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答:(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新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法,同时又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2试述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立法改革。

答: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立法改革体现在当时所颁布的各种法令中。

(1)发展经济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法令,共5条。该法令宣布保护人民财产,同时对清政府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切实保护农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2)保障人权的法令

《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7日发布的法令,明确宣布废除清代法律中对“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疍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2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内务部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买卖人口,革除旧社会弊病。

《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19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外交部采取切实办法禁绝贩卖劳工,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南京临时政府还先后颁布了劝禁缠足、晓示剪辫、禁烟禁赌以及废除主奴名分、人身奴役等方面的法令和命令,以解除社会陋习对人民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

(3)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

临时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4)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禁烟。指出浸淫鸦片不止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尽快制定法令、条例,切实禁绝烟毒。

禁赌。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宴会游饮集体场合不准赌博,店铺不得出售赌具,违者按律科罪。

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违反者依法论处。

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令者,惩罚家长。

改革称呼旧制。宣布此后官厅人员全以官职相称,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则以“先生”“君”相称。

(5)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主张司法独立。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时,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并采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保障制,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地履行职务。

禁止刑讯。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刑具,一律焚毁。

禁止体罚。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事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若有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科罚金、拘留。

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

成立律师团体与试行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