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的他项权利

一、土地的他项权利及特征

1995年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是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邻里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等。他项权利的发生,有的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者通过协议出让了部分权利,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他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一般为同一块土地,它既依附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是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的充分利用,从而影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除土地所有权以外,设定在他人所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上的一切权利统称为土地他项权利。

由此看来,土地他项权利有如下特征:

① 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

② 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

③ 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④ 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应满足别人的通行权;

⑤ 它是一种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二、土地他项权利的类型

1.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相邻权

相邻权指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音响、震动、光照、卫生关系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4.空中权

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槽、高架线等。

5.地下权

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6.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7.土地借用权

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通过借用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可以认为借用人具有借用权。这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他项权利形式。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通过借用协议使用土地的相当多,且一般协议内容简单,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期限,有的写明不作某用途时即退还等。这些问题,往往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继续借用,对借用方加以权利上的明确,有利于土地使用的稳定。

8.耕作权

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9.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总之,土地他项权利是一种发展和变化中的土地权利,对其进行确认和登记,一方面,可以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地位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保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有关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和损害。此外,设定他项权利,还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各项权能的分离和实现,对完善土地的权属管理和适应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