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宪 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3.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概念与分类

1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

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

(1)传统分类

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1宪法结构

(1)宪法结构的概念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宪法结构的确定既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也涉及程序性内容。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宪法结构主要指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

(2)宪法结构的组成部分

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宪法序言

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在宪法条文前面作开篇说明。宪法序言表明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宪法序言的规定是宪法规范的组成部分,涉及立宪宗旨与宪法基本精神,对宪法条文的运用与解释起着指导作用。作为宪法规范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正文

宪法典的主要部分与主体内容,表现宪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

a.总纲:规定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在整个宪法结构中起着指导性、原则性与统一性的作用。

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存在目的。

c.国家机构: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各国宪法以不同形式规定各类国家机关在宪政体制中的不同地位,以规范权力运作的具体程序。

d.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它们体现国家主权。

附则

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不一。

2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宪法规范的概念

作为法的一种形态,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构成社会生活中人们一体遵行的普遍性规则。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

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具有自身的特点:

政治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

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既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又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

最高性。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

制裁性。宪法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既包括积极制裁,又包括消极制裁,有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

(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同,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体现规范性。假定是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

a.确认性规范。它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b.禁止性规范。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叫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宪法的属性。

c.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d.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3)宪法规范的效力

宪法规范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实效性。宪法规范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形成客观上应遵循的规则。

三、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1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的必要性是由宪法规范高度的概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的特点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决定的。

(2)宪法解释的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

司法机关解释制。即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

特定机关解释制。为了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设立特定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宪法解释的原则

在我国,基本原则主要有:

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即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解释宪法条文的含义。

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4)宪法解释的类型

根据解释的主体与效力不同,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目的不同,分为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方法不同,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5)宪法解释的功能

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

在宪法实施中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不一致现象时,通过宪法解释说明制宪者的原意与条文的含义,为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提供法律基础。

补充功能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宪法内容与存在方式的不确定性,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弥补其缺漏。

统一功能

维护宪法权威是法制统一性的重要条件。对宪法条文的不同理解有可能造成法制统一性的破坏。通过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维护法制的统一。

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地作出宪法解释,能够使公民在具体的宪法实践中感受宪法的存在。

2宪法修改

当运用宪法解释权无法解决或不能有效地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矛盾时可运用宪法修改权。

(1)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

(2)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修改权的运用并不是绝对的,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修改内容的限制主要是指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某些内容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合理地限制修宪权有助于防止滥用修宪权的现象,有助于宪法在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相互关系中保持其生命力。

(3)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指在原有宪法基础上对宪法内容全面更新,以新宪法代替旧宪法。全面修改实际上是对宪法的全面更新。

部分修改,指对宪法原有的一些内容或特定条款加以改变,或调整或增加若干新的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体系。

(4)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决议和公布等阶段。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修宪提议;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施行。

四、宪法功能与宪法监督

1宪法功能

(1)宪法发挥功能的条件

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社会效果。宪法要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宪法确定其正当性基础后还要靠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

(2)宪法的具体功能

确认功能

宪法首先具有确认功能。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

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在宪法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一个核心的问题。

限制功能

宪法一方面确立了合理授予国家权力的原则与程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

协调功能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2宪法监督

(1)宪法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其意义主要在于:

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最高法地位。

有助于保障宪法秩序的稳定,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统一性。

有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自由。

(2)宪法监督体制

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立法机关监督制

即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在信奉议会至上的英国最先采用这一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由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

司法机关监督制

司法审查制,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专门机关监督制

即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特设机关在宪法监督中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行使广泛的违宪审查职权。

(3)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行为合宪性的审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经审查特定主体行为构成违宪时应按照一定程序给予制裁。

(4)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我国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监督体制的内容包括:

宪法监督主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统一的基础。

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为了保证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规定了监督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制度。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国,执政党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对宪法实施产生重要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同时,党的活动必须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

3宪法宣誓

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宣誓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宣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宣誓仪式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4)宣誓场所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对新中国宪政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2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奠定了新中国宪政制度的基本框架。

3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实施。

4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在指导思想上仍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

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宪法中的一些严重错误。

51982年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1982年宪法的产生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2)1982年宪法的发展

1982年宪法颁布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52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涉及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9条,其主要内容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共6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2018年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主要内容有: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