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密尔论“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

比起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更为著名的应是密尔(1806—1873)的《论自由》。《论自由》所讨论的是公民自由问题,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换言之,对统治者施用于人民的权力要予以一些限制。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1页。他主张,“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论自由》,11页。

在该书的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一开始,作者声明:

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未来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社会所可作的事还不止于此,个人有些行为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不到违犯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犯者便应受到舆论的惩罚,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总之,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他就有制裁权。《论自由》,90页。

然后他笔锋一转:

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在一切这类情事上,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担其后果的法律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论自由》,90页。

然后,他提出了“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区分。他认为,他的上述主张是反对社会对个人的强制管束,但这决不是反对人应当在自己之外关心他人的善与福。他说:“若说有谁低估个人道德,我是倒数第一名。”《论自由》,90页。就是说,他不仅不反对个人道德,而且是重视个人道德的第一名。但是他紧接着说,个人道德在重要性上仅次于社会道德。这就建立了两个概念,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两者的关系是,社会道德第一,个人道德第二,其余道德等而论之。他认为,个人道德的教育只应以劝服来进行,而不能用强制的办法来进行。可惜他并没有清楚说明这两个概念。照其说法,个人道德是个人德性品质的总和

他还说明,“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无论某人个人方面的品德或缺陷怎样,他人对他的观感都不应受影响。这是既不可能也不可取的”。《论自由》,91页。如果一个人在品质方面有重大缺陷,他人自然会产生一种厌恶,使他成为被人鄙视的对象。虽然这并不能成为他人对他加害的正当借口。人民还有权利以各种不同的办法让我们的观感发生作用。他说,“一个人表现鲁莽、刚愎、自高自大,不能约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纵,追求兽性的快乐而牺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乐……这样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民对他有较少的良好观感,而他对于这些是没有权利抱怨的”。《论自由》,93页。

所以,密尔认为,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不影响与他发生关系的天然的利益时,他的行为和德性招致天然厌恶,他因此而应当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一些别人不再理睬他的不便。《论自由》,93页。

如果他的行动对他人有所损害,那就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了。侵蚀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待他人,不公平地或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致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在严重的情事中也可成为道德报复和道德惩罚的对象。不仅这些行动是如此,就是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正当说来也是不道德的,也应当是人们不表赞同或进而表示憎恶的东西。《论自由》,93页。

那么,哪些是导致这些行为的性情呢?他指出:

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各种情绪中最反社会性的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嫉妒,作伪和不诚实,无充足原因而易暴怒,不称于刺激的愤慨,好压在他人上头,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借压低他人来满足的自傲,以“我”及“我”所关的东西为重于一切,并专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所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一个恶劣而令人憎恶的道德性格。这与前节所举只关己身的那些缺点是不一样的。《论自由》,93页。

他说:“所谓对己的义务,即是不是对社会负有责任的,除非情况使得它同时也成为对他人的义务。”他的说法似乎是针对边沁的“对自己的义务”做的说明。所谓“对己的义务”主要是指自重、自慎、自我发展,如果人的缺点只是就对自己的义务而言,只是损害自己,不损害他人,如鲁莽、刚愎、自大、放纵、愚蠢,这些缺点不能算是不道德,故不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在密尔的论述中,“对他人的义务”即是“社会道德”;与此相对,“对自己的义务”即是“个人道德”。这是我们对密尔的分析。明治日本提出的“公德—私德”概念很可能受到密尔这种区分的影响。

密尔的概念很清楚,但用于道德史的分析并不容易,如:孔子与儒家的“仁”究竟是“对自己的义务”还是“对他人的义务”?从克己来说仁是对自己的义务;但从爱人来说,仁是对他人的义务。如果以对自己和对他人来分别私德和公德,那么只能说,孔子的仁既是私德,又是公德,或既有私德的性质,又有公德的意义。当然,对他人的义务和公共生活的义务并不相同,这是不应被混淆的。全面地说,在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还有他人道德,构成私人—他人—公共的序列,那种个人道德—他人道德的两分法,容易把同样是非个人的他人道德和公共道德混为一谈。

中国文化中是否有这种对两种道德的分疏?中国古代道德中哪些属于个人道德,哪些属于社会道德?或哪些是兼而有之?个人道德的概念比起边沁的私人伦理观念更切合私德的讨论,因为道德与伦理有别,同时他使用的个人—社会的区分,也比私人—公共的区分要来得科学。因为“私”字难免带给人一种价值非中立的意味,但是社会道德是指公民道德还是公共道德,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