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变迁中的刑法问题
- 姚建龙
- 2202字
- 2020-07-09 16:21:54
三、中国刑法的新走向——刑法的民法化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这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审视新、旧刑法及其相关的决定、修正案、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刑法改革呈现出一种新走向——刑法的民法化。
(一)刑法中较为明确地引入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
新刑法中,比较突出的是确立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使刑法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张契约,国家不得逾超法律的界限而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追究和对有罪的公民滥施刑罚,公民也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第一次在刑法上把公民个人置于与国家平等的主体地位,也是第一次鲜明地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罪与刑之间的均衡等价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大基本原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早已在民法中确立的公平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最具私法(民法)色彩的刑事自诉制度的适用面扩大,并有继续之势
自诉制度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建立,而意思自治原则被视为私法(主要是民法)所特有的理念和私法领域避免公权力入侵的工具。[14]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自诉限制在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内,即特定的八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997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自诉范围,该法第170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997年《刑法》扩大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范围,即增加了侵占罪,从而又一次扩大了刑事自诉范围。尽管如此,扩大刑事自诉范围的呼声依然很高。例如,在2000年刑法学年会上,就有学者呼吁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处理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地区刑法适用的矛盾问题。
(三)有些原来在刑法中被视为犯罪的行为逐渐转化为民事行为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某种行为是否被统治阶级确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犯罪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历史性特征更加明显,有些在刑法中被视为犯罪的行为逐渐直接转化为一般民事行为。例如,许多曾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视为投机倒把而予以刑法制裁的行为,今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被视为正常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在处理民刑法律冲突时,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
1997年《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确立了债权优先原则。
(五)刑事责任日益带有民事责任的色彩
刑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孙笑侠教授对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有非常精到的分析:私法责任以功利性为基础和特征,与私法责任相适应的是补偿形式的法律后果;公法责任以道义为基础和特征,与公法责任相适应的是处罚形式的法律后果。补偿与惩罚的区别有四个方面:第一,实现载体不同。在实现载体方面,补偿以财产为主,惩罚以人身为主。第二,目的与效果不同。补偿的目的与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惩罚的目的与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第三,成立的基础不同。补偿成立的基础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主观过错的恶性程度是次要的;惩罚成立的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也考虑客观损害后果,但其目的是确定主观恶性程度。第四,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不同。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为主,道德因素较少介入,或者道德因素只涉及补偿责任的外部;惩罚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浓厚的道德评价色彩。[15]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日益带有浓厚的民事责任色彩,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得以佐证:第一,以财产为实现载体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大幅度扩大和强化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20个罚金条文,1997年《刑法》则增加了140多个罚金条文和15个援引罚金条款,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同时,还增设了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强化了执行力度。1997年《刑法》对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执行力度也予以扩大和强化。第二,当惩罚与补偿的实现相冲突时,1997年《刑法》的价值取向是补偿。这突出体现在第36条确立的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和第60条确立的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债权优先原则上。第三,1997年《刑法》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向客观主义倾斜,强调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16]第四,1997年《刑法》抑制1979年《刑法》尤其是其后颁布的决定、司法解释的重刑主义倾向,刑罚的惩罚性有所淡化。
(六)单纯以刑罚对付犯罪的传统逐渐被打破,民法在防治犯罪中的作用日益扩大
中国传统法制是以刑法为基本框架建构起来的,刑法占据主导地位,权利的保障过分倚赖刑法,而事实上刑法难以独当此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元手段对付犯罪的观念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并在立法与司法上得以体现。其中,民事手段的作用日渐提升。例如,民事法的健全避免了大量“民转刑”案件的发生。1997年修订刑法时,显然注重与民法的协调,以更好地防治犯罪。