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哲学家与哲学工作者(汤一介集)
- 汤一介
- 5831字
- 2020-08-29 20:10:52
论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
现代黑格尔学派的哲人发挥黑格尔学说最深刻的有:英国的柏莱得烈(F.H.Bradley)、意大利的克罗齐(Benedetto Croce)、美国的鲁一士(Royce)。三人虽同为黑格尔学派的健将,然在思想上仍有很大的距离。我们最熟知的要算克罗齐了,他有三本最重要的著作,即《逻辑学》(Logic)、《美学》(Aesthetics)和《实践哲学》(Philosophy of Practical)。鲁一士在伦理学方面著作甚勤,例如《忠之哲学》(Philosophy of Loyalty)等,并著有《哲学史》一册。而柏莱得烈在伦理学方面发明甚多且甚新鲜,然而其主要著作当为《现象与实在》(Appearance and Reality),他在该书中最主要地是讨论“关系”(relations)和“性质”(qualities)的关系(the relation between relations and qualities)。在这里所谓的“关系”实在是包括“内在关系”(internal relation)和“外在关系”(external relation)。
在这里,我们先得把柏莱得烈的“关系”的意义弄明白,然后我们再对他的学说加以讨论。所谓“关系”,当然是指两个以上的性质和两件以上的事物的关系,因为一个性质或一件事物(这里的性质和事物是指绝对的一件事物和一个性质)无法发生关系。其无法发生关系正如整个的宇宙只有唯一的甲性质(事物亦不能有,因事物可以不是一个性质),那么乙丙丁……却与甲同一(这里的同一包括有逻辑条件的同一和一切非逻辑条件的同一),因此宇宙中如只有甲性质存在则无关系可言,且亦无性质可言。故假若我们承认关系的存在则我们就必须承认有多种的性质与多种的事物的存在。柏莱得烈以为只要某一性质加入于某一关系中,则与未加入此关系中时有些不同,或者说只要是在关系中的事物,那么这事物就不再是不在关系中的事物了。柏氏并且以为,任何关系之发生必为内在关系而无外在关系之可言。
柏氏之所谓内在关系,是指某一事物加入于某一关系中,则此事物除有逻辑条件之改变,并有性质上之改变。故要知柏氏之内在关系之产生,当知柏氏之“关系”与“性质”之矛盾(此处之矛盾为辩证法中之正与反)。他认为由性质方面看来——是指事物本身的性质——与关系不能分开来说,然而亦不能合起来说。不能分开来说,因为有性质则必有关系,因性质是多数的,因其为多数则是不同的,不同则一性质与他性质不是在其内就是在其外。某一性质在他一性质之内则有涵蕴关系,某一性质在他一性质之外则有“在其外”之关系。如有性质而无关系,则性质唯一,只有唯一之性质则无法称之为性质了。因性质只有唯一时,则不必谓其为性质,亦不能谓其为性质,因而我们知道有性质则必有关系,至少有“在其内外”之关系及“涵蕴”之关系。至于关系与性质不能合起来说亦很显然,因性质不能有关系,若性质中就有关系则关系亦为性质了。例性质A又必有两种特性:一方面在其成关系及维持关系(因关系无性质为不可能),一方面则为关系所成(因无关系则无性质可言)。由A而言,其为关系所成又不为关系所成(维持关系),则A之本身即发生矛盾。本来A性质就有两方面特性,如这两方面特性成为新的性质,如其已为新的性质了,那么又需要有新的关系来维持,此新的关系即已成,则又为性质了,因此就产生无穷之关系,然而性质本身并无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的。
再就关系方面来说:关系不能无性质,关系亦不能有性质。关系无性质则关系无法建立,关系亦无意义了。因为关系之所在即性质之所在,性质若不在则关系亦无法在也。故有关系无性质有困难,而关系有性质亦有困难。因关系有性质则关系亦为性质,故有性质则有关系而且关系即为新性质,那么我们又需要有新关系产生。由此看来,原来的性质本身是不自有的关系,对原性质而言关系本不为性质,因若关系已与性质同为性质,则又须新关系也,那么关系有性质亦有困难。由关系之转变为新性质,此当为柏莱得烈以一切关系皆内在之根源也。
前不久听金岳霖先生讲“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金先生认为柏莱得烈只承认有“内在关系”而无“外在关系”是不正确的。金先生所讲大概如下:
一事物加入某一关系中,此事物就不再是在此关系外之事物了。然关系又分两种,一为内在关系,一为外在关系。所谓有外在关系就是说,某一事物加入某一关系中其逻辑条件上则有所改变。所谓内在关系则是,某一事物加入某一关系中,则不仅其逻辑条件有所改变,就是在其性质上亦有改变。可以由下面的例子看出来:
(1)A与B两性质(或事物),当A与B发生关系以后则为:
ARB
从形式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A及B在逻辑条件上已是不同了。
(2)如果这个桌子上没有任何东西(虽然事实上不可能,而我们可以想象得到的,例如它上面必定有灰尘、空气等),假若我把手套放在上面,此桌子就与此手套发生与前此时不同之关系,那么这桌子与这手套就与这手套还未放在桌子上时有所不同了,至少是在逻辑条件上有了改变。例如前此时我们以“这桌子上没有任何东西”这个命题是真的,而现在“这桌子上没有任何东西”已是假的了。对于手套,前此时“此手套不在桌子上”是真的,而现在亦为假了。因此任何一性质或事物加入于任何一关系中其必有逻辑条件上之改变是无可怀疑的了。
内在关系,或即前面所说之意义,或曰某一事物在某一关系中与其不在此关系中时其性质上有增加或有减少,由下面一个例子可以看出:
A与B两事物,若A与B发生关系则为下形式:
A′RB′
而不为ARB,因其在性质上有所改变。例如氢气和氧气由电流之作用而成为水,本为H2与O2,现则为H2O,在水中之性质已与氢气及氧气有些不同了。
金先生认为宇宙中外在关系可以有,因依照其外在关系定义外在关系为可能,于是金先生就说柏氏之内在关系说不能成立,正因外在关系之可能。但我们仔细分析金先生之内在与外在关系后,可知金先生并未驳倒柏氏之说。因柏氏之内在关系已包括金先生之外在关系了,柏莱得烈之所以认为外在关系不能有,因是关系之产生,又为新性质,而原性质已有增加。金先生对此点根本没有加以注意,故我们当认为金先生之所谓关系亦全是柏氏的内在关系了。
以上为柏氏“关系”学说及金先生之对柏氏之批评。金先生之说不能成立,因为他没有对柏氏的“关系”为新“性质”加以讨论。然由柏氏之学说看来,有两点我们需要讨论:一为柏莱得烈内在学说之来源,一为外在关系与内在关系如何才能成立。
首先我们要给“关系”与“性质”的关系一个较明确较简单的定义。有A、B两事物或两性质:
(1)必有A与B两性质,才有ARB之可能。
(2)有A与B两性质,则必有关系存在,至少若B在A之外,则B与A有B在A之外之关系,若B在A之内则B与A有B涵蕴于A之内之关系。
(3)“关系”不能在A与B之中,因A与B本无关系。
(4)A、B亦不在“关系”之中,因无AB则无“关系”之可能。
(5)所以我们说“性质是关系的性质,关系是性质的关系”。
(6)无性质则无法产生关系,无关系则无所谓性质,因无关系则性质唯一,性质唯一则不必为性质,故性质不离关系而存在。
(7)A与B是同一涵蕴,若A与其他任何性质(或事物)皆为同一涵蕴则无法有性质,并无法有关系。
这是对关系与性质最基本的认识。下面再对性质与关系做一较深的讨论:世界中任何性质(事物)与他种性质(事物)之发生关系皆为内在关系。这种说法当是由柏莱得烈“关系之矛盾”的学说而产生的。柏氏谓“关系”不即是性质之说实在很正确,因他已提出若关系即为性质,则性质与性质则必失去联系。如只有性质而无关系则性质唯一,亦无所谓性质了,因性质本着重相异点。如我们深深体会一下就会知道有性质就会有关系之存在,然关系即已存在则我们亦可视其为新性质。新性质即已产生则原性质有所增加,而关系又须重新建立。故可知柏氏之“关系矛盾”实为产生其内在关系说之根源。不明者以为柏氏之学说无根,实为未能理解其“关系矛盾”之学说故。因由性质而有关系之产生,关系即已产生则不复再为关系而为新的性质。由此看来任何一事物加入一关系中则必为内在关系,事物加入任何一关系中亦必有新性质之产生。而新性质是必有新关系之存在,新性质所依之关系既已有则又不复为关系又为性质。由此类推,天下任何一事物之彻底了解,则必已知天下所有之事物之性质。因此,柏氏之谓任何事物加入于一关系中则必为内在关系当不足为奇。
怀德海亦谓:“任何有限之知识则常含有无限之联系。”(Modes of Thought,p.66)其意思当为任何一知识,虽仅为一有限之说明,然此知识所涵蕴之意义,非仅其说明之处,其所涉及之“理”是无限的,其与任何一草一木皆有联系。例如对这一张桌子之理解,虽仅此一张有限之桌子,然此桌子仍有未能说明之环境,须待吾人说明之。
故柏氏之学说在理论上似未缺乏根据,然柏氏之内在关系之提出,给予吾人之打击,并不在人类之理智,而在人类之感情也。因我们以为任何事物若为事物,则必有“关系”之存在,而此关系又必为内在关系。因其为内在关系,此事物于性质上必有改变。性质有改变则此事物之本身则不易探得,因而吾人之知识则无法摄得。此皆柏氏内在关系论所未能解释者,故吾人不得不对其内在关系加以补充。
我们既然已经承认关系非即性质,然关系之所以成为性质者因其在于既成关系以后,因此我们对一事物之研究则可不计此关系产生之新性质。然而此事物之加入此关系中之改变当仍为内在,而研究之对象当不为关系之所变成之性质,而此事物我们亦可视为外在关系加以研究之。例A性质(或事物)加入于某一关系中,我们可以控制A性质之本身,对其新性质可不计算。由此看来我们日常所要研究者虽然表面复杂,然而仍可以外在关系视之。
前面说到金先生对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定义,以内在关系是逻辑条件与性质皆有所改变,这里我们亦不得不有所讨论。依照金先生的定义,宇宙之中根本不会有外在关系之存在,虽金先生再三强调有性质不改变仅逻辑关系改变之外在关系存在,然事实在一事物加入一关系之后必有性质之增加,故我们不能认为金先生之说法更较柏莱得烈合理,然而我们亦必对内在关系及外在关系有一合理确切之解释。现在我们以为柏氏之所谓内在关系(亦金先生所谓内在关系)正是外在关系。我们由下列几个条件就可分别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之不同了:
(1)事物加入于某一关系中,则此事物与未加入此关系中时定在性质上与逻辑条件上有些不同。
(2)某一事物之加入某一关系而有性质与逻辑条件之改变,则称为外在关系。
(3)外在关系注重点为由性质之相异而出发。
(4)某一事物加入于某一特定之关系,而失去其本身原有之意义而成为一特定之事物,则称为内在关系。
亦即B事物加入一关系中则其不再为B而为特定之A,C事物加入于一关系中则其不再为C而亦为一特定之A也。由下列横排中手稿原为竖排文字。可由形式上分别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之不同:
外在关系:有BC两事物(性质)发生关系后则为
BRC
内在关系:有BC两事物(性质)发生关系(加入一特定之关系)则为
ARA(A为特定之事物或性质)
(5)内在关系之注重点是在性质之相同点,例如万物一体之说法。
由以上五个关于“关系”之条件我们可以很明确地了解“关系”并非如柏莱得烈所说皆为外在关系(即柏氏所谓内在关系)。金先生之错误是在强把柏氏之关系分为两部分而并未真正找出柏氏之疏忽处。我们再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吧。
(1)内在关系之例:
唯心论或唯物论(在这里并不即认为唯心论或唯物论的理论是正确的,而是他们的某种观点由“关系”方面说可称之为内在关系)的说法:
唯心论者以为一切皆由心生。
故唯心论者以ABCD性质……加入于特定之关系之中,则ABCD……不再为ABCD……而为精神(心)。
唯物论者以为一切皆由物生。
故唯物论者以为ABCD……性质加入于一特定之关系中,则ABCD……不再是ABCD……而是物质。
(2)内在关系之例:
韩康伯引王弼文说:“演天地之类,所赖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则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数而数以之成,斯易之太极也。四十有九,数之极也,夫无不可以无明,必因于有,故常于有物之极,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五十里面不用的一个就是太极,太极不是在万理之外,而是蕴摄于万理之中的。万理之所以为万理而不为混然不清者,实因其有独立的性质。这种独立的性质不是在理之外的标准,而是这理的属性。因为万理都有独立的特性(太极),所以他们是相同的。但因万理又有不同的独立的特性(太极),所以他们又是不同的。
因而我们可以说万理是基于一理(太极),因为有太极(独立的特性)它们才有同与不同。由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最好说明内在关系的了。
例如世界上有颜色、味道、硬度等独立的特性,然而加入于特定之关系中(太极之观点),则颜色、味道、硬度等等亦仅为相同之理(独立之特性)。
(3)外在关系的例子:
我们知道氢气与氧气因为电流之作用而成为水,于是氢气、氧气之性质皆有改变。然不是其原有之性质已不存在,而是在此境况中因关系所成之新性质过多,而原性质不易察出,至少原性质存在于还原成氢气与氧气之水中。故氢气与氧气与水之性质之不同,实因新性质之产生,而新性质之产生实因电流之作用;如无电流之作用则氢气与氧气性质亦并非不存在,而存在于还原之氢气与氧气中。这种性质之改变,我们是可以控制的。(例如研究氢气与氧气,如欲其不变成水则不使电流通过可也。)任何事物之研究皆可以加以控制,故我们可以设想科学之功用最主要者为在控制着他种某因,而只使一种因素在关系中变动,以便我们研究之用。因此,一切外在关系之研究可为科学之研究。
外在关系是因某一事物加入于某一关系中,则此事物与其未加入此关系时有性质上及逻辑条件之改变。且此关系即已为关系,则为新性质。新性质,则必有新关系。故我们可由下列之式子看出来:
有AB两性质发生关系以后,则为:
ARB
AR1RR2B
AR3R1R4RR5R2R6B
AR7R3R8R1R9R4R′1R′R′2R5R′3R2R′4R6R′5B
ARaR7RbR7RcR8RdR1ReR9RfR4RgR′1RhRRiR′2RjR5RkR3′
R1R2RmR′4……
………………
………………
如果这些关系以外在关系看,我们要讨论什么只需注重什么就行了。例如我们要讨论AR1RR2B则ARB及AR3RR1R4RR5R2R6B等等可以不必去管。
所谓内在关系,其式子可如下:
有AB两性质发生关系则为:
PRP1(P为一特定之性质)
PR1PR1P1
(PRPRP)
PR2PR2PR2PR2P
(PRPRPRPRP)
PR3PR3PR3PR3PR3PR3PR3PR3P
(PRPRPRPRPRPRPRPRP)
………………
………………
由上面所说的一切,我想我们对于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已经很清楚了。虽然我们所谓之外在关系正为柏莱得烈所谓之内在关系,但这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因为我所用的分析的精神仍由柏莱得烈那里得来的。我附带说明一点就是柏莱得烈为什么没有发现我们所谓的内在关系,因柏氏虽为新黑格尔学派中之哲人,然其仍受由洛克(Locke)与休谟(Hume)以来的英国经验主义的限制,因此柏莱得烈只注意到经验中之事(一切他所谓内在关系之事物),而他对于超经验之事物未加注意也。
1948年2月15日开始写
23日写完
附:贺麟教授批语[1]
认柏拉得列所谓内在关系仍为外在关系,甚有道理,对内在关系的说法,亦可能成一说,但须更深究之。
贺麟教授批语手迹
注释
[1]贺麟教授时任汤一介“外国哲学”课程讲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