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罪功能之争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命运

关于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具备出罪功能,以及是否包含出罪要素,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没有出罪机制,主张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建议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4]。此说可称为“移植论”(越来越多的学者持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具备一定的出罪功能,但仍需要完善。此说可称为“改造论”。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备出罪机制。此说可称为“肯定论”(持此种观点者很少)。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即使是主张同一观点的学者,其论证角度也存在差异。对这些观点的梳理,有助于我们了解争论点,便于作出正确判断。

(一)“移植论”

“移植论”在比较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没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出罪要件设计,[5]并成为主张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关键论据之一。

“所谓‘移植论’,实质上就是‘革新论’……某些刑法学者主张以革故鼎新的立场彻底推翻以四要件为特征的苏联传统体系,以直接‘拿来’的方法全面移植以三阶层为特征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6]持“移植论”的学者中,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他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阶层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四要件平面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阶层性出罪事由体系,并且类似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也没有被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中。[7]“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四要件是没有出罪事由的犯罪构成,出罪事由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并不存在应有的地位,这也正是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的根本缺陷之所在。”[8]

(二)“改造论”

“所谓‘改造论’,也可以称为‘改良论’……其基本诉求是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其基本方法大多是对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拆解重组和置换位移。”[9]例如,李洁教授从价值评价角度出发,认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将排除犯罪事由放在构成要件体系之外讨论,有碍于理论体系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在保持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将排除犯罪事由融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10]邓正伟从刑事诉讼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最大缺陷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导致刑事立案条件过于严苛,取证人员倾向于作有罪推定,限制了公诉价值的实现,建议在保留四要件犯罪构成整体框架的前提下,删除犯罪客体要件,增加犯罪阻却要件,形成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阻却的新型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11]梁云宝从四要件体系定位角度出发,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并不包含具有实质违法性的构成要件,使得出罪事由难以为犯罪构成体系所容纳,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出罪机制,建议将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规定在构成要件之外,并指出外置于犯罪概念中在对人权价值的贯彻上具有比较优势。[12]

(三)“肯定论”

持“肯定论”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样具备出罪功能。此论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他从法理分析角度出发,指出:“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既是积极要件又是消极要件,当完全充足四个要件而确证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入罪功能,反之,当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而否决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出罪功能……”[13]

持“肯定论”的还有王骏博士,他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认为1924年之前,苏俄主要借鉴了德国的犯罪论体系,并且将德国阶层犯罪理论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犯罪成立要件分别融合于犯罪客体、客观要件和主体、主观要件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借鉴苏俄理论,[14]“所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间接源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15]。王昭武教授从犯罪本质及但书机能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满足实质犯罪的要求,就构成实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出罪”。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具备出罪功能。[16]陈璐博士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是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理论,一直都具有认定犯罪的入罪和排除犯罪的出罪功能。之所以会有观点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出罪机制,是因为相关学者错误利用犯罪构成要件中立的价值,进行了先入为主的判断。[17]李希慧、童伟华从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对比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18],从而肯定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不但具备入罪功能,而且具备出罪机制。

正如高铭暄教授所言:“批判是学术成长不竭的动力。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熟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不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过程。正是中国刑法学界谦虚面对各种批判声音,并以此为契机开展深刻反思,才促成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19]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具有出罪机制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是关系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未来走向的重要论据。学者们不同观点的交锋,为论证提供了不同视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是,批判必须建立在深刻理解理论的基础上,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