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实施

一、房地产法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

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得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当前,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提出了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国六条”。

“国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1)实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2)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3)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5)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6)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房地产法的实施

房地产法的实施即房地产法的执行。它包括房地产业的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能正确地运用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房地产法律政策。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