实际上,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其功能在于把所有道德固定在个体意识之中,广义而言,这是它们的基础,其他所有一切均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另一方面,那些能够决定人们对其同胞,也就是对其他人究竟负有何种义务的规范,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高点、即顶点。”《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4页。在这两种义务之间,还有一种义务,就是家庭义务、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他还强调,职业伦理不是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所以侵犯了职业伦理不等于侵犯了“公共道德”。《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6页。

他也谈到家庭道德。他说:“实际上,家庭生活曾经是,也依然是道德的核心,是忠诚、无私和道德交流的大学校:我们赋予家庭很高的地位,使我们倾向于去寻找那些可以特别归结为家庭的解释,而非其他。”《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61页。他又说:“如果政治社会局限于家庭社会或具体的范围,就几乎可以与后者等同起来,成为家庭社会本身。但是,当政治社会由一定数量的家庭社会组成时,由此形成的集合体就不再等同于构成它的每个要素了,它是某种新的东西,需要用一个不同的词来描述。”《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49页。罗马的父权制家庭就常常被比作微型的国家。

这样看来,他把每人与自身关系的道德定义为个体道德,而每人与自身之外的关系的道德分为若干层次,即家庭道德、职业伦理、公共道德、族群伦理,一个比一个应用的范围更广。用公德和私德的语言来看,他确定了个体道德是私德,而其公德的范围很广,划分更细,内部包含不同的逻辑。但他似乎没有在意公民道德与公共道德的区分。

对于社会总体生活的构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从个体本位的权利立论,而涂尔干以及法国的社会主义者则从社会结构的系统着眼,把国家看作经济组织的扩大。因此他把国家的政治作用最终落实到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译序。而几乎没有关注个人对自己的义务、个人道德的重要性。这倒很像百年来中国社会遭遇的境况,只讲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而忽视个人道德。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的做法开了现代国家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