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

1.9.1 复习笔记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2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责任主体(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了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才会成为责任主体。

(2)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多数情况下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4)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具有侵害性,它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

(5)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法律责任上的因果联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既有一般因果关系的性质,又有特殊性。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1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可以说,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事实分析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

2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不能随意进行,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a.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

b.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

c.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也需由法律预先规定。

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意味着要排除责任擅断。

a.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或者随意加重或减轻法律责任。

b.排除非法责罚。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都无权向行为人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

c.排除有害追溯。法律对其颁行之前发生的行为、事件和社会关系应否有追溯的效力,是一个事关民主和法治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根本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2)因果关系原则

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确认因果联系。此处所言因果联系包括两个方面:

行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包括既成的结果和即成的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

心理活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大小、法律惩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其内容具体包括: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应当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违法者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从而影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

(4)责任公正原则

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在归责问题上,公正原则的要求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下列具体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任何违法行为从法律的观点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或剥夺,必须予以追究。

责任平等原则。这个原则与责任相当原则具有密切的关系,它要求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责任,不能因违法行为者的性别、民族等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

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其含义包括:

a.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b.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c.既要保证责任主体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做到不枉不纵。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责任主体主动地或被动地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法律责任得以实现。

当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主动履行或国家强制执行完毕时,法律责任就得以实现。

2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通过惩罚和补偿两种方式实现。

(1)惩罚

惩罚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惩罚(制裁)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四种。

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类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措施。

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通常是由于责任主体实施了侵权或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较高数额的惩罚性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违宪制裁是指对违反宪法或宪法相关法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违宪制裁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2)补偿

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责任方式。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补偿侧重强调事实,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补偿。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为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此外,因征用土地等合法行政行为而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补救也属于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由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国家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1)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2)免责的情形

时效免责

时效免责,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

不诉免责,是指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当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国家不追究和认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在我国,绝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和某些“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违法行为都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自首、立功免责

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补救免责

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国家追究责任之前已经超前履行了其责任。

协议免责

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私了”。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而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自助免责

自助免责是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人道主义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当责任主体没有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财产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主体的财产责任。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在现代各国,赦免权的行使主体一般是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