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有其严格的含义,不违法的行为并不等于合法行为。

(2)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

(3)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法律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不作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是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结果。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2简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宏观来看,法律行为在结构上可以分解为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法律行为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法律关系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即个人主体。法人。国家。国家机关。其他主体。如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等。

(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指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认知,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控制能力是法律确认法律行为及种类的一个因素。

行为动机。人们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深层的主观因素。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动机做出考量,这主要体现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上和刑事犯罪的情节认定上。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行为的动机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行为目的。行为目的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

(3)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包括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两个部分: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即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在法律调整中,对于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通常对其举动、手段和过程都作出具体形式的规定,以此规范其效力后果。

行为结果。行为结果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法律所关注的行为只是有社会影响的行为。但是,行为造成自然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产生社会影响,法律就可能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