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1.8.1 复习笔记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在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物的时候都经过必要的解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

(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是多重的,概括而言主要包括:

人类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的局限。

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

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

语言自身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执法过程中对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误读。

社会的发展和急剧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2法律解释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划分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构的不同,有权解释又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无权解释,又称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划分

立法解释。广义上说,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

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司法解释。

狭义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三种:

a.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b.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的解释。

c.审判、检察做出的联合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广义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解释。

(3)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划分

字面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字面意义作出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文字本身所表达的内容。

扩大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充分实现立法原意。包括对象扩张、行为方式扩张、主体扩张等。

限制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3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解释,不得越权解释。

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遵循法律位阶的要求,对下位法的解释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所有法律解释都不得违背宪法和宪法精神。

法律解释作为对于法律规范的补充性说明,应与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的立法宗旨相一致,不得突破法律基本原则以及立法宗旨的限制。

(2)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

在整体把握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文进行解释。

所做的法律解释要与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和整体相匹配。解释权限与我国现行的以权力机构的常设机关的解释权为核心的解释体系相匹配,解释的内容与其他条文、法律和法律精神相匹配,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的效力体系相匹配。

法律解释的程序和技术要统一。

(3)合理性原则

法律解释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合理是指合乎情理、公理和道理。情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形成的善良风俗和道德观念;公理是在长期实践中被公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准则和规律;道理是对事物运行的规律的理解和解释。合理性原则要求法律解释应当:

符合社会现实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符合公众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俗。

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

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比如改革开放、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等政策。

(4)连续性原则

法律解释的连续性原则要求它具有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多向度综合考量。

4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2)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3)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4)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联系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这里的目的,不限于当初立法时要达到的目的,还包括某一法律在现时条件下所要实现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合宪性解释、社会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推理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

2法律推理的种类

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2)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

存在法律漏洞。

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

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3法律的类推

类推,又称“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时,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问题的推理。一般认为,类推属于实质推理的一种形式。在法律实践中,类推是有必要的。

在许多国家,类推都不适用刑事案件,即便有的国家可以适用,也对类推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

4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称之为权利推理。

(1)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法律推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确认权利。法律推理要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

(2)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公民权利的领域,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3)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社会弱者”在宏观层面是指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在微观层面泛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如人身、财产等民事权利因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等。

(4)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被控犯罪的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关心人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